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感(6)

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感(6):

陈华彬博士“三元论说”不能助其独立完成相应法律草案

陈华彬博士“三元论说”事实上很浅薄。浅薄到不能助其独立完成相应法律草案。

陈华彬博士在中国社科院《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2000)中分工撰写的“第二章/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24条,分别摘抄台湾两部法律拼凑而成。抄袭相似度极高,有列表对比为证。

有言道: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况且,还有比照他人的立法例之说。即,比照他人成熟立法而抄其思想语言,转而写自己的草案。问题在于,成熟立法例必定有几个关键概念分布在其立法逻辑之中。如果,抄袭者七零八落地抄别人一部法律,根本不懂其立法逻辑以及关键概念,那就是一种无知的抄袭了。

陈华彬博士的抄袭,就属于无知的抄袭。

无知之一。陈华彬博士2000年分工起草的法律草案一共24条。其中23条摘抄自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台湾该条例共52条,抄其23条,甩掉其余29条。在甩掉的29条中,有关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稳定运行的重要条款。

即,《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四四条 公寓大厦之起造人于申请建造执照时,应检附专有部分、共享部分标示详细图说及住户规约草约。于设计变更时亦同。”

台湾这一条,是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核心规定。所谓住户规约草约,即我们常言之业主公约。香港官称“大厦公契”。也就是说,在台湾,业主公约必须在开发商申请建造商品房之时,就要起草妥当,并附专有部分、共享部分标示详细图说。这一条,同美国和香港的相关规定一致。

陈华彬博士甩掉了那第四四条,自然也就甩掉了其“第四八条 规约模板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四四条规约草约,应依前项规约模板制作。”

对住户规约草约(业主公约)必须的前置性,我们内陆甚至连基本理论准备都没有。物权法学界对此,在思想上完全是糊涂的。

无知之二。对购房者(业主)有利的内容不抄,改变的内容对业主不利。

比如,不抄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公寓大厦应设置公共基金,其来源如下:起造人就公寓大厦领得使用执照一年内之管理维护事项,应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列。……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于该公寓大厦使用执照申请时,应提出已于金融业者设立专户储存之证明;并于成立管理委员会或选任管理负责人后移交之。”

陈华彬博士对应内容是:“第一百零二条 区分所有权人的人数达二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立管理基金。管理基金的来源如下:区分所有权人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所缴纳的款项;(一)本基金的孳息;(二)其他收入。/管理基金应设专门的账户予以储存,并由管理人或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管理基金应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的决议使用。”

台湾的公共基金(物业维修基金)有二个来源。其一,起造人(开发商)要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列;另一,区分所有权人(业主)缴纳。

陈华彬博士草案是,甩掉起造人(开发商)要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列公寓大厦公共基金部分。只留来源于区分所有权人(业主),按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缴纳部分。这与台湾条例相比,业主的利益损失巨大。因为,起造人(开发商)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列的公寓大厦公共基金,还有建造质量保证的含义。

无知之三。陈华彬博士分别摘抄台湾两部法律拼凑而成。该两部法律,一是台湾地区《民法》(2009.1.23修正之前的),另一是台湾地区行政法《公寓大厦管理条例》(1995)。须知,民法思考重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关系,而行政法思考重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公寓大厦的管理要素。二者立法理念不同,居然由陈华彬博士分别摘抄合二为一,成为民法(物权法)了。

台湾地区有讲究。2009年,台湾民法修正第799条所给理由,清楚解释了民法立法与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立法为何不同:

“【立法理由】按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一条之立法目的系为加强公寓大厦之管理维护,提升居住质量,该条例原系为行政机关基于管理之目的所制定,其规范重点在住户之权利义务、管理组织及管理服务人等,与民法重在建筑物各住户所有权之物权关系有异。”

总之,陈华彬博士“三元论说”不能助其独立完成相应的法律草案。只能抄袭别人的一部法律,且抄袭不足其半部,凑成自己的法律草案。

陈华彬“建筑区区分所有权”草案(2000)第九十条

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条(2009.1.23修正之前的)

对比

注:台湾定义的对象是“建筑物”。核心要义是该建筑物共同部分“推定为各所有人共有”;而陈华彬定义的对象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定义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共同部分是“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二者定义的共同点,皆指向“共有”,毫无所谓“专有主导”之意。这种毫无“专有主导”之意的定义,恰恰背离了陈华彬博士自己主张的“三元论”专有权主导说。这是陈华彬博士无觉无知之处。2006年,陈华彬博士有所发觉又重新拟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定义,此为后话。通过以上对比,读者可见法律语辞互相借用之处。以立法例为由,陈华彬博士此借用行为尚可,属于正常。

陈华彬“建筑区区分所有权”草案(2000)其余23条

抄袭

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1995)共计52条中的23条

对比

(未完待续)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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