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一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期,相信广大的会计朋友们都非常关心今年的政策是否有变化,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减免?报表如何填写?等一系列问题,小慧基于以上问题也特地梳理了关于残保金政策的变化及填写问题,来帮助大家更好的完成残保金的申报。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文件中的知识点都有哪些,依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2020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的通告 2020年第7号》、《津财社〔2020〕41号》的文件规定,小编整理几条重要信息给大家分享~
1、2020年我市残保金的征缴期限为9月16日至11月30日。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3、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4、2020年,用人单位缴纳的2019年度残保金按照2019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公布的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876元)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2021年起,用人单位缴纳的上一年度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5、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接下来
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报表的相关填写~
①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残疾人保障金报表中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全年全部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应包括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及个所税。依据统制字〔1990〕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的薪酬项目参照执行。)②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人数”每月各月末在职职工人数相加除以实际存续月数的算术平均数。
③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今年(申报所属年度2019年)天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75876元)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75876元)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75876元)计算。④本期应纳费额:(在职职工人数*1.5%-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⑤本期减免费额: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按规定暂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0%计算减免费额。其他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50%计算减免费额;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计算减免费额。
最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常见问题。
1、安置残疾人,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何核定残疾人人数?
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申报2019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20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答:依据《津财社〔2020〕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劳务派遣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市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劳务派遣公司是管理派遣残疾人的责任主体,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务派遣协议且明确派遣残疾人计入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双方应根据残疾人实际情况,由用工单位提供岗位并组织残疾人工作或在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适宜性劳动(在劳动项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形式等方面适应残疾人),各级残联部门实行动态监控,网络化管理。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后或派遣残疾人情况有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用工单位税务所在地残联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备案的证明材料应能反映出派遣残疾人姓名、派遣时间等有关信息;未能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在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派遣残疾人不能计入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本措施实施前,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务派遣协议且明确派遣残疾人计入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应在本措施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财政部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同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