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被导师给“不正当”后,竟遭遇如此神判决

【导·师】35×35 纸本水墨|河夫作品(已在微店上架,阅读原文可进)

前几天,教育部下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提出规范研究生导师行为的“八条红线”,包括“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仔细研究该准则,发现了一个亮点,“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这一句,并没有注明性别,以及,什么样的“不正当关系”。

当然很多人的理解都是,“不得与异性研究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想想区别在哪里:没注明“异性”,则包含同性;没注明“性关系”,则可以是别的关系,比如主子与奴才、老板和员工、大哥和小弟、大爷和孙子……当过研究生的朋友不妨想想,这些关系,是不是也发生过,以及,正不正当。

意料之中,准则引来围观、调侃无数,今天看到神评论是:“写着‘不得随地大小便’的地方,肯定有一堆人在那里大小便了。”

其实这种事,也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完全不用友邦惊诧。

袁枚的《子不语》中有一案例,就发生在同性导师和研究生之间,我曾在老号扒过,现在再掰扯一下。

乾隆甲子年间(1744),江南乡试,江苏常熟有一位姓程的考生,四十岁左右,进试室第一夜(当时要考三场,每场三天二夜,封闭式的),突然狂喊大叫,像疯了一样。同室的考生被吓到,关心他,你肿么了,他只是低头无语。

第二天上午,程生就交白卷申请放弃考试。同室考生实在不解,揪住他衣衫不让他走,说我们悬梁刺股就为了今天,怎么可以这么轻易就放弃。

程生无奈,才说出真相,我是刺股害得人悬梁,遭报应了。

原来,十年前,程生在某富豪家里当私塾老师,有四位学生,都是主人家的子侄辈。其中有一个姓柳的,十九岁,小鲜肉一枚,面如傅粉,妥妥的流量男生,程老师也好这一口,暗暗就惦记上了,只是一直没机会。

那年清明,其他三位学生都回家扫墓去了,只剩下程老师和柳同学。程老师见机会来了,先是诗兴大发,挥毫写了一首诗送给他:“绣被凭谁寝,相逢自有因。亭亭临玉树,可许凤栖身?”

你的被窝还有没有空位啊,你不觉得我们相逢相识都是缘分吗?玉树临风的你,可不可以让我这只鸟在你身上歇一歇,我保证歇一歇就好,歇一歇就好……瞧,有文化的导师就是不一样。

柳同学什么反应呢,可能没想到老师会来这么一出,“见之脸红,团而嚼之”。就是脸上一红,然后把诗笺揉成一团,嚼了嚼吞了下去。

吞老师的诗……不知道这举动是否让程老师误解了,接下来就猛灌他酒。没多久柳同学就醉倒了,于是,平时总骂后进生的程老师,趁机做了一次后进生。

五更时分,柳同学醒来,好像觉得哪里不对劲,就问:“老师,我们昨晚喝的什么酒,怎么我后庭略感不适。”

程老师想,都花开富贵了,就跟他说了实话……柳同学一听,咬着被角哭得梨花带泪:“你是我老师,怎么可以这样?!”

程老师又安慰说:“Sorry啊,老师也是因为太喜欢你了,以后我会更加照顾你的,学分、考试什么的,包在老师身上。”说完,也许是太累了,自顾睡了过去。

没想到,第二天早晨,程老师一觉醒过来,柳同学已在床上悬梁死了。

出了人命,柳同学的家长闻讯赶来,怎么都想不通他为什么要自杀,但也绝对没往老师身上想,只是痛哭一番,将他安葬了事,连官都没报。

可是,阳间没管的事,阴间也会管。事过十年,昨晚程老师一进试室,就看到柳同学坐在那里,对他怒目而视,旁边还站着一差役,凶神恶煞般,一见他进来,一言不发就将他扭送下阴曹地府。

到了一个公堂模样的地方,一尊神在那儿开堂审案。举头三尺,程老师不敢隐瞒,全招了。神判决说:“按律法,鸡J者杖一百。你为人师表,Double(罪加一等),剥夺从政权利终身,杖完你也甭去考了。”

这时候,站在一旁柳同学不乐意了,“大神,这也判得太轻了吧,难道不应该判抵命吗”?

神笑了,说:“你是因他而死,但毕竟不是他杀的。这样就得判死罪的话,那如果他当时因为你不从而杀了你,又该怎么判?不是我要说你,你一堂堂男子汉,被禽兽老师奸污,竟然跟娘们儿一样轻生,置家中老母于不顾,像话吗?自古以来,朝廷都会表彰节妇烈女,从没宣传歌颂过哪一个贞男,这是为什么,你就不能好好想想?”

柳同学一听,肠子都悔青了,边哭边扇自己耳光。神又笑了,说:“看你这么可爱,就让你转生到京城胡家,将来入仕负责宣教,一辈子为人立牌坊,朝廷也会表彰你的。”

宣判完毕,神对程老师说:“好了,你让学生开花,我也让你开花。小的们,脱他裤子,打两百再放他回去。”

最后,程生对同室考生说:“就这样,我现在屁股巨痛,坐都坐不了,还怎么写文章。就算能写,注定也不会中,还留在这干嘛。”说完,呻吟着走了。

故事讲完,我们来看看,这神判决有没有问题。

别说按今天法律,就是真放在清朝,发生这样的事,如此判决,也是太轻了。

《清律·刑律‧犯奸》规定:“恶徒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姦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其虽未伙众,因奸将良人子弟杀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童诱去强行鸡姦者,亦照光棍为首例斩决。”

两种情况,一种是团伙犯罪,将良家少年抢去强行鸡J,无论是否杀人,按“光棍例”,团伙首恶斩立决。第二种,个人行为,因为鸡J将良家少年杀死,或者将10岁以下幼童什么者,也按“光棍为首例”斩立决。

这里有个关键词:光棍例。别误会了,并不是“单身必须死”,这“光棍”非今天的“光棍”,在明清时期,“光棍”指专门以诈骗为生的匪徒,也称“地棍”、“棍徒”、“刁棍”等。清代再怎么需要发展人口增加劳力,也不会变态到立法处罚单身者,放心。

袁枚编这故事,时代背景是乾隆年间,从当时的法律看,程老师对学生干出这样的事,虽然没杀人,但也是客观上导致了学生的死亡,就算不判斩立决,斩监候总应该吧,为什么只是杖两百及剥夺从政权利终身?难怪受害者不服了。

那是不是阴间的法律比阳间的宽?不是,阴间的神判官,其判决所依据“鸡奸者照以秽物入人口例,决杖一百”,其实也是阳间律例,只是,不是清朝的,而是明朝的。

明朝法律明文规定:“将肾茎入人粪门内淫戏,比依秽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这实在不便翻译,相信大家都能看懂,但里面暴露的问题很明显:第一,如果双方愿意的,也杖责一百,那实在太重了;第二,如果是强迫进行的,这么判实在太轻了。

都到了乾隆年间,阴间还在使用大明朝的法律,袁枚是有意这么写,还是无心之失,不便揣测。但那阴间的神,有一句话倒是可堪玩味:“且汝身为男子,上有老母,此身关系甚大,何得学妇女之见羞忿轻生……从古朝廷旌烈女不旌贞童,圣人立法之意,汝独不三思耶?”(《子不语·卷六·常熟程生》)

当然这句话首先就预设了立场:男子必须比女子坚强,男子汉大丈夫,受了后庭之辱,竟置父母于不顾选择轻生,这是对自己也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也是应该批评的。

那么,不自杀又该怎样?神没说,但我们可以设想,不外以下反应:要不报官,走法律程序;要不手刃加害者,那才是男子汉该有的反应。

当然还有第三种:为了学业,忍辱偷生,等功成名就再报仇。

知乎上有一个问题:“男性朋友被同性导师性骚扰,怎么帮他?”全文如下:

受害者为我一男性朋友,还有一年就研究生毕业了,知道这件事后很震惊,建议他报案举报他导师,可是他觉得不一定能成功,还可能会影响毕业,作为朋友,我不知道怎么劝他。最后他决定拿到毕业证后再去举报他导师。

底下只有一个回答:“他和导师的事情他会处理,你要相信他的能力,不要越俎代庖,你可以关心他,我相信替他分担这个秘密还是好的。”

假设此事为真,那么,受害者选择的,就是我上面说的第三条道路,“最后他决定拿到毕业证后再去举报他导师”,说白了,也是利益权衡,外人也难以说三道四,既然这样,这位替他发问的朋友,也确实是“越俎代庖”了。

前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某富豪涉嫌强奸案,有一种说法,也是当事人准备选择息事宁人,然后被朋友捅出去了,搞得ta很被动,只好顺着新的故事线往下走。

不知真假,只能以常理去推断,打住。

回到教育部发的“行为准则”,只是准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导师有多大约束力,实在不容乐观。只要想想,有多少写着“不准乱扔垃圾”的地方垃圾成堆,有多少写着“严禁随地大小便”的地方尿臊味冲天,你就知道,这样的条文,是多么的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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