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男孩练击剑遭教练抽打!是否惩戒过度?
不少孩子都会在暑期参加各类体育培训班在此类培训中教练的适度体罚有时被视作"善意的鞭策"但若造成孩子受伤是否算惩戒过度呢?而此类惩戒的度又该如何把握?8月13日,家住上海的洪女士反映,自家9岁的儿子在位于上海市松江新城一家名叫"名剑击剑培训"的击剑馆内训练。事发当天晚上8点左右,儿子下课回家,洪女士就看到他身上的伤,整条腿都是肿的,虽然当时还没泛出淤青,但腿上全是棍子抽的红印子,有十几条。
男孩8月16日的伤情鉴定书显示,双下肢皮肤挫伤,淤青累计面积达15平方厘米,构成轻微伤。洪女士希望教练给一个说法。对此,教练的解释是:男孩蹲下去的动作不标准,就打了他。洪女士看到的监控画面显示,事发时,孩子正与另一个孩子进行比赛训练,在两人对抗的过程中,被一名女教练用一根1米多的长棍从身后击打了十余次。洪女士选择了报警。
在警方介入后,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馆方表示,这名教练采用了不当的训练手段,深表歉意,并承诺辞退教练,退还之后两个月的学费以及小课费用,并给予5000元的精神赔偿费,承担全部的医药费,但洪女士要求退还全部学费。第二次调解,馆方提出赔偿2万元,而令洪女士不满的是,馆方之后仅仅对教练做了停课处理。目前,双方仍在协商中。事情一出便引发热议有的网友表示:“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最重要”“教练也需要学习儿童心理学”
还有的网友认为“想练好必须付出代价”“棍棒底下出孝子”
就在不久前,河北一家夏令营也被曝殴打学生,有三名孩子被司法鉴定为轻微伤,最终暴打3名未成年人的施暴者被刑事立案侦查。有人认为体育类训练中,为了能够达到效果,教练难免严厉,但作为培训机构,是否和教师一样有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和体罚的边界在哪里?本案中教练抽打学生的做法是否属于教育惩戒的范围?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苗伟明表示,首先要认定该培训机构是否属于国家认定的教育机构。如果该机构是国家认定的教育机构,那么该教练的行为可以参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但这种做法明显超过了教育惩戒的范畴。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一款注明“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上海律协教育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昕指出,体罚和变相体罚都不属于教育惩戒。“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她进一步指出,根据程度轻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林昕认为本案中的培训机构的教练是否有教育惩戒的权力也值得商榷。“教育部并没有把教育惩戒权的范围扩大到培训机构。”林昕强调,她认为本案中涉及的是教练个人的违法行为。那么该教练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呢?事实上,在2019年,贵州某学校教师就曾因用教鞭击打学生而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14日上午,学生赵某因收错作业后哭泣,老师韩某劝导无果,联系家长未到,遂将赵某喊到教室的后门外站立,期间劝导无果后,韩某便使用自己的塑料教鞭击打赵某。下午家长来校发现了孩子身上的伤,之后报警。赵某身上的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当地警方对韩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韩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以教鞭击打方式体罚学生,超出惩戒的正常范围,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其行为系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系惩戒过度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该案的判决让不少网友认为,“教育惩戒”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回到本案中,苗伟明认为首先该培训机构并不等同于上述贵州案例中的教育机构,因而该教练的行为不能用“教育惩戒”来衡量。此外,他认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能以一个案例的判例作为参考依据,“就本案来说,教练的行为给一个九岁的孩子已经造成了轻微伤,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公安机关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苗伟明表示,在实践中,“惩戒过度”和“体罚”的边界界定一直是一个难点。本案也反映出当前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教育手段的匮乏,尤其是面对中小学时期的孩子。林昕再次强调,教育惩戒权不适用于培训机构,而且培训机构尤其是体育类的培训机构教练和学校里的老师心态不一样,“他觉得自己是苦练过来的,小朋友不苦练,怎么练得出成果?其实是好心。”但是在“度”的把握上还需要明确。“在现实中,我们确实需要一些强硬的手段来惩戒孩子,但是强硬到什么程度,还是需要立法者、决策者作出明确的规定。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教育问题必须站在国家高度上去对待。”苗伟明总结道。来源:部分新闻素材综合自看看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