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2.【原创】巧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划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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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个简单、好用的合理税收规划方式——巧用分立设置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先来看一个案例,案例中的公司遇到了一件头疼的事情。
【案例】
ABC运输公司共有10个运输车队,每个运输车队有员工80人,资产总额为800万元,每个车队年均盈利接近300万元,整个运输公司年盈利3 000万元.
假设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业务招待费、职工薪酬纳税调增200万,没有其他纳税调整。测算后ABC运输公司发现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
企业所得税=3200万*25%=800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负=800万/3000万= 26.67%
请对该运输公司提出合法、合理的税收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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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实际税负2.5%)。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实际税负10%)。
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ABC运输公司的10个车队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但合计的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超过规定,总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0万,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考虑通过分立多个子公司的方式,来实现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具体为:将分公司或者业务部门,变为子公司。
2021年,该运输公司可以将 10 个运输车队分别注册为独立子公司。这样,每个子公司的资产总额800万、从业人数80人、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内,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假设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每个运输车队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刚好为300万,不考虑其他调整。
每个运输子公司是独立的,都需要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超过100万的部分:
100×12.5%×20%=2.5(万元)。
100万—300万的部分:
200×50%×20%=20(万元)。
合计2.5万元 20万元=22.5万元
10家运输公司合计缴税:
万元*10=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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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前:该运输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00万元。
分立后:该运输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
减轻税收负担:800-225= 575(万元)。
减税幅度:575/800=72%
如果后期某个车队的盈利能力超过了300万元,该运输公司可以考虑设立更多子公司,从而继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规划注意事项:
1、申报方式的变化
分立前:各个车队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运输公司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立后: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子公司拥有法人资格需要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
2、弥补亏损的变化
分立前:该运输公司各个车队之间的盈亏情况可以抵消,比如A车队亏损300万,B车队盈利300万,抵消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立后:各个子公司之间盈亏不可以互相抵消,比如A车队亏损300万,那么只能结转以后年度待A车队实现盈利的时候才可以补亏。B车队盈利300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无法弥补A车队亏损。对于整个运输公司来说,税负反而增加了。
我们对今天的课程作一个归纳:
1、分立的方式,适合各个业务单位业务较独立、盈利情况相当(分布较均匀)的情况,并不适合下属的各业务单位盈亏差异较大的情况。
将分公司或者业务部门,变为子公司,合理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负降低50%以上。
2、如果是多元化经营的集团公司想要发展新业务、新部门,最好设立分公司(或者业务部)而不是子公司:
因为新业务发展初期,经营风险较大,甚至很长一段时间只有支出没有收入,容易发生较大的经营亏损。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业务的亏损可以抵减总公司的盈利,合理减轻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而如果是子公司的话便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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