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7-10月会计处理答疑精选

留言编号:8142453-mVtU

回复时间:[2021-07-09]

问:1、本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月底需要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余额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然后再将“转出未交增值税”余额结转到“未交增值税”?2、如果当月无销项,只有进项,月底是否需要将进项税额余额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留言编号:5113653-xia7

回复时间:[2021-07-09]

问:企业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计入管理费用还是“税金及附加”?

答:企业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计入管理费用。

留言编号:5112250-lJ8x

回复时间:[2021-07-09]

问: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但这几年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又启用了这两个科目。虽然企业和政府准则的核算内容不同,但对于费用的待摊或预提应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现在企业是否也可以重新启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呢?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留言编号:7173356-EX2q

回复时间:[2021-07-09]

问:我单位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计划奖励优秀办税人员,请问奖励给员工该做什么分录?已了解到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咨询了当地税务局办税人员免征个税。我单位收到返还做了分录,借银行,贷其他收益和应交税费销项税,并计提了城建税及附加。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奖励给办税人员时,通常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留言编号:8165704-haZJ

回复时间:[2021-07-09]

问:现在因为疫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按1%计算,所以我们在入账的时候是按1% 确认的不含税收入及销项税额。但在1季度我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所以进行了减免,但是增值税申报表上的免税额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的,那我们在将未交增值税确认至“其他收益”的时候是可以直接按账面确认的1%销项税额直接确认还是需要调整到与增值税申报表减免税额一致?

答:企业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进行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

本答复仅适用于该问题所提供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其他类似问题仍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和会计处理,不宜简单直接适用。

留言编号:7140039-kBDE

回复时间:[2021-07-09]

问:A公司是物流运输企业,发生事故导致客户(可能是最终收货人,即客户的客户)索赔,原准则下A公司将相应索赔扣除供应商赔偿、员工责任赔偿、保险赔偿后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新收入准则后,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将支付给客户的索赔款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供应商赔偿作为主营业成本的抵减项处理,那么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和员工责任赔偿该如何处理?是作为业务收入补偿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是成本的补偿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还是将保险理赔视为单独事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答:您提问问题所描述的因发生事故导致的向客户赔款,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九条的应付客户对价。

留言编号:2185703-otB6

回复时间:[2021-07-09]

问:企业代扣代缴支付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哪个项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列示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留言编号:5111805-RMVz

回复时间:[2021-07-09]

问:如果一个企业集团的成员中,既有一般企业,也有金融企业;既有盈利组织,也有非盈利组织(比如非盈利的医院、学校等),那么其合并报表应该用格式呢?是以《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规定的格式为基础吗?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本通知附件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涵盖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以金融企业为主的企业集团,应以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结合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后编制。

留言编号:5110656-obXE

回复时间:[2021-07-09]

问:执行认缴制后的注册资本,在股东实际缴付前,应该怎样进行的账务处理?是否参考证监会2020年11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另外,被投资方呢?“二、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答:企业应当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安排,综合考虑投资方的权利等事实和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7114207-hJQE

回复时间:[2021-07-09]

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指引中“净额法下,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这句话,补助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前期已提的折旧需要调整吗?

答: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及其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您的问题未要求进行追溯调整。

留言编号:3155904-GHVU

回复时间:[2021-07-09]

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请问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是否需要纳入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围?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进行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财会〔2015〕23号)第一项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判断。

留言编号:7124826-3p4f

回复时间:[2021-09-30]

问:公司支付给税务局和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现金流量分别是什么?

答:针对您所提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企业支付的工会经费,应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列示。

留言编号:6184038-f9z2

回复时间:[2021-09-30]

问:按照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购进货物已经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次月冲红退款进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直接冲减进项税处理?是:错: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还是:错: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答:针对您背景中所提问题,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有关规定,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或待抵扣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留言编号:7131044-ZGpW

回复时间:[2021-10-26]

问:1、根据最新租赁准则要求,针对房屋建筑物,出租人经营租出的,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2、针对房屋建筑物,在租赁准则特殊租赁业务——售后租回中,属于销售的情况下,承租人作为使用权资产核算,但是出租人作为经营租赁核算时,针对该房屋建筑物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和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留言编号:0114453-9woR

回复时间:[2021-10-26]

问:基金管理公司一级会计科目设置应参考哪个政策法规文件?

答:基金管理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的要求设置科目。

留言编号:3140059-afTS

回复时间:[2021-10-26]

问:因对方资金困难,我司有笔债权确认无法回收,客户以自有房产抵债,房产发票金额小于对方欠款金额,不过双方约定房屋产权变更后双方货款两清,房屋价款与债权间的差额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会计准则

留言编号:7232547-z5tq

回复时间:[2021-07-01]

问:我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时,对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按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应该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科目核算,但县财政认为由于这类款向拨款部门已作收入支出处理,如果收款单位再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核算在编制决算时会增大收入支出,因此要求通过往来科目进行核算,请问县财政的说法对吗?按制度规定核算是否会增加决算的收支数?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九条规定,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即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

留言编号:0111349-aiPR

回复时间:[2021-07-01]

问:请问行政单位员工报销时发票开具的抬头是个人,可以正常给予报销吗?另外员工的个人体检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答:关于行政单位报销发票的问题,请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执行。关于个人体检费用报销的问题,请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本部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留言编号:8200230-mNDd

回复时间:[2021-07-02]

问:事业单位职工被上级主管部门选派赴外省市乡村担任挂职干部,挂职期限一年。事业单位向挂职干部以现金形式发放生活补助标准,参考财政部现行差旅费办法中每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100元。此项生活补助是否必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必须按该办法核算,这项由事业单位自主发放的生活补助,属于工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还是其他个人收入?可否不纳入前面引用的2006年48号文核算,直接作为差旅费核算?

答:《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已废止。如挂职干部生活补助已纳入工资和福利费支出预算,则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规定执行。

留言编号:0082958-PynP

回复时间:[2021-07-01]

问:现在国家提倡医养结合,我们作为一家公立医院申请增加了养老服务业务范围,但养老服务收入虽不是医疗收入,又是医院正常开展的一项业务,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医院补充规定》的要求,事业收入下只有“医疗收入”和“科教收入”两个一级明细科目,这部分收入应作为医院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还是其他收入。如果作为事业收入,在明细科目和报表体系中又没有养老服务收入这类。现在我们很纠结这部分收入到底应该体现在哪类收入下?

答:关于养老服务收入账务处理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请结合你单位养老服务业务性质,根据以上规定执行。

留言编号:6174541-B2em

回复时间:[2021-08-23]

问:财政局下设事业单位——市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中心,该科室主要核算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及医药费,其账务处理应参照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适用政府会计制度,还是作为社保基金的延申采用总预算会计制度?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总说明,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3〕1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本规定执行;由其他机构经办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参照本规定执行。请根据以上规定执行。

留言编号:7172924-tCE5

回复时间:[2021-08-23]

问:2020年2月7日收到成都市红十字会根据捐赠人XX公司定向用于前往武汉市支援的医护人员捐赠资金12万元,于2020年2月14日将该笔捐款拨付到援鄂医护人员本人工资卡上。应该如何处理呢?1.作为捐赠收入:(1)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12 贷:捐赠收入 12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12 贷:其他预算收入——捐赠预算收入 12 (2)发放时:借:其他费用 12 贷:银行存款 12 借:其他支出——对外捐赠现金支出 12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12 2.作为受托代理资产:(1)收到时:借: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12 贷:受托代理负债 12 (2)发放时:借:受托代理负债 12 贷: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12

答:关于接受捐赠业务的问题,请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第一个问题“关于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受托代理资产”、“捐赠收入”等科目相关规定执行。您的问题不够清楚、详尽,请补充说明相关情况(如捐赠人是否明确指出了具体受益医护人员的姓名,或者捐赠资金由医院进行分配),以便我们作答。

留言编号:2114227-pmvC

回复时间:[2021-08-23]

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中的单位领导人指的是哪些人?

答: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中所称“单位领导人”即为《会计法》中所称的“单位负责人”,《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留言编号:5175430-L3XC

回复时间:[2021-08-11]

问:1.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科研经费、2.非财政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拨款和3.从财政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取得的科研经费,分别应该开据什么类型的票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相应的政策制度是什么?

答: 1.关于票据开具的问题,请咨询我部综合司或者税务部门。2.关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科研经费、非财政集中支付财政资金拨款的账务处理相关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相关规定执行。3.关于从财政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取得的科研经费账务处理相关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相关规定执行。

留言编号:1221608-QlNF

回复时间:[2021-10-18]

问:请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是否要同时满足金额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留言编号:8095131-8UNC

回复时间:[2021-10-18]

问:1. 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第二条“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大批同类”?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是否也按“大批同类”处理?文件依据是什么?2.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维修等“资本化”确认条件是什么?文件依据是什么?3. 政府会计制度下支付质保金,是否可以采用全额支付款项,再由对方支付收回质量保证金?

答:1.关于“大批同类”相关问题,请结合单位实际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规定把握。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2.关于“资本化”确认条件相关问题,请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3.关于质保金支付方式的问题,不属于政府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具体请您咨询我部国库司或经济建设司等有关司局。

留言编号:4001916-vUMF

回复时间:[2021-10-18]

问:我单位以出包方式建造一栋办公楼,该楼现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与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价为1200万元,已支付承包方等价款900万元已取得发票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剩余款项还未支付。估计该办公楼最终竣工决算价为1300万。请问按照暂估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是怎么编制的?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1613“在建工程”科目的有关规定,根据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款时,按照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按照预付工程款余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关于按照暂估价值确认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我们将在今年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中予以明确,请您关注会计司官网“政策发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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