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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19号公告,规定如下: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告对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简化优化。只是这样细分后,公司相关人员面对上十数百人的工资计算,每个人适用的政策各有不同,该如何操作呢?我们今天就来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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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重点
总结第19号公告的要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适用新政策的纳税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2)纳税人在上一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得收入,并预扣预缴申报了个税。这里主要说的是工作稳定,对于中途跳槽的这种,不适用该公告。
(3)上一年度1-12月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这里的收入指的是在没有扣除任何减除费用和免税收入之前的收入。
(4)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收入。
2.适用新政策的个税征税项目包括两种: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
(2)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
此处的劳务报酬指的是保险代理人的佣金、证券经纪人的佣金、在校实习生取得的劳务报酬这些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的劳务报酬,并不是平时兼职或干其他业务取得的劳务报酬,而平时取得的按比例税率预扣预缴的劳务报酬不适用该公告。
案例解析
张三2020年1-12月在A公司任职,2020年1月-12月份在A公司共取得工资薪金55000元,A公司依法为张三办理了2020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2021年张三继续在A公司任职,1月份有业绩取得工资15000元,2-12月没有业绩每月发工资3000(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解析:
1.19号公告之前,按以前的旧政策,张三1月交个税=(15000-5000)*3%=300元,2-12月不用交个税,次年汇算清缴时,再申请退税。
2.19号公告之后,按2021年的新政策,张三1月工资15000未超6万,不用交个税,2-12月也不用交个税,次年也不用再做汇算清缴。
操作实务
一个公司上百人,分不同的部门,财务、市场、开发等等。每个部门要区分领导和普通员工,还要看员工的工作年限,对不同的人一一进行核对分析,才能最后确定哪些人适用新政策,哪些人不适用,这对于财务人员,确实是个不小的工作量。
有没有方法可以减轻核对的工作量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中提到了: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系统自动提示后,相关人员只需对提示的人员进行核对就好了,因此减轻了不少工作量。
人员确认的问题解决了,那在以后月份,每月计算工资个税时,还要对不同的人区分不同的扣减标准来进行计算,工作量大不说,稍不留神就可能算错。
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避免计算错误呢?
可以利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查验。在完成上个月的申报后,在计算本月的工资时,按下图把税款所属期改成相应的月份。
再按下图输入人员工资,进行验证。系统里的累计数据和一些扣减项都是自动带入,所以一般不会出错,这样来查验自己计算的个税是否正确。这样在2021年个税新政实施时,也能适当减少不少工作量。
这里一定要注意下,一定要完成上月的申报,否则带入的数据会不准确。
本文来源:亿企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