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追究倒查20年,还有其他的责任追究可不止20年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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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痛点/需求:法律、党纪、行政责任的追诉期

今天一则消息刷屏:内蒙古利刃向内,倒查煤炭领域腐败20年。但我们经常却听见终身追责、终身责任制等说话,今天以此为引,讲一讲追溯期。

法徽

一、刑事责任:一般情况最长20年,特殊情况可延长。

(一)追诉时效期限:《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溯时限予以明确根据刑期分为5年至20年,超20年的要报批核准才予以追究。

(二)追诉期延长:以下3种情况不受时效限制。

1.侦查、调查机关已立案的

2.审判机关已受理的;

3.追诉期内应立案未立案的;

(三)追诉期的计算:

1.犯罪行为有连续、继续的,以终了时间起计算;

2.旧犯罪的行为终止后,又有新的犯罪行为,则数罪并罚,都以新的计算;

二、党纪责任:不设追溯期,终身追责、问责。

(一)《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下落不明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者,予以开除其党籍;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党员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予以开除其党籍;其他档次处分作出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二)《问责条例》:第十六条,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不论其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实行终身问责,严肃问责。

司法改革

三、司法责任:实行终身追责。

(一)《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在司法一线办案,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

四、行政监管:建立终身追究制或终身责任制

(一)生态环保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二)工程质量领域:《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筑工程建设中的1.单位项目负责人、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3.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5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发生下列情况,实行质量终身责任。

(三)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重要领域:笔者目前暂未搜集到全国性追责问责规定,但各地已经陆续出台相应的地方性规定,再次不再一一列举。欢迎在评论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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