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知识产权第一案遐思之五:重新审视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问题

在本次诉讼案中,有一个有趣的事情,就是被告提出过一个异议,即原告方的菌种的专利碱基片段在其他菌株中也有存在!这个理由,旨在否认基因局部测序判断标准的排他性。单纯从逻辑来说,这个可以成立,但更深层的逻辑关系被原告方揭示出来:如果你所使用的菌株并非侵权,那么它也一定有一个合法的来源,请问它来自什么地方的什么菌株?我们要核实该菌株是否确确实实和我们的菌株有多少相似性?
“绿圣蓬源公司、鸿滨禾盛公司原审辩称:丰科公司主张的975 个碱基是该类白玉菇固有的基因序列,并非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菌株的特异基因片段。”(来自二审判决书)
从判决书上看,目前没有就此获得支持,反而是在市售产品中抽检出几个品种,都不包含上述片段,固有一说显然不成立。当然,被告提出了某些他们认为的有该975个碱基片段的相关企业使用品种,但无法证明在时间上早于丰科的品种专利之前出现,即不能排除后来者使用了共同亲本或者干脆使用了丰科品种为亲本再育种的可能性。同时,被告也肯定无法提供使用这些品种的厂家给他们授权使用的证据(当然如果有也可能会多拉一家下水)。
我曾经著文说我国目前的菌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存在很大的漏洞和逻辑悖论。因为按照现有的许可证制度,其中无论制种硬件和软件要求的内容,都非生产优质菌种的必要条件。反而是里面没有提及的内容,是必须的条件,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菌种的来源许可。
众所周知,食用菌菌种制作通常是双核菌丝体的无性复制过程,复制的目标自然而然是越健康越纯洁越好,这一点其实无需强制。需要强制并必须用于对用户负责的,恰恰是菌株的合法来源,随随便便说是自行培育品种,就得对一切后果负责,同时也要自行随时面对被侵权者的指控与索赔。
获得合法的授权许可,一方面可以体现育种工作的价值,为育种工作提供动力。另一方面也代表了育种者对于被授权者的审核过程,为了避免麻烦,授权方不可能随随便便给钱就放。我们知道,“政府审批”这一有专业需求的工作,实际上是由外行行政人员去操作,而许可要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该弊端(可以说是相关腐败和混乱的根源),当然同时也避免了那些实际上不具备条件能力的公司加入,可以有效降低无序竞争。
中国人必须习惯有偿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食用菌行业尤其应该如此,因为这个行业比较新颖,从一开始就走向正轨就最好不过。还有就是,制种这个环节,也恰好是育种者和用户之间的一个纽带,这个环节不理顺授权关系,整个链条就断了。
因此,要求专业制种公司和大规模(规模要求另行讨论)自制生产用种者,提供授权许可(包括自行培育菌株的自用证明)是严肃食用菌行业知识产权的一个非常关键的东西。现在出现菌种问题,往往在供种和供源之间扯皮,所以,明确供源关系后,到底是源头问题还是扩繁过程问题,就容易划分了。因为毕竟供源的机构,每一批次都不可能是只供一家。
对于供源机构给制种企业的许可,要求多联细节单据证据,同时也要求实现公开查询,那么这个事情就基本上无法造假了。
现行的制度显然不包含上述内容,可以理解为这只不过是没考量食用菌行业特点的结果。这种制度化创新,基础是有独立的管理部门予以支持,这也是我个人多年来一直不认同行业机构的工作,乃至对某些上层人士深不以为然的主要原因。都说自己在努力,干的都是写老生常谈性的工作,谈何为行业做上层支持?
中国食用菌行业的规模和普及程度,都代表了中国应该在国际同领域里的责任和义务。在科技方面我们可能有很长一段时间会落后于发达国家,只有急起直追的份,现在奢谈超越,也为时过早。但是在行业的制度规范上,中国有更大的行业体量。更多的经验教训,有更多的模式实践,有更多的种类生产,有更多的大范围操作,因此,制定更为符合食用菌这一农业大类的管理体系的基础和可参考信息,比任何国家都更多更有利。
但这是一个巨大的战略,需要的是一批有能力、有思想、有魄力、同时还有话语权的人士共同努力。每次我看到一些人在没完没了的念叨“小**,大产业”的时候,却没能真正利用好这个契机,令国家层面改变现实状况,赋予食用菌行业更大更好的发展空间的任何实际动作。
丰科案,不管起点在哪里,它的终点已然落在了推进行业法规进步之上,怎样给这个进步再助力一把,其实是摆在所有食用菌人面前的共同的话题。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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