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时超额保全怎么办?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57期文章

为了保障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当事人通常会申请对相对方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由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并指定保全的限额。但当事人不能滥用财产保全的权利损害债务人的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四条,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此次将简要介绍超额保全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财产保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财产保全的启动一方,应当对自己合法权益进行预判,并在该等限额内主张保全金额,除此以外,申请人是财产线索的提供方,所以亦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免对财产所有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4115号案件中,华西公司作为工程建设方对查封470套房屋实际价值,即便在无该评估报告时,也显然比一般普通人更具有明确的判断和认识,但其却在140号裁定书作出之前,一直坚持未超额查封,主观上存在过失,未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和懈怠的过错行为。

这也提醒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确定诉讼请求、确定保全金额、确定保全财产的时候,需要确认不同事项的合理额度,否则可能会因此陷入被动,成为侵权方。

二、超额保全的,有因果关系的损失才能主张赔偿

财产保全申请人存在超额保全的行为,但并不表明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由财产利害关系人证明其实际遭受了财产损失。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4115号案件中,华西公司存在超额查封保全未售房屋的行为,但鹏筑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查封未售房源的行为之间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鹏筑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因华西公司超额保全行为所遭受的资金利息损失。现有证据尚不足证明因华西公司超额诉请保全行为给鹏筑公司造成损失。

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和被申请人存在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是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两个必备要件,虽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申请错误,但如果财产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该超额查封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则主张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条件不成立。

三、超额保全的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负担审慎义务

如果财产保全的是银行账户的存款,则判断是否超额保全不存在太大的难度。但如果财产保全的财产无法通过一般常识确认其价值,则保全金额的确定将成为争议焦点。

1.股权价值≠出资数额。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执异22号案件中,桑德公司认为法院冻结其持有的舟山桑德水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金额为20540万元,属于超额查封行为。但是,该20539.9187万元为桑德公司的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数额不等同于股权的价值,即不能以出资数额来认定股权的价值。所以,虽然通过初步核定的股权价值等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但为了避免对财产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建议财产保全申请人审慎核定保全财产的价值。

2.是否超额查封受到是否被另案抵押以及其他拍卖因素影响。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20)粤0802执异1号案件中,法院查封了余向阳名下房屋的占有份额,该房屋是余向阳与余向忠的共有财产,且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债权数额1200万元),目前该房屋未经评估拍卖处置,即使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亦存在市场波动及其他影响成交的不确定因素,该房屋处置变现实现抵押权后的余款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不确定,即法院查封的房屋占有份额价值未能确定已足够偿还两异议人应当偿还的债务数额,故法院冻结两异议人名下其他财产不属明显超标的额查封、冻结。

四、轮候查封并不当然构成超额查封

根据《查封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据此可知,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复字第25号案件中,甘肃高院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轮候查封属于诉讼保全措施,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兰通公司转移财产,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退一步讲,即便本案将来进入执行程序,且甘肃高院在本案中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轮候查封转变为正式查封,进而发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所查封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变现所得价款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鉴于此,甘肃高院冻结兰通公司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1.819058万元的措施不构成重复保全,兰通公司关于甘肃高院对其实施了超标的保全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五、律师建议

由此可知,财产保全申请人既需要确定合理的保全限额,又需要判断财产保全的财产价值,以便确认是否存在超额保全的情形,避免从主张权利的人变成侵权人,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

如存在超额查封的情形,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综合判断目前查封的财产的价值、变现的成本、可能产生的税费、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优先权情况等,确定具体对哪部分财产申请解除保全。特别是存在房产、银行存款等多种类型的财产时,需要根据客户及案件情况的不同作出针对性的选择。

文/ 叶秀旻律师  李梅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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