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权利的继承权公证(6页)

浅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权利的继承权公证

济南市天桥公证处

刘 阳

浅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权利

继承权公证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城市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旧城区正面临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旧房面临征收拆迁,大规模的新建住宅正拔地而起,人们通过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住进新房,改善了生活环境。但是一系列新的问题接踵而至。人有旦夕祸福,如果在新建房屋未进行房产登记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死亡,其继承人能否办理继承权公证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显的分析,供同行指正。

关键词:房屋征收 继承权公证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在补偿补偿方式上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在实践中,很多人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然而在《房屋征收拆迁协议》签订后,安置补偿的房屋在较长时间后才能进行房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果被征收人在这段时间死亡,其继承人能否办理继承权公证这一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业界存在争议,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理由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然而,《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征收拆迁协议》中约定用于补偿的新建房屋因为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所以房屋尚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理由是虽然新建房屋没有进行房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新建房屋已经交付使用,被征收人已经形成合法占有,房屋所有权证仅是被征收人拥有该房屋的一种书面凭证。因此该种情况可以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1】。

第三种观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