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的自由与孤寂的深渊
在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中,“自由”是在存在现象学范围内提出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是其“自为的存在”的延伸和展开。不同于唯物主义者“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的自由观,萨特眼中的“自由”摆脱了客观必然性的依赖,是一种选择“自为的存在”的纯粹主观个人意向,其要旨是鼓励人们尽职尽责地充分发挥实践主体性,它既是本体论的,又是伦理学和政治学的。
“人是自由的,绝对的和无条件的自由。”自由无需外求,它内在地构成了人本身,人的存在就是自由的,“自为的存在”构成了人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人注定无法逃脱自由的命运。自由的基础就是那个可以自为的“自我”,而“自我”是一种偶然的、自主的、能自己创造自己命运和本质的存在。“我命定是自由的,这意味着,除了自由本身以外,人们在我的自由中不可能找到别的限制,我们没有停止我们自由的自由。”在萨特看来,人不外是自己造成的东西,人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存在主义的第一个效果就是使每个人都拥有自己(他所是的自己),并把他的存在的全部责任扛在肩上。“人不可能有时是奴隶有时又是自由的,他要么永远和整个都是自由的,要么他一点也不自由。”自由就存在于做出选择这一行为中,自由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它的“自主性”,即它的“意志上的无条件自主选择”。没有自由,人就变成虚无,人的自由是命定的。
“因为上帝是不存在的,所以从客观理念或天国中去寻求人的价值的一切可能性也都不存在。”萨特承续海德格尔“生存先于本质”之说,认为人是首先生存然后其本质才得以生成,因而一切形式的决定论都是虚妄的,人对自己行为的自由选择的可能性才是它最重要的本性。人自己造就自己,他成为怎样的人,完全取决于他做什么和如何做,这是存在主义的首要原理。既然“存在先于本质”,那就不可能存在一个定型的现成的人性去说明和引导人的行动,人是绝对自由的,“人就是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萨特并不承认道德的客观标准。在他看来,道德不过是生存的产物,终究是人为的,在一个只有人没有上帝的世界中,根本就没有所谓的道德的客观标准。“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意愿行动,由自己的行动造就自身,将任何先验的强制的道德规范套到人的行为上都是不合适的,将任何先定的、抽象的人性模式套到人的心灵上也是行不通的。”人一刻不停地在成为新的自己,人在具体的时空情境中不断地造就自己,不断地自我筹划并投身未来。任何所谓的客观的道德标准都难以应对和捕获人的不断造就自我本质的复杂性。诚如学者尹弋指出的那样,以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古典哲学家们精心论证并深信不疑的道德律令的普适性被萨特决然击碎,否定普遍的道德规范的存在是萨特给人的自由的第二张通行证。
“如果说存在确是先于本质,人对他的本性是要负责任的。”与上述本体论自由观紧密相连的是萨特的“责任感”理论。既然人的意志是绝对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进行自由选择的能力,那么由此推断,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绝对负责。“存在主义的第一个后果是使人明白自己的本来面目,并且把自己存在的责任完全由自己担负起来。”萨特在强调人的命定的自由的同时,亦强调人的绝对的责任。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中,他进一步指出:“当我们说人对自己负责时,我们并不是指他仅对自己的个性负责,而是对所有的人负责。”在萨特看来,人处于一种包括众多他者在内的组织的处境之中,通过他的选择,他就牵涉到全人类,因此不管怎么做,一个人既要对自己的个体负责,也要对一切人负责。“人在出生之前是一无所有的,生活才给予人一种意义,这就是人的责任。所谓价值,也只是你所挑选的意义。”人从他被投进这个世界的那一刻起,就要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伴随着自由和责任的是人的“烦恼”“孤独”和“焦虑”,而恰恰是在烦恼、孤寂和绝望的情绪下,人才能真切地体验到自己的存在。“任何人如果专心致志于他自己,并明白他不仅是自己所挑选的人,而且同时也是挑选全人类和自身的立法者,那么,他就无法逃避他的这种全面和深刻的责任感了。”
尽管萨特一再强调,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是一种悲观主义的人道主义,而他的存在主义是一种乐观主义的人道主义,但他却并不承认人的自由选择的可预见性。“所谓自由,是不知道什么是正确的,只能肆意妄为的状态。”在萨特看来,人处于一种 “主观性林立”的世界里,我们只能把自己所有的依靠限制在自己意志的范围之内。“我只知道凡是我力所能及的,我都去做;除此以外,什么都没有把握。”人对未来的期待和希望,“不过是标志人的一种失意的梦,一些失策的希望和空虚的期待罢了”。
在萨特那里,存在主义的自由观是一种行动的哲学。“人只是他企图成为的那样,他只是在实现自己意图上方才存在,所以他除掉自己的行动总和外,什么都不是;除掉他的生命外,什么都不是。”对于一个人来说,除了他的行动和生命外,一切的现实都是虚妄的。在一个没有上帝的世界里,一切都可能发生,人因为绝对的自由而陷入孤寂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