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修改解读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修订的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施行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

大家不要担心,修改的内容不多,笔者逐条对条文进行了比对,只有五个条文(其中三个条文只是相同的法律替换)有修改,现比对如下:

一、删除了原司法解释条文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原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签订合同时合同已成立,但认为出借人发放借款后合同才生效,此时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这次司法解释修订删除了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态度转变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是诺成性合同,不再是实践性合同。因此,除非另有约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签订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对双方亦产生约束力。

二、原司法解释条文第十一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司法解释条文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解读:

1、将《合同法》第52条修改为《民法典》的第146条、153条、154条,这部分修改好理解,因为《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行,与法典相配套。

2、原《合同法》第52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民法典》第146条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53条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上述《合同法》与《民法典》相关条款,都是关于合同效力的条款。经过对两者的对比,对合同无效的规定大体相同,民法典增加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笔者认为,不能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简单分成效力性规定或管理性规定,就当依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三、原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十三条与新司法解释十一条、十二条,也是和上述“解读二”一致,将《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替换成《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不再解读。

四、原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为:“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为:“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作者解读: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非常好,规定了“本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说2020年8月19日以前发生的民间借贷,不论何时起诉到法院,可以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支持(当时支持利率上限为24%,24%-36%部分如果已履行视为自然之债)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才适用新修订的司法解释,而不是一刀切依现行15.4%的上限利率进行保护。

现代法制的理念是“法不溯及既往”,第一次修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该原则,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更正了。如果出借人的案件在2020年8月20日后起诉,案件到现在尚未判决,是非常之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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