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居:安大简《邦风·鄘风·定(丁)之方中》解析 | 中国先秦史

安大简《邦风·鄘风·定(丁)之方中》解析

子居

  整理者在说明部分言:“简本《定之方中》存二章,章七句,缺失一章。章序与《毛诗》不同。”[1]对于此诗,毛传言:“美卫文公也。卫为狄所灭,东徙渡河,野处漕邑。齐桓公攘戎狄而封之。文公徙居楚丘,始建城市而营宫室,得其时制,百姓说之,国家殷富焉。”郑笺:“《春秋》闵公二年冬,'狄人入卫’。卫懿公及狄人战于荧泽而败。宋桓公迎卫之遗民渡河,立戴公以庐於漕。戴公立一年而卒。鲁僖公二年,齐桓公城楚丘而封卫,于是文公立而建国焉。”孔疏:“序先言徙居楚丘者,先言所徙之处,乃于其处而营宫室,为事之次。而经主美宫室得其时制,乃追本将徙观望之事,故与序倒也。国家殷富,在文公末年,故《左传》曰:'元年,革车三十乘;季年,乃三百乘。’明其'騋牝三千’亦末年之事也。此诗盖末年始作,或卒后为之。”历来对于此诗,除明代季本《诗说解颐》和丰坊《子贡诗传》、《申培诗说》外基本没什么异说,季本、丰坊之说无需多辩,安大简值得注意的则在于整理者所说“章序与《毛诗》不同”。按安大简残存情况看,简九十三与简九十四两支简盖各简残缺皆约为19字,且《毛诗》的第三章只能是安大简的第二章,如此则《毛诗》末句“騋牝三千”因此会变成“升彼虚矣,以望楚矣”之前的内容,也就是全诗的顺序会是“定之方中,作于楚宫。揆之以日,作于楚室。树之榛栗、椅桐梓漆,爰伐琴瑟。灵雨既零,命彼倌人:星言夙驾,说于桑田。匪直也人,秉心塞渊,騋牝三千。升彼虚矣,以望楚矣。望楚与堂,景山与京;降观于桑。卜云其吉,终焉允臧。”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如孔疏所说理解为“'騋牝三千’亦末年之事也。此诗盖末年始作,或卒后为之。”而只能理解为“騋牝三千”是城楚丘之时的情况,《左传·闵公二年》既言卫文公“元年革车三十乘”,则此“騋牝三千”所指自然不会是卫文公所有,当是指以齐桓公为首的城楚丘的诸侯用以运输物资的车辆所驾之马,因此《定(丁)之方中》全诗当主要是描述城楚丘之时的相宅卜居行为,而此时卫文公尚未迁居楚丘,《春秋·僖公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杜预注:“楚丘,卫邑。不言城卫,卫未迁。”则诗中所说“匪直也人”者也不能是卫文公,清华简《系年》第四章:“戴公卒,齐桓公会诸侯以城楚丘,□公子启方焉,是文公。”与《左传》相合,卫人能楚丘建都主要就是齐桓公出面集结诸侯在楚丘建城的缘故,因此此诗应非“美卫文公也”,而是卫人颂扬齐桓公援卫之诗。

【宽式释文】

丁之方中,作为疋宫。揆□□日,作为疋室。树之秦栗、柯桐杍桼……

……望楚与堂,羕山与京;降观于桑。卜员既吉,𠂂然……

【释文解析】

丁(定)之方

(中)〔一〕,

(作)【九十二】爲疋(楚)宫〔二〕。

整理者注〔一〕:“丁之方

:《毛诗》作「定之方中」。简本「丁」当读为「定」。”[2]《毛诗》的“定”当如安大简读为“丁”,毛传:“定,营室也。方中,昏正四方。”清代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卷三:“鲁说曰:'营室谓之定。鲰觜之口,营室东壁也。’……《释天》文。郭注:'定,正也。作宫室皆以营室中为正。’《诗》《春秋正义》引孙炎同。蔡邕《月令问答》:'《诗》曰:「定之方中,作于楚宫。」营室也,九月十月之交,西南方中。’皆鲁说。《史记·天官书》索隐引《春秋元命包》曰:'营室十星,埏陶精类。始立纪纲,包物为室。’盖齐说。陈乔枞云:'据《开元占经》六十一引郗萌云:「营室二星为西壁,与东壁二星合而为四,其形开方似口,故名娵觜之口。」营室二星,《春秋纬》言「十星」者,中二星为室;绕室三向,两两而居,曰离宫,离宫之下,二星曰东壁。统而言之,皆得谓之营室,故曰十星也。’《史记·律书》云:'营室者,主营胎(徐广曰:「一作含。」),阳气而产之。’蔡邕谓九月、十月之交,营室在西南。《辀人》贾疏云:'十月在南方娵觜’,《毛传》亦云南,视定缘二宿皆值北方水位,故又谓之水,《左·庄二十九年传》'水昏正而栽’是也。《左·襄三十年传》'岁在娵訾之口’,娵一作诹。《礼·月令》注:'日月会于诹訾’,《释文》:'本又作娵。’是娵、诹可通作,惟'訾’借“觜’字也。《分野略例》云:'自危十六度至奎,四度于辰,在亥为诹訾。’诹訾,叹息也。十月之时,阴气始盛,阳气伏藏,万物失养育之气,故哀愁而叹悲,嫌于无阳,故曰'诹訾’。诗云'中’者,昏正于午之谓。《礼·月令》:'孟春之月,日在营室。’'仲冬之月,昏东壁中。’《周语》“日月底于天庙’,韦注:'天庙,营室也。盂春之月,日月皆在营室。’又云:'营室之中,土功其始。’韦注:'建亥小雪之中,定星昏正于午,土功可以始也。’与《月令》合。邵晋涵云:'《月令》孟冬,言昏危中;仲冬,言昏东壁中。不言昏营室中者,营室在危东壁之间。孔颖达谓营室十六度,日行一度,是十月半而室中,十一月初而壁中也。’马瑞辰云:'僖二年正月城楚丘,则作室亦正月,周正月为夏正十一月,是作室不在十月小雪之中。《汉书·天文志》,危十七度,营室十六度。十月危星昏中,日行一度,营室继危之后,其中在十月望后,至十一月初犹为昏中,故楚宫作于十一月,犹得言定中也。’愚案:《辀人》郑注:'营室,玄武宿,与东壁连体而四星。’诗言'方中’,明兼营室、东壁,故室、壁之中可以定中统之,《春秋》书'城楚丘’,或举成事言,而经营宫庙之始,当在十月,不得泥《春秋》以疑《诗》也。又《新唐书·历志》:'《传》曰:「凡土功,龙见而毕务,戒事。火见而致用,水昏正而裁,日至而毕。」十六年,城向。十有一月,卫侯朔出奔齐。「冬,城向,书时也。」以岁差推之,周初霜降,日在心五度,角、亢晨见。立冬,火见营室中。后七日,水昏正,可以兴板干。故祖冲之以为定之方中,直营室八度。是岁九月六日霜降,二十一日立冬。十月之前,水星昏正,故《传》以为得时。杜氏据晋历,小雪后定星乃中,季秋城向,以为太早。因曰功役之事,皆总指天象,不与言历数同。引《诗》云'定之方中’,乃未正中之词,非是。”可见《春秋纬》犹知“营室”本指室、壁二宿。《春秋·僖公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左传·僖公二年》:“二年春,诸侯城楚丘而封卫焉。”《中国先秦史历表》列鲁僖公二年始于庚午[3],对应儒略历公元前659年11月30日,此时黄昏在楚丘南望,室、壁二宿会在南方中天,故有“丁之方中”。以郗萌所说“营室二星为西壁,与东壁二星合而为四,其形开方似口,故名娵觜之口。”即可推知,娵觜之口本即指室、壁二宿的合称营室,而“丁”当是“定”的古称,而非如整理者注“简本「丁」当读为「定」”,室壁二宿合为口形,而甲骨文“丁”字正多为“口”形,“丁”为端母耕部,“定”为定母耕部,“营”为余母耕部,明显可以看出从端母到定母再到余母的转变过程。阜阳双古堆西汉汝阴侯墓所出式盘上标营室二十、东壁十五[4],二者合计三十五度,《开元占经·北方七宿占·营室占》:“石氏曰:营室二星,离宫六星,十六度。(古二十度)”《开元占经·北方七宿占·东壁占》:“石氏曰:“东壁二星,九度。(古十五度)”所记营室、东壁古度合计也是三十五度,可见这曾是相当流行的古度,是营室、东壁的古称“丁”正约当全周天度数的十分之一,此点或与古代曾以十天干划分天区有关,《广韵·青韵》:“丁,当也,亦辰名,《尔雅》云:'太岁在丁曰强圉’。”

  整理者注〔二〕:“

为疋宫:《毛诗》作「作于楚宫」。简本「为」,《毛诗》作「于」,三家《诗》作「为」”[5]实际上敦煌残卷斯789《毛诗定本》、伯2529《毛诗故训传》所录《毛诗》的《定之方中》也是作“作为楚宫”、“作为楚室”的,与此相应,《文选·王逸〈鲁灵光殿赋〉》:“规矩应天,上宪觜陬。”李善注引《毛诗》:“定之方中,作为楚宫。”《文选·谢脁〈和伏武昌登孙权故城〉》:“裘冕类禋郊,卜揆崇离殿。”李善注引《毛诗》:“揆之以日,作为楚室。”《文选·颜延之〈古离别〉》:“揆日粲书史,相都丽闻见。”李善注引《毛诗》:“揆之以日,作为楚室。”《文选·王融〈三月三日曲水诗序〉》:“飞观神行,虚檐云构。”李善注引《毛诗》:“定之方中,作为楚宫。揆之以日,作为楚室。”《文选·王巾〈头陁寺碑文〉》:“庀徒揆日,各有司存。”李善注引《毛诗》:“揆之以日,作为楚室。”《太平御览·居处部·宫》引《毛诗》曰:“定之方中,作为楚宫;揆之以日,作为楚室。”日本山井鼎《七经孟子考文补遗·毛诗注疏第三》:“'于’作为’,下'作于楚室’同。”清代陈奂《诗毛氏传疏》卷四:“'于’一本作'为’《文选·魏都赋》注、《鲁灵光殿赋》、谢朓《和伏武昌诗》、江淹《拟颜特进诗》、王中《头陀寺碑文》、王融《曲水诗序》注引《毛诗》皆作'作为’,《正义》'作为楚丘之宫’、'作为楚丘之室’,是孔所据亦作'作为’。”而《国语·周语中》:“营室之中,土功其始。”韦昭注:“定,谓之营室也。建亥小雪中,定星昏正于午,土功可以始也。诗云:'定之方中,作于楚宫’也。”《左传·桓公十六年》:“冬,城向。”杜预注:“《诗》云:定之方中,作于楚宫。”汉代蔡邕《月令答问》:“问者曰:令以中秋筑城郭,于经传为其时非。《诗》曰:'定之方中,作于楚宫。’定,营室也,九月、十月之交,西南方中,故《传》曰:'水昏正而裁。’水,即营室也;昏正者,昏中也;裁,杀板裁而始筑也。今文在前一月,不合于经传也。”唐代陆德明《经典释文·尔雅音义中·释宫第五》:“《诗》云'作于楚宫’,又云'作于楚室’。”《艺文类聚·居处部·宫》引《毛诗》曰:“定之方中,作于楚宫;揆之以日,作于楚室。”蔡邕习《鲁诗》,其所说的“问者”所习不详;韦昭注所引有可能为《毛诗》,但并无确证;《太平御览·居处部·宫》的内容主要当即源自《艺文类聚·居处部·宫》却各引《毛诗》用字相异。综合上述内容来看,唐代之前《毛诗》究竟作“于”还是作“为”不易确定,唐、宋时则基本可以肯定存在一者作“于”、一者作“为”的两种《毛诗》版本。现在安大简作“为”,三家《诗》究竟各家作“为”抑或作“于”实不可知,所以整理者注言“三家《诗》作「为」”并无任何确据。

癸(揆)〔之㠯(以)〕日〔三〕,

(作)爲

(楚)室〔四〕。

整理者注〔三〕:“癸〔之㠯〕日:《毛诗》作「揆之以日」。据《毛诗》补「之㠯」二字。「楚」从「疋」得声,谐声可通。”[6]毛传:“揆,度也。度日出日入,以知东西。南视定,北准极,以正南北。”从古至今说《诗》者基本都是顺着《毛传》此说而以“揆之以日”为“度日出日入”,有的还会结合《考工记》的“匠人建国,水地以县,置槷以县,视以景,为规,识日出之景与日入之景,昼参诸日中之景,夜考之极星,以正朝夕。”来敷陈古代的建筑测量技术云云,由此即可见经学洗脑加先入为主会导致怎样的错误认知。实际上,诗中上文既已言“丁之方中”,其前提就必然是要先知道什么方向是正南,才能知道室壁是否“方中”,与正南成九十度角的自然就是东、西,《毛传》所谓“度日出日入,以知东西。南视定,北准极,以正南北。”则完全就是与之正相颠倒,因此足见《毛传》作者完全不懂相关知识,后世文人也仅是攀附《毛传》,并未追究事实。笔者认为,“癸之以日”当即是“择日”,其所择之日就是初一的庚午日。西周、春秋金文中,“庚午”是仅次于“丁亥”的高频初吉干支,铭文中习见,此不繁举,《诗经·小雅·吉日》:“吉日庚午,既差我马。”随州文峰塔M1《曾侯与编钟》:“唯王十月,吉日庚午。”也可证春秋时期以“庚午”为吉日。前文解析内容已提到,鲁僖公二年初一即是庚午日,故“癸之以日”即选择庚午吉日为相宅之日。

  整理者注〔四〕:“

室:《毛诗》作「作于楚室」。「

」,亦见于《上博五·三》简二二、《上博八·李》,从「网」,「疋」声,疑即「疏漏」之「疏」的专用字,读为「楚」。”[7]由《诗经·周南·关雎》的“雎”安大简亦书作“疋”来看,此处的“

”盖即“罝”字异体,而且《关雎》中的“雎鸠”或也存在读为“楚鸠”的可能,《文选·宋玉〈高唐赋〉》:“王雎鹂黄,正冥楚鸠。”即其辞例,《尔雅·释鸟》:“隹其,鳺鴀。”邢昺《疏》:“舍人曰:'鵻,一名夫不。’李巡曰:'今楚鸠也。’某氏引《春秋》云:'祝鸠氏司徒。’祝鸠,即其、夫不,孝,故为司徒也。郭云:'今䳕鸠。’《诗》曰:'翩翩者鵻。’毛传云:'鵻鸠,夫不也。’'一宿之鸟。’郑笺云:'一宿者,一意于所宿之木。’又云:'鸟之谨悫者,人皆爱之。’则此是谨悫孝顺之鸟也。陆机云:’今小鸠也。一名䳕鸠,幽州人或谓之且鷱瞗,梁宋之间谓之隹,杨州人亦然。’”李巡以“鳺鴀”为“楚鸠”盖只因为“夫”、“楚”音近的缘故,恐不可据。

梪(樹)之秦(榛)栗〔五〕,柯(椅)桐杍(梓)桼(漆)〔六〕,爰伐琴瑟。

  整理者注〔五〕:“梪之秦栗:《毛诗》作「树之榛栗」。「梪」,从「木」「豆」,「豆」亦声。《说文·木部》:「木豆谓之梪。」上古音「梪」属定纽侯部,「树」属禅纽侯部,音近可通。「秦」,读为「榛」。”[8]榛为毛榛,栗即板栗,二者果实皆有尖刺,先秦往往种植道旁用为藩蔽,《诗经·小雅·青蝇》:“营营青蝇,止于榛。”毛传:“榛,所为藩也。”《诗经·郑风·东门之墠》:“东门之栗,有践家室。”毛传:“栗,行上栗也。”《左传·襄公九年》:“杞人、郳人从赵武、魏绛斩行栗。”杜预注:“行栗,表道树。”对于“树之榛栗”,孔疏云:“既为宫室,乃树之以榛、栗、椅、桐、梓、漆六木于其宫中,曰此木长大,可伐之以为琴瑟。言公非直营室得其制,又能树木为豫备,故美之。”然而其以“树之以榛、栗、椅、桐、梓、漆六木”是在“既为宫室”后的已实行行为,这一点即使是在《毛诗》中也是解释不通的,《毛诗》第二章才言“卜云其吉,终焉允臧。”可见之前的行为都是在建宫室之前,因此无论是《毛诗》的“树之”还是安大简的“梪之”都并不是说实行种植行为本身,而只是在说预期可以在宫室建成后做的事情,是一种预想的计划。

整理者注〔六〕:“柯桐杍桼:《毛诗》作「椅桐梓漆」。”[9]笔者《安大简〈邦风·秦风·终南〉解析》已提到:“《尔雅·释木》:“椅,梓。”郭璞注:“即楸。”邢昺疏:“别二名也。郭云:'即楸’。《诗·鄘风》云:'椅桐梓漆。’陆机《疏》云:'梓者,楸之疏理白色而生子者为梓。梓实桐皮曰椅。则大类同而小别也。’”郝懿行《义疏》:“《说文》:'椅,梓也。’又云:'贾侍中说檹即椅,木可作琴。’是檹、椅同。《诗》:'椅桐梓漆。’传云:'椅,梓属。’似为二物,实则楸也、槚也、椅也、梓也,皆同类而异名。故《诗》正义引舍人曰:'梓,—名椅。’郭云:'即楸’也,陆玑云:'楸之疏理白色而生子者为梓,梓实桐皮曰椅,则大类同而小别也。’《齐民要术》云:'楸、梓二木相类,白色有角者名为梓,似楸有角者名为角楸,或名子楸,黄色无子者为柳楸,世人见其色黄,呼为荆黄楸也。’按:椅木有美文,故庾信赋云:'青牛文梓。’《尸子》云:'荆有长松文椅。’是椅、梓同矣。”可见古人以楸、槚、椅、梓为同一大类中略有差异的植物,《陕西树木志·紫葳科》列有梓树属植物三种及一个变种,分别为:1、高达15米的梓树,眉县和太白县有野生;2、高达22米的灰楸,陕西产凤县辛家海、长安县南五台、眉县太白山、宝鸡县、黄龙县黄龙山、宁陕县、户县等地;3、高达26米的滇楸,陕西产旬阳县甘溪乡、安康县火石岩;4、高达12米的楸树,陕西咸阳县和眉县有野生。[《陕西树木志》第1074~1078页,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0年3月。]以高度、稀有度和木纹精美度推论,则“櫾”、“椅”很可能都是指滇楸。”[10]椅、桐、梓皆是古代制琴常用材质,前文已引“贾侍中说檹即椅,木可作琴。”又《淮南子·修务》:“山桐之琴,涧梓之腹,虽鸣廉修营,唐牙莫之鼓也。”陆玑《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桐有青桐、白桐、赤桐,白桐宜琴瑟。”漆则用以髹琴,故下文言“爰伐琴瑟”。

……〔【九十三】〕◎〼

(望)疋(楚)與堂〔七〕,羕(景)山與京〔八〕,降觀于喪(桑)〔九〕。

  整理者注〔七〕:“

疋与堂:《毛诗》作「望楚与堂」。「堂」,字形残泐不清。”[11]主流观点已基本皆认为楚丘在滑县东,但《水经注·瓠子河》:“又东右会濮水枝津,水上承濮渠,东迳沮邱城南。京相璠曰:'今濮阳城西南十五里有沮邱城。六国时沮、楚同音,以为楚邱,非也。’”曾不认同沮丘即楚丘,现由安大简作“疋”不作“楚”且安大简《关雎》的“雎”亦书为“疋”即可见,“沮丘”、“楚丘”盖只是不同的通假而已,而且《水经注》的“沮邱”有的版本作“鉏邱”,《史记·夏本纪》:“帝相崩,子帝少康立。”《正义》引《括地志》云:“故鉏城在滑州韦城县东十里。”很明显《括地志》所说“鉏城”也即“鉏邱”,《续汉书·郡国志》:“东郡……濮阳……有鉏城。”亦以“鉏城”在濮阳附近。“濮阳城西南十五里”约在今滑县蔡营附近,“韦城县东十里”则约在滑县三义寨遗址附近。《史记·齐太公世家》:“二十八年,卫文公有狄乱,告急於齐。齐率诸侯城楚丘而立卫君。”《索隐》:“楚丘在济阴城武县南,即今之卫南县。”《索隐》混两楚丘为一,但仍指出在“今之卫南县”,《通典·州郡十·滑州》:“卫南,卫文公自曹邑迁楚丘,即此城。”《元和郡县图志·河南道四·滑州》:“春秋时为卫国,《左传》曰:'狄灭卫,卫立戴公以庐于曹’,今州城东北五里白马故城,即卫之曹邑也。卫文公自曹邑迁於楚丘,今卫南县也。卫成公又迁於帝丘。今濮州濮阳县是也。”《滑县文史资料》记“公元前858年,诸侯霸主齐桓公率诸侯帮助卫文公迁都于楚丘(今滑县八里营乡卫南殿)。”[12]卫南殿又名卫王殿,在三义寨遗址北仅约八公里。《水经注》所引京相璠说、《括地志》说、《史记索隐》说三者各不相同,但蔡营、卫王殿、三义寨遗址三地相近,卫文公所迁的楚丘确实很可能即在三义寨、卫南殿、蔡营这一区域。“堂”地疑即在滑县老爷庙乡大大章村、西大章村、东大章村一带,此三村皆名“章”,而且正在卫王殿与三义寨遗址中间地带,距两地皆为约5公里左右,因此无论楚丘在卫王殿还是在三义寨,皆可言“望楚与堂”。

  整理者注〔八〕:“羕山与京:《毛诗》作「景山与京」。「羕山」,读为「景山」。上古音「羕」属喻纽阳部,与见纽阳部的「景」字音近可通。毛传:「景山,大山。京,高丘也。」”[13]滑县地区地形以平原为主,并无大山,而且安大简是作“羕”而非“景”,故《毛传》所训“景山,大山”恐不确。对比上句的“望楚与堂”当可推知“羕”很可能是与“望”字义近的动词,或当读为“详”,《墨子·公孟》:“察于礼乐,详于万物。”《说文·言部》:“详,审议也。”《后汉书·刘恺传》:“如今使臧吏禁锢子孙,以轻从重,惧及善人,非先王详刑之意也。”李贤注:“《尚书》:'周穆王曰:有邦有土,告尔详刑。’郑注云:'详,审察之也。’”

  整理者注〔九〕:“降观于丧:《毛诗》作「降观于桑」。「降」,简文字迹残泐不全,大体可确定是「降」字。”[14]整理者隶定为“丧”的字实即“桑”字,《礼记·乐记》:“桑间、濮上之音,亡国之音也。”郑玄注:“桑间,在濮阳南。”《汉书·地理志》:“卫地有桑间、濮上之阻。”《濮阳地名漫谈》:“桑间濮上,顾名思义,就是桑林之间,濮水之上……至今这一带还不仅还保留不少如桑村、大桑树等以桑命名的地名,而且还有种植桑树的习惯。桑间濮上是指今滑县东部和濮阳县南部。春秋时期,这里长期是卫国的政治、经济中心。”[15]桑村在滑县东南、濮水北岸,大桑树村在濮阳县子岸镇西南、庆祖镇西北,皆属郑玄注所说“桑间,在濮阳南”,因此诗中所说“桑田”或即在大桑树村至桑村这个范围。

卜員(云)既吉〔一〇〕,𠂂(終)然【九十四】〔允臧〕。

整理者注〔一〇〕:“卜员既吉:《毛诗》作「卜云其吉」。简本作「既」,优于《毛诗》。”[16]“卜云其吉”实际上与“卜员既吉”的差别并没有大到可以判定孰优孰劣的程度,整理者言“优于《毛诗》”依据不足。安大简优于《毛诗》之处实际上是在于安大简“终然……”为《定之方中》诗末章末句,较《毛诗》“终然允臧”在第二章末句要更合理。并且,如果安大简此句与《毛诗》基本相同的话,则说明《定之方中》一诗的作者很可能并不知卫国都城又迁往帝丘事,《春秋·僖公三十一年》:“狄围卫。十有二月,卫迁于帝丘。”《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冬,狄围卫,卫迁于帝丘。卜曰三百年。”同样是“卜”,《定之方中》迁楚丘言“卜云其吉,终焉允臧”,《左传》迁帝丘言“卜曰三百年”,可见《定之方中》作者很可能就是作此诗于卫迁楚丘之年,并不知道鲁僖公三十一年“狄围卫”,因此才会说“终焉允臧”。


[1]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3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2]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3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3] 《中国先秦史历表》第132页,济南:齐鲁书社,1987年6月。

[4] 《阜阳双古堆西汉汝阴侯墓发掘简报》,《文物》1978年第8期。

[5]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3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6]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3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7]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3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8]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3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9]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3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10]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xianqin.tk/2020/10/09/1081/,2020年10月9日。

[11]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3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12] 《滑县文史资料》第八辑第131页,政协滑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1995年3月。

[13]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3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14]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3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15] 《濮阳地名漫谈》第287页,濮阳市地名办公室,1987年9月。

[16]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3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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