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有误导 借款人索要多付的88万利息胜诉!

李吉坤律师

金融业务部主任

泰和泰(昆明)律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案情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中原信托认为,《还款计划表》系以初始本金600万元乘以年利率11.88%和借款期限8年,算出应还总利息,加上本金后分摊至每月作成,借款人签字确认按《还款计划表》还款即视为认可其利息计算方式,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访对话
方弘:在这个案件当中,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李吉坤律师:网上公开的资料显示,实际上利率的差异主要是双方对计息本金基数的理解不同。
 
作为信托公司来讲,它是按照还款计划表以600万本金为基数,借款期是8年,按照平均年利率11.88%来计算出全部应偿还的利息总额,再分摊到每期应该归还的金额里来进行偿还。但是,作为田某、周某来讲,他可能从合同条款上理解,应该是以实际尚欠银行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来进行计算。因为,合同里面约定的是分期进行偿还,也就是每个月偿还一期,偿还完以后,本金应该进行相应的扣减。偿还完第一期,第二期本金计算的基数肯定就不是600万了。
所以,双方计算的差异应该是在本金基数上面。信托公司是600万从头到尾计算的,而田某、周某认为,当期还掉的应该扣减,然后以实际尚欠的本金作为基数来计算利息。
方弘:有信用卡借贷经验的人可能也了解,信用卡所说的分期贷款,哪怕借了3000块有一分钱没有还清,都是按照总额的利息来计算。到底哪一种计息方式是法律所保护的?这个案件利率的基数到底应该以哪个为准?是以合同上的约定,还是应该以田某周某所认为的?怎么来判断?
李吉坤律师:这主要是看双方订立合同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信托公司当时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最终要承担的利率做了特别说明、提示的话,法律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就是他们只要约定了,按照实际利率最终承担的是20.94%,法院也是会支持的。
在这个案件里边,合同条款比较模糊,写了借款是600万,平均年利率是11.88%。但是,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还款计划表里边只是列明了每期应当偿还的利息,对于实际借款人最终承担的实际利息没有做特别的说明。
 
二审法院根据《民法典》496条的规定,认定田某、周某应该按照11.88%的利息支付,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主要还是侧重于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方弘:《民法典》对于利息到底以什么为基数,做了怎样的规定?
李吉坤律师:如果采用格式条款来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民法典》496条的规定,应当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如果对方有要求的,还应该做特别说明,就是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这次《民法典》修改,把对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大家比较关注的借款利率,通俗讲就是最终要承担多少钱的资金成本。如果合同一方在格式合同条款之间发生了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适用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条款来进行解释合同。
法院的判定应该是从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出发来判定的,这也符合现在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
方弘:如果合同已经明确了是按照总额的11.88%来计算,但是借款人没有注意看,这种情况对于借款人是不是很不利?
李吉坤律师:因为合同是双方订立的,也不是说借款人一点注意义务都没有。从常人的角度来理解,作为成年人,去金融机构贷款,最关心的肯定是利息,在利息这个条款里,如果金融机构的合同已经做了非常明确的约定,已经告知借款人最终应该偿还的利率是多少,那么只要不超过法定的最高限额,法院一般是会支持的。
 
方弘: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团队负责人沈竹莺介绍:近年来,贷款渗透率显著提升,2019年仅消费贷款规模即超过13万亿元。实践中,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方式,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
 
从这个案件也可以看出,一审法院驳回了两名借款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在利息方面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这种情况下借款人该怎么来应对?借了钱,是不是只听业务员口头的表态,或者是签了合同,是不是只看合同表面的一些约定,而没有去深究背后的实质利率到底是多少?希望李律师给我们做一个提醒。
 
李吉坤律师: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规避风险最大的问题,不是合同约定的有多好,而是作为借款人本身应该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来贷款。如果偿债能力有问题的话,合同约定的再好,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避免风险最根本的做法。
第二,从借款本身来看,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关注,也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规避自己的风险或者是责任:
1、要识别真假金融机构。现在市场上很多非法机构也打着金融机构的名义从事贷款活动,一旦发生风险,可能会陷入“套路贷“””“暴力贷”这些非法纠纷之中,给自身或者家庭带来很严重的影响。
 
怎么识别真假金融机构呢?大家可以看一下有没有正规的营业场所,有没有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这是从表面上来判断的。另外,大家需要看一下有没有发放贷款的资质。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及监管的规定,发放贷款不是任何机构都能够进行的,必须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以后,才能够从事相应的业务。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会有相应的牌照挂在公众可以看得到的地方。
2、有效的区分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的界限。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区分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最本质的是看发放贷款的机构,发放贷款的机构如果是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它发放贷款签订的合同就是金融贷款合同。如果是民间的,个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成为民间借贷。
在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里边,实际上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最典型的就是关于利率,如果是民间借贷,根据新的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高的贷款利率不能超过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如果是金融借贷,不受4倍LPR的限制。
3、回到合同层面,应当要关心核心的条款,尤其是利息计算的条款,正常人大部分情况下是可以看得懂的,如果看不懂,可以要求金融机构作出说明。现在像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很多业务开展的时候是要求进行双录的,也就是录音录像。后期如果产生纠纷,也可以作为借款人的一个证明,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要求对方说明的义务。如果金融机构说明了,借款人仍然接受这个条件,条款对双方也是有效的。
所以,要特别注意在金融借款合同里面,可能比较难的是复利、罚息的计算,因为复利、罚息有可能看合同条款是看不出来的,所以如果有疑问的话,一定要请金融机构做特别的说明。
4、要关注有没有其他的收费项目,比如有的金融机构在贷款的时候,可能会额外的让借款人付一笔咨询费,签订一些其他的合同,最终计算利息在不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是要把这些东西加在里面的。

结语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借债是无底的海洋,很多时候会让你无路可退。穷人无债胜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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