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如何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条规定了执行阶段案外人救济的二种途径: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者的区别在于,案外人申请再审针对的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本身,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意图撤销、变更原判决、裁定,其结果不具有排除执行的法律效力;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否认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仅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目的在于排除强制执行。
因而,如果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错误,则应申请再审;如果案外人并不否认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是为了排除强制执行,则应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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