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的不含税收入相同吗?
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而增值税申报表的不含税收入,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填列的。两者适用的规定不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收入的确认前提条件是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条件下会产生一定的差异。常见的差异有以下两个方面:
1、发生应税行为因提前开具发票而提前发生纳税义务的。
根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但尚未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则暂时还没有产生纳税义务。但如果纳税人提前开具了发票,则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生取得的预收款,因工程项目尚未竣工交付业主,在收到预收款时并没有产生纳税义务,只是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但如果提前开具发不动产销售发票,则虽然没有完工交付,也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需要按规定计算应缴增值税。
纳税人提前开具了发票,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并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所以,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会大于利润表中的销售收入。这种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是增值税销售收入申报的时间早于企业财务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异会消逝。
2、房地产一般纳税人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的销售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建设的一般计税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确认为销售收入。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建设的一般计税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来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这种情况下,因此土地出让金及拆迁补偿费可以按规定抵减销售收入,所以增值税的销售额就会小于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额。而且这种差异是永久性的,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交房,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期有10900万元的预收款需确认为销售收入。则当期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10900÷1(1+9%)=10000(万元)
假设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期销售收入对应的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为1500万元,则当期增值税申报的销售收入=(10900-1500)÷(1+9%)=8623.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