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温故】---商检常见处罚案例了解一下?

最近很多朋友说检验检疫并入海关了,以后这个检验检疫的处罚也来了,那么常见的一些违法违规情况,检验检疫一般是怎么处罚的呢?胖剑找了一些案例,对应一下,大家温故知新一下吧:

日常通关那点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磐**仪器有限公司进口法检商品擅自使用案,罚款人民币7479元

恩***仪表(徐州)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法检进口商品案,罚款人民币5741元。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沙伯基础***塑料(上海)有限公司报检进口的一批塑料阻燃剂,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部分阻燃剂投入生产,罚款人民币2763.23元

速的奥(太仓)实业有限公司伪造、冒用认证标志案,罚款人民币1549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昕芙**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案,罚款人民币5500元

连云港万*进出口有限公司擅自销售进口商品案,罚款人民币25162元。

第四十四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某进出口公司经宁波口岸出口一批机电产品到意大利,报关时申报的商品品名为汽车启动器,申报的H.S.编码为8511800000。因汽车启动器为出口非法检商品,该批货物在出口时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报经检验。处以罚款6000元

第四十五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改不是说着玩玩,是要真的改的

2014年3月27日,广东顺德某公司经顺德北滘口岸报检进口一套生产设备,属于法定检验范围。顺德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对该设备实施检验时,发现其中有4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26.1-2008的相关要求,于是通知该公司进行技术整改,并要求整改完毕后,递交整改见证材料并联系工作人员再次实施检验。

2015年2月3日,顺德局工作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时,发现该设备所存在的不符合项尚未整改,但已投入生产使用,这期间该公司未再提供任何整改见证材料,也未联系顺德局工作人员重新检验。

该公司擅自使用经法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顺德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涉案商品货值100%的罚款,共计52094.80元人民币,并没收违法所得468.21元人民币。

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苏州园区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如提供商品真实情况取得证单案,罚款人民币1551元。这个就是本地案例了,其实很简单,就是忽悠忽悠嘛,俗称逃检的。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上海奇*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益生菌饮品系跨境电商产品,无对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故伪造《卫生证书》,罚没款共计510元

张家港欣**进出口有限公司伪造、买卖以及使用假商检单证,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这俩家就比较厉害了,直接自己造证书造单证,比大白兔强太多了!全面提升了关务行业的造假水准啊!

第四十八条 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2014年12月1日,江苏常熟一代理公司向常熟检验检疫局申报一批出口至越南的醋酸甲酯,该批货物为散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江苏镇江A企业,由镇江检验检疫局签发换证凭条,发货人为上海B公司,到常熟口岸申报出口。

经调查,发货人上海B公司擅自调换了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常熟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45588元的处罚。

估计这家企业关务练过千术吧,牌不好,没关系,我可以换牌,啊哈哈哈----

第四十九条 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

这条触犯的企业比较少,但是还是有的,胖剑我就不贴案例了,要来不及发布了

第五十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注册登记。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鄞州检验检疫局在对一台进口机电检验时发现,该台机器铭牌显示原产地为约旦,与申报的澳大利亚不符。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台机器原产国为约旦,由澳大利亚厂商采购后,经调试改装再发往中国。该台机器符合旧机电定义第四条:新旧部件混装。货主在事实证据面前,承认了该台机器的确属于旧机电,由于货主没有如实申报,无法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对收货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该台机器采取退运处理。

第五十一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新****包装有限公司提供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案,罚款人民币50000元。这就厉害,罚了五万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进口一批美国产蔓越莓干,经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的木质包装上无IPPC标识。罚款人民币2000元

南*报关发展有限公司未申报木质包装,罚款人民币3000元

这事太多了,也是报关行业最常发生的事情!务必注意咯!

第六十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三)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四)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

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非法运递进口大麦下脚料,罚款人民币3000元。有没有想到保税货物?各种擅自,都是不能干的,悠着点啦!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2017年4月,台州市海*制药公司,定制了伪造的《兽医(卫生)证书》,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张家港市金港镇新双*装潢包装厂伪造、盗用IPPC标识,罚款人民币40000元

这两家就更有意思了,居然用到了定制这个词,高端大气上档次有没有?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而《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则规定: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昆山局检验人员在口岸查验时发现某公司进口两台价值12000美元点焊机未经3C认证。按照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未经认证的此类产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因为这两台焊机属3C目录内的商品,又未经认证,所以该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做了退运处理。

南沙检验检疫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持强制性产品(3C产品)认证证书由南沙口岸入境的角向磨光机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角向磨光机的产品信息与企业提供的3C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这是南沙局首次查获此类案件。

经调查,该批未经认证的角向磨光机是进口企业以一般贸易形式进口,再销往福建组装后全数出口。按相关规定,该批货物应由福建当地企业到辖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3C免办证明后,进口公司再凭3C免办证明进口。但进口企业企图冒用类似型号产品的3C证书蒙混过关,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但是,南沙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所涉违规商品全数退运,并约谈该进口企业负责人进行CCC认证的相关政策进行宣贯。

那么,时间到!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最后,用商检两字只是为了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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