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如何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Article474 The time of an offer to become effective is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37 of this Code.

本法条没有直接给出要约生效的时间,而是援引第一百三条七条的规定指出确定要约生效时间的判断方法。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正是关于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采用前述规定顺理成章。

其中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条规定将意思表示分为两种表示方式,三种生效起点

两种表示方式一是对话方式,另一种是非对话方式。这种分类方法非常不科学,相当于“人按照性别不同分为男人和非男人(女人和两性人等均为“非男人”)。另外,意思表示是一个人的事儿,不需要采用对话的方式。意思表示虽然一般需要有一个听者,但没有听者的意思表示也有很多,况即便有听者,一方的意思表示并不需要听者的回话。所以说,将意思表示分为对话方式也是错误的,还是沿用原来的口头、·书面等方式较好。关于本人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评点,请看“对话方式”和“非对话方式”-笑谈民法典(2)

三种生效起点: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方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即相对方听到且理解其内容的要约生效。听到了但听不懂的未生效。这也不符合关于要约生效的国际通例,国际通例采用到达主义,对相对人是否知晓要约内容在所不问。二是要约采用数据电文方式的分两种情况,指定系统的,以进入系统为生效时间,不考虑对方是否知晓要约内容。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这里也是只讲进入时间,不以知晓其内容为考虑对象。

采用信件、快递、传真等书面意思表达的,是否也属于“非对话方式”,条文没有明确,只能这么认为,因为,法条只规定了对话和非对话方式。

以行为或默示做出意思表示的,法条也没有规定,但将其归并到非对话方式,有时合适,有时不一定合适。如在对话方式中采用行为和默示方式的意思表示也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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