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野生动物案件量刑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对野生动物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人民法院受理的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数量呈几何倍数增长,为此,需从多个方面规范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量刑,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量刑问题频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而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随着对野生动物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人民法院受理的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数量呈几何倍数增长。而此类案件存在的量刑规范问题为人民法院裁判审理工作带来很大挑战,为此需从多方面规范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量刑,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单纯以数量定罪量刑缺乏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分别以数量和价值定罪量刑,但如果对野生动物以数量为标准定罪量刑,不能很好地评价对生态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一方面,如按照规定出售或者收购1只鹦鹉就构成犯罪,10只以上就面临10年以上刑罚,与侵害人的生命权益案件相比,普通民众对此类案件刑罚严峻程度存在疑问。另一方面,与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标准为10万元相比,目前市场上一只鹦鹉的价格多为几百到上千元,出售或收购1只鹦鹉就构成犯罪应属立法不协调,单纯按照野生动物数量为标准量刑不尽合理。
二是未区分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将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与纯野生动物同等对待有待商榷。一方面,认定刑法意义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超出了一般公众的认知范围。另一方面,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与其同一物种的野生动物相比,商业交易对物种生存的危害性大幅降低,其生态保护价值要低于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我国并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进行区别对待。在目前司法实践办理的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涉案动物80%以上为人工驯养,而由于当前驯养繁殖技术的发展成熟,对部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已得到极大增加。
三是未考量主观目的等量刑情节因素。在办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时,犯罪动机显得格外重要。犯罪动机既是确定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尺,对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如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食用、牟利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明显重于作为宠物观赏、饲养的犯罪动机。在目前司法实践办理的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90%的案件被告人均出于爱心喜好而购买野生动物用于观赏、陪伴家人,且涉案大部分野生动物生存完好,被成功解救并送入动物园等机构进行收容管理,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但目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将犯罪动机等情节因素作为非法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的入罪情节进行考量。
四是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存在困难。一方面,由于野生动物定义分类的专业性,客观上说,审判人员一般情况下也无法识别辨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犯罪人员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猎杀、买卖野生动物的严重后果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甚了解。如按照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猎捕20只中华蜜蜂(土蜂)即构成犯罪,这明显超越了常人思维。另一方面,由于对野生动物专业知识以及本地区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及禁猎区、禁猎期范围等宣传不足,社会大众知晓度低。
为规范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量刑,需通过设定价值数量综合的量刑情节阶梯,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进行区别对待,定罪量刑考量主观目的等情节因素,加强宣传提高群众野生动物认知度,在法律准绳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要设定价值数量综合的量刑情节阶梯。在打击野生动物犯罪上,司法解释可重新设定以价值为基础并参考数量的量刑梯度。侵害野生动物犯罪以行为作为入罪标准,然后根据行为人侵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价值梯次及数量划定量刑情节区间,并分别对应规定相应的法定刑,实现司法裁判量刑均衡与合理化。另外,野生动物的价值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量刑问题,直接关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出现区域认定的巨大差异,也不应出现制品价值总和远高于动物个体的现象。对于野生动物价值的认定应由国家发布规范的细化标准,以实现区域之间的统一。对侵害野生动物价值的认定,应由办案机关委托专业的环保部门、野生动物管理部门会同专业的价格认定机构予以综合评估,同时依法依规出具鉴定报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
二要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进行区别对待。对涉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案件要体现从宽立场,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特别是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幅增加的野生动物,《解释》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人工驯养繁殖的。作为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国际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采用物种分级和许可证颁发相结合的方式,以实现野生物种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动态平衡。在具体保护措施上又特别对人工饲养繁殖的动物进行降级,并未采取与同一物种的野生动物同等的保护力度,从而在实质上严格区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这种梯级保护、区别对待的做法,蕴含着人工饲养繁殖的动物的生态保护价值要低于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的理念。为此可借鉴CITES对纯野生动物与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在量刑上区别对待。
三要考量主观目的等情节因素。人民法院在办理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中,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情节的认定和定罪量刑要注重综合考量酌定量刑情节因素,确保司法裁判罪责刑相适应,以实现刑事个案正义。如对于以食用或牟利为目的的定罪量刑应当重于以宠物饲养为目的的被告人。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残害、食用的犯罪目的应当重于观赏、饲养的犯罪动机。同时,应当明确将虐待情节和致伤、致残、致死结果纳入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另外,在办理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要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谨慎适用刑罚,对于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强的违法行为,可选择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针对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猎杀或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可以提升罚金刑的适用。
四要加强宣传,提高群众野生动物认知度。国家应根据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保护和濒危灭绝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动态监管机制,定期调整更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及时进行公示宣传。行政机关要继续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创新公开形式,及时公开本地区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及禁猎期、禁猎区范围等,通过在保护区、禁猎区张贴标识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附近群众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共创野生动物大保护格局。人民法院要提升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水平,及时通过到案发地附近镇街对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巡回审判;加强对相关犯罪多发的重点地区普法宣传力度,运用微信、微博等平台向居民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野生动物司法保护白皮书等形式,提升群众野生动物认知水平。( 陈 健)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