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高清解读离休/退休/内退那些会计的事

1.离休:离休是我们国家特殊的群体,他们是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或者是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人们。他们的离休费国家财政拨款,医疗费全部100%报销。如抗日战争期间或者是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还享受特殊工资和护理待遇。

2.退休:第一类是建国后参加工作国家干部身份人员,退休后由财政发工资,待遇高于工人身份的职工。第二类是企业干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由劳动部门批准退休、退职的人员,他们的退休金有劳动部门从社保基金中支付的。

3.内退:大部分是改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自身情况一般是在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或者是工龄已满30年,有个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内退,内退期间,发给生活费,工龄照常计算,并且照常缴纳社会保险,等到法定年龄退休时,办理正式退休。

一、离退休人员

1.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领取的相关补贴、奖金和实物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领取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以公司发生的上述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

1.退休返聘人员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有协议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无协议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再任职”的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由于退休人员不再缴纳社保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老徐提示:企业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应该要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协议,若没有一年就要按照劳务费开支进行核算处理。根据是否有协议再确定是计入工资薪酬还是劳务费。

三、内退人员

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1.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二)》规定,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具有金额要进行折现。按月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银行存款等。

2.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中明确。内退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消劳动合同,企业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补贴的内部退养职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并进一步明确生活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3.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转载《京华时报》文章指出“内退期间是指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时段。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国家规定,职工的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现在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越来越多,这部分人的工资、奖金是否算离退休工资,已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就此作出明确解释,对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其内退期间取得的所有收入须合并计个人所得税。另外,如个人在办理内退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将按照内退期间所有月份进行平均,单独计算每月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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