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夫妻想生男孩,邻居“出手相助”,结果…大跌眼镜
福建厦门一对“80后”夫妻想通过人工受孕生二孩并要求“一定要男孩”结果大跌眼镜还为此闹上了法庭近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及生育服务合同的典型案例
夫妻俩想要个男孩
服务机构承诺“没问题”
陈女士(化名)和丈夫已经有了一个女儿,打算再生一个孩子。2019年2月,陈女士看到邻居林某在微信上发布信息,称某公司可胚胎移植帮助实现“好孕”。还称该公司有“顶级试管婴儿专家”,能够提供“定制化的养卵调理”和“个性化的医疗方案”。于是,陈女士联系了林某,表示“我想生个儿子”,林某回复称“想要女孩男孩都是心想事成的”。
刚开始,陈女士还担心胚胎移植的费用太高付不起。林某说:“第三代试管(婴儿)的费用是这样子的,医院的费用一个周期下来差不多8万多元,我们这边的服务费就收你3.5万元就好了。”双方沟通中,陈女士多次强调:“一定要保男孩的,就这一点,很关键。”林某回复:“嗯,你和你爱人一定要配合好我们的专业指导,男孩这点放心,只要配合好,完全没问题!”2019年6月,陈女士与林某介绍的安×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前往境外就诊,除了支付服务费3.5万元,她还花费了交通费、医疗费等9万多元。同年8月,安×公司总经理、股东唐某给陈女士发消息:“你要的都异常,正常的都不是你要的。”2020年6月,唐某又询问“胚胎是否放弃冷冻”,陈女士回复“不要了”。
“生男”承诺未能兑现
事主起诉要求退费赔钱
2020年7月21日,陈女士向林某发送消息称:“一开始你跟我们说男孩没问题,结果做出来没有成功,你承诺了却没有做到,让我们花了十几万元,我咨询了律师,现在要找你把我们付出的费用都要回来。”因双方产生分歧,陈女士将安×公司、林某、唐某一并起诉至湖里区法院,要求退还3.5万元服务费、赔偿9万余元相关费用。她认为,安×公司和林某的虚假承诺、恶意串通行为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安×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唐某为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安×公司辩称,该公司从未作出“可选择性别”之类的承诺,陈女士在有正常胚胎可移植的情况下主动放弃,要求退款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安×公司还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而陈女士的情况属于“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违反我国基本生育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依法应当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林某则答辩说,自己与唐某是朋友,仅是帮忙宣传,不是安×公司员工。林某还说,自己并非合同相对人,对陈女士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并无法定共同退还或赔偿义务。
一审判决协议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都得担责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服务协议上的当事人为陈女士和安×公司,但是陈女士与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安×公司授权林某安排相关事宜,且林某发布信息时留的是自己的手机号码,应认定林某为安×公司的代理人。
资料图,图文无关。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陈忧子 摄
另外,根据聊天记录,不论是林某还是唐某,对陈女士生育男孩的目的都是清楚的。尽管没有写入协议,但也应视为双方协议的一部分。这一做法极易导致人为遗弃、毁损已形成的人类胚胎,违反社会善良风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无效。 法院还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公司应退还服务费,针对陈女士另外支出的9万余元花费,双方各担50%的责任。林某也应当明确知晓合同目的的违法性,作为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唐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也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安×公司、林某连带返还服务费3.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5641元。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安×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诉。近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安×公司向陈女士支付7万元,陈女士放弃其他诉求。
来源:海峡导报广州日报·新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