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最高院:混合担保中,保证人承诺任何情形下都承担担保责任的,以债权人放弃物保主张免责不予... 2024-06-20 21:32:18 作者:初明峰 刘磊 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 编者按笔者曾在分析(2016)最高法民终40号民事判决时,对于物保人保并存,关于实现顺序如何约定才能被视为约定明确的问题上对40判决书的认定提出过质疑,本文判例系最高院的另一合议庭作出的,验证笔者质疑不无道理。本案判决原文如此描述:“(2016)最高法民终40号亦不属于本院指导性案例,泰发祥公司关于比照该案的主张,建行新建南路支行应当先就聚能物流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案例中认为的:“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当事人约定在任何情形下担保人都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属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句规定的约定明确的情形”笔者特别认同,认为本文援引案例在司法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裁判概述本院认为,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当事人约定在任何情形下担保人都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属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句规定的约定明确的情形,这样理解该规定的含义,符合社会上普通人的正常认知,属于常识,应无疑问。案情摘要1、聚能物流与建行新建南路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叁亿元。后建行新建南路支行依约定发放了该笔贷款。聚能物流以自有抵押物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隆昌公司、泰发祥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聚能物流(甲方)与建行新建南路支行(乙方)签订《抵押合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3、隆昌公司、泰发祥公司(甲方)分别与建行新建南路支行(乙方)签订《保证合同》:无论乙方(建行新建南路支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4、借款人无力清偿到期借款,建行新建南路支行诉至法院仅要求聚能物流、隆昌公司、泰发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争议焦点建行新建南路支行与泰发祥公司、隆昌公司关于实现债权的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明确的情形,即建行新建南路支行是否有权要求保证人泰发祥公司、隆昌公司直接对聚能物流所欠本金3亿元及相应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文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句中“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中的“约定”的立法原意的分析,结合新建南路支行与聚能物流签订的《抵押合同》,案涉三合同关于担保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泰发祥公司、隆昌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对聚能物流欠建行新建南路支行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建行新建南路支行有权向泰发祥公司、隆昌公司、聚能物流之一或任意组合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聚能物流承担的责任应当是还款责任,在聚能物流不能还款的情况下,建行新建南路支行有权就聚能物流提供的抵押物要求拍卖,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即有权在不要求聚能物流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的前提下,单独向泰发祥公司和隆昌公司或者之一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人的担保责任,或者要求聚能物流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的同时,要求泰发祥公司和隆昌公司或者之一承担人的担保责任。因此,应当认定案涉两《保证合同》对于如何实现担保物权的约定明确,该约定属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句规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中的“约定”。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终170号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实务分析本来对于《物权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读并没有争议:物保人保的实现顺位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物保优先,第三人物保和保证人同等。但关于“约定不明”的认定问题,最高院的判决出现了不同的认定,(2016)最高法民终40号采用的是保护保证人标准,笼统的承诺“在任何情形下都承担担保责任”的说法视为约定不明。认为保证合同不明确表明债权人可以放弃物保直接主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即视为约定不明,债务人物保优先。本判例认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各有利弊,物的担保并不一定比人的担保更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债权人究竟应当按照何种顺序实现债权,因无关公益,宜彰显私法自治精神,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物上担保人自由约定。 交易担保 创融咨询 创融咨询 小程序 赞 (0) 相关推荐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一.问题的由来 保证期间,是指按照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作为债权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采 ... 案例研究 | 最高院:主合同虽无效,债务加入及对债务加入的担保均有效!(争议) 法盛金融投资 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 编者按 本文所援引案例在前一段时间曾引发热议,但焦点都是集中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业务,违反则借款合同无效&qu ... 【案例研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的认定 --山东日照中院判决莱芜汇丰公司与日照联贸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申请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败诉不是判断当 ... 案例研究|最高院:应收账款质权应该如何设定才能确保真实有效? 法盛金融投资 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对于动产质权而言,系通过质权人对动产有体物的占有以实现该物权的支配权能.而在设定权利质权时,亦需要满足质权人对该权利的支配权能,在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时需要满足以下 ... 案例研究|最高院:主张工程款债权的行为是否当然包含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意思内容? 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工程款债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概念.性质及效力上均有区别,主张工程款债权并不等同于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 <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 ... 【建纬观点】PPP项目公司法律研究之二 ——社会资本是否应对项目公司在PPP合同项下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作者介绍 宋仲春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高级合伙人 摘要 在PPP实务中,政府方与社会资本对社会资本是否需要对项目公司在PPP合同项下义务承担担保责任认识往往不一致,政府方与社会资本基于各自的立 ... 新研究:西班牙医院中的新冠患者80%都缺维生素D 一项最新研究表明:西班牙医院超过80%的新冠患者血液中的维生素D水平低.相比之下:健康人中只有大约47%的健康人缺维生素D.研究人员认为,维生素D尤其有助于增强免疫系统和肌肉骨骼系统,也可以帮助人体抵 ... 交易有道 ┇ 在交易过程中,很多情形下都需要休息和调整... 交易有道 ┇ 在交易过程中,很多情形下都需要休息和调整... 最高法院:保证人能否以其他共同保证人的保证无效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法客帝国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 中日共担应对疫情下全球变局的责任 今年以来,笼罩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处在复杂深刻变化中的世界局势带来更多不确定性.中日两国如何共同应对疫情背景下的全球变局,如何共担维护与发展国际秩序的责任?在第十六届"北京-东京论坛&qu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