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比较
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比较
用能权交易与排放权交易的概念界定
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倘若抛弃概念,法律大厦就会成为灰烬。”的确,在比较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前,必须对其概念做一番明晰梳理。
1.1用能权交易
用能权,是指企业年度经确认可直接或间接使用各类能源总量(如电力、煤炭、天然气等)限额的权利。用能权交易,则以分配的用能权指标为交易标的,指标不够用的用能单位可在公开的市场中购买指标多余的单位,以避免超量使用能源的罚款。其中,用能权指标一年一清算,卖出的用能权从当年或上一年度指标中扣除,不会对下一年度指标产生影响;买入的用能权也只能计入当年或上一年度指标,无法在下一年度使用;剩余的用能权指标在年度末将自动清零。
1.2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是指企业年度经确认可向大气排放CO2等温室气体总量额度的权利。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在碳市场开展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他们通过买卖其拥有的配额或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使生产成本最小化。当然,这也是以年度为计算核查单位,当年或上一年度的额度不会影响下一年度的额度。
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比较
2.1相同之处
2.1.1背景相同
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都积极响应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体制机制创新的号召,着力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生态目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我国《巴黎协定》自愿减排承诺的实现。
2.1.2本质相同
碳排放权交易已在欧美等国家快速发展,欧盟有完善的交易体系,美国有泡泡政策、银行政策等基础。而用能权是我国于“十二五”末期始提出的概念。但究其本质,用能权无异于碳排放权,它们都属于排污权,是对稀缺环境容量的有偿使用。
2.1.3目的相同
正如用能权与碳排放权是排污权的新型衍生品,它们拥有一样的目的,即控制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以减缓气候变化速率。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中指出,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保证人类健康和生存安全,就必须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而这需要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发挥功效。
2.1.4手段相同
或由于企业抵触情绪,或因为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等,仅靠行政手段来要求企业节能减排往往行不通,无益于国家既定目标的完成。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通过市场激励手段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借助市场优势,优胜劣汰,鼓励企业自主使用新能源新技术,否则将承担更大经济成本,甚至将被淘汰出局。如此,企业的节能减排积极性将达到顶峰,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力量。当然,为了保证交易的有序开展,政府宏观调控必不可少,主要表现在价格制定、行政审批或备案等方面。
2.1.5实现途径相同
工业制造、燃煤发电、交通运输等产能过剩行业及领域是温室气体的制造大户,故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会先在此开展。就我国已有试点工作而言,均是围绕电力煤炭工业等第二产业展开。企业通过类似于行政特许程序从政府处获得免费额度,生产过程中超额则需从他处购买相应指标加以行政备案以避免收到严厉的处罚。
2.2不同之处
2.2.1法律政策不同
用能权交易是由我国率先提出,最早只能追溯到2014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而后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建议中,又一次强调了用能权交易,将其与碳排放权交易处于平等地位。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从确定用能权指标、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等方面为该制度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保障。但这仅为试点方案,试点工作也仅在浙江、福建、河南、四川四省开展。故用能权交易才刚起步,任重而道远。
相较之下,碳排放权交易则更成熟。国外政策、交易体系和我国“十二五”期间的试点成果都提供了相当经验,进而丰富和完善了该制度内涵和操作流程。我国亦于2014年年底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于今年全面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2.2.2着眼点不同
用能权交易聚焦能源使用,以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等新理念来间接抑制温室气体的排放。由此可见,该制度具有源头治理的特性,符合治本需求。与之不同,碳排放权交易则直接地关注、控制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基于排放量买卖排放指标以完成企业和国家的减排目标。故它体现了末端治理的特征,含治标因子。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们相辅相成,标本兼治。要完成双碳目标,需在金融市场中融入环境因素,改变粗放的能源使用方式,优结构、改技术、提效率等,这都需要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齐头并进、共同作用。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