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知识点(3)
依照危险犯之危险状态,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是指以对生命、财产或者其他法益发生一定的具体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之犯罪。致生公共危险者均属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是对法益客体带有典型危险的行为方式。依一般生活经验得到惯例知识,某行为危险。
——林钰雄《新刑法总则》
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在犯罪形态上属于抽象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与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周道鸾、张军、熊选国《刑法罪名精释》
对 “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主要考虑: 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与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同,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的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当事人之间对危害后果不存在共同罪过。
——最高法研究室
刘宪权:德日刑法对于受贿罪的设计采取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应当注意的是,大陆法系刑法规定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客观结果或具体危险为要件,与其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廉政文化是互为协调一致的。法律规范对于受贿采取零容忍——以极低的数额标准设定受贿罪与正常社会交往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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