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小产权房被拆迁,非本地村民的房主能获得怎样的赔偿呢?
现在旧改正在推进,这个问题很多人关心,如果打开网页,会看到好多以律师自居的人的回答,但都太理论化,与广州旧改中处理方式之间差距还是很大的。为了使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个清晰的理解,在此以我的亲身经历和所见所闻进行较详细的回答,供大家参考。
小产权房大致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如果是乡或村集体参与,可能会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谓的产权证,而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有的只有购买合同。
第二类是指农民房(私宅):就是村民或者外地人买一块宅基地自建房。这类型小产权一般都签转让协议和律师见证!也是小产权房最为复杂的,主要体现在实际土地属性,产权、报批手续、是否红线内、中间转手等方面。
律师一般解释如下:
一,小产权房被拆迁,如果经过当地有关部门审批与同意的,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即依照当地的补偿政策来补偿。
二,如果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与同意,那么针对该小产权房,最高是能得到建房成本价,严重的话,可能是涉及违法建筑,一分不补。
三,小产权房购买者与原有宅基地的房主来争夺赔偿,成功的几率是很渺小的!
广州的小产权房被拆迁,非本地村民的买主能获得怎样的赔偿其实取决于两个因素。
第一,该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如果是违筑那得到赔偿几率很低,即使赔偿也是建房或买房成本。对于这种情况,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所以非本地村民已买的小产权房是否被认定为违建这是第一步,读者会问,小产权房不都是违建吗?不对。小产权房违现在的法,不代表就是违建,这里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这里最重要的是抓住两个时间点。
一、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2008年前的房屋不算违建。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 ,或者相应的职能职权部门为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乡镇企业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建筑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扩建。
二、1986年6月25日起实施《土地管理法》,同时废止了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那在86年前取得建造许可证建造的房屋,不能认定为是违建。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农村土地房屋的情况也不能认定为违建。
第二,非本地村民购买时的协议。如果在购买时签订了协议!当然有律师见证更好,与相关部门申请,又没有纠纷,那也是可以赔偿的。
广州针对本问题的实际处理方式
第一,非本村人购买2008年以前的以小区形式存在的,有协议没有纠纷的现实拥有的,现在可补交一部分当时商品房与宅基地的差价后,获得拆迁安置。
第二,非本村人口购买城中村宅基地的农民小产权房,如果购买者是广州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可补交一部分当时商品房与宅基地的差价后,获得拆迁安置;如果购买者是外来人口的,则原则上全部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其补偿标准与本市户籍的标准也不一样。货币补偿也会选择一个折中方案,不可能会按现在的市场价格补偿,按照当时购买宅基地的价格来补偿也不现实。
第三,非本地村民购买的小产权房被认定为违建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即使赔偿,也只能赔偿建筑成本价。
第四,如果非本地村民购买小产权房无法认定的,又与村集体或村民有纠纷的,那就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