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物业公司还收费买卖呢?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例中提到的物权法也已经随之退出历史舞台。与之相对应的是《民法典》物权编,在物权编中中并没有小区内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这样相关的规定。想要搞清楚这个小区车位的问题,首先我们就要知道两个名词:共有、专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还有物业公司使用的办公用房等,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而每个业主自己的房屋、车库等私有空间属于个别业主专有。这其中包括私有空间的外墙的使用权。拥有权利的业主在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基础上,可以使用自己专有空间的外墙。
那在《民法典》中关于小区的停车位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内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当分为两种情况:1、规划车位。如果在小区开发时已经规划进去的停车位、车库,其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自然可以标价租售或由物业公司代为租售。
2、占用小区业主共有区域修建的停车位。这种停车位占用了小区业主的共有空间(例如:小区道路上划的停车位),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开发商都没有权利租售。如果要将公共车位租售须征得3/4以上业主表决同意,并且租售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谁有权利决定小区中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是否收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由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所以,对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费或者利用小区业主共同共有的部分进行盈利活动,如果没有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两个3/4通过)就属于对于全体业主的侵权行为,业主可以主张侵权方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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