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聚 | 来自谬误的推理知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主办

来自谬误的推理知识

王聚 | 文

作者简介

王聚,1988年生,复旦大学哲学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当代知识论、语言哲学、科学哲学。

摘    要:基于假的推理前提可以获得推理知识吗?传统的主流观点认为,没有来自谬误的推理知识。但是,本文基于当代知识论的讨论表明这一看法是错误的。对这一现象的令人满意的哲学分析需要满足解释性要求和尺度性要求。前者要求说明这类知识何以可能,后者要求刻画来自谬误之知与葛梯尔案例之间的实质区别。通过考察现有的一些方案,我们可以发现,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论和知识的可挫败理论均以失败告终,而本文基于安全性理论发展出一种全新的解释方案可以同时满足两个要求。总之,来自谬误的推理知识是可能的。
关键词:真理与谬误;反运气知识论;知识的可挫败理论;推理知识

一、导言

能否从一个假的前提开始推理活动并最终获得知识呢?这是一个关乎可能性的问题。传统观点否认这种可能性,而知识论学界最新的发展对这一传统图景提出了挑战。回答该问题涉及三个概念:假前提、知识与推理。假的推理前提在文中也被称为谬误(falsehood),是指作为推理前提的假命题,比如〈复旦大学位于昆仑山巅〉。知识概念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分析的、尚存争议的概念。传统观点把知识定义为被辩护的真信念,但在当代知识论语境中,面对葛梯尔挑战,这一定义的合适性受到了广泛质疑。这里涉及的知识种类是推理知识(inferential knowledge),即基于推理过程产生的知识,所以非推理的知识不在讨论的范围之内。推理(reasoning/inference)是思想之间的过渡,并且其中一个思想为另一个思想提供了证据或理由。(cf.Adler andRips[eds.],p.1)推理可以是无意识的,也可以是有意识的。下面的例子是认知者S的一个有意识的推理:
(1) 所有的商品都有使用价值。
(2) 手机是商品。
(3) 所以,手机有使用价值。
在上述推理中,认知者S从(1)和(2)两个信念推出(3)这个信念,并且S认为(1)和(2)为(3)提供了证据或理由。对于推理,我们可以作出一系列的评价。由于本文主要讨论推理知识,所以我们将范围限定于有意识的且符合正确规则的推理。
对于本文核心问题的回答限定了知识的来源与范围,因此对于知识论研究来说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传统的主流观点认为从谬误不可能获得推理知识,随后本文要考察这一想法在当代知识论语境中受到的挑战,并最终指出我们可以获得来自谬误之知。本文结构如下:第二部分展示葛梯尔问题与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论对于传统图景的进一步加强;第三部分将引入一些待解释的案例并提出解释方案要满足的两个要求;第四部分,论证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论的解释方案是失败的;第五部分,拓展知识的可挫败理论并且指出其隐藏的弊端。鉴于上述方案的失败,本文基于安全性理论在第六部分发展出一种同时满足两个挑战的解释方案;第七部分总结全文。

二、葛梯尔问题与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论

在当代知识论中,葛梯尔挑战进一步强化了传统的主流观点。为了与推理知识相匹配,接下来讨论的葛梯尔(式)案例也只涉及有推理信念的葛梯尔案例。葛梯尔本人案例如下:
葛梯尔案例1:史密斯和琼斯两人应聘工作,史密斯基于证据E1〈老板说会把工作给琼斯,以及史密斯10分钟前数过琼斯口袋里的钱〉相信下面这个合取命题:A.琼斯会获得这份工作,并且琼斯口袋里有10枚硬币。史密斯进一步相信A所蕴涵的命题:B.将会获得这份工作的人口袋里有10枚硬币。但史密斯不知道的是,其实最终是他自己获得了工作,并且他口袋里也有10枚硬币。(cf.Gettier,p.122)
在葛梯尔反例1中,虽然主角拥有被辩护的真信念,却缺乏知识。对葛梯尔案例的一种回应是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论(no essential false lemma)。根据该理论来看,知识的新定义应该在传统三元定义之上增加第四个条件,即不含必要的假前提。该理论对知识的定义是:
S知道P当且仅当(1)P为真;(2)S相信P;(3)S的信念P是被辩护的;(4)S的信念P的辩护没有依赖于谬误的必要。(Feldman,p.37)
该理论对葛梯尔反例的诊断如下:在葛梯尔案例1中,虽然史密斯最后获得了真信念,但他的认知过程中使用了假证据〈琼斯会获得这份工作〉,而推理知识是不能基于假证据的,所以史密斯的被辩护的真信念无法成为知识。但是这一诊断并不完全正确,因为即使推理的前提包含假证据,知识也是可能的。考虑如下案例:
瓜奈利小提琴:我的学生小悦有一次拎着一把小提琴来上课,并且她说这是她新买的瓜奈利小提琴,她还展示了小提琴证书,因此我相信小悦有一把瓜奈利小提琴。同时我的另外一位学生小勤,她是小提琴爱好者并且前不久用奖学金买了一把瓜奈利小提琴,我还听过她的演奏。因此我相信小勤有一把瓜奈利小提琴。所以,基于上述证据我相信我的学生中有人有一把瓜奈利小提琴。但我并不知道,其实小悦并没有足够的钱购买这把名贵的小提琴,她是花钱租的。
在上述案例中,我相信E1〈小悦有一把瓜奈利小提琴〉和E2〈小勤有一把瓜奈利小提琴〉,并且基于E1和E2我相信P〈我的学生中有人有一把瓜奈利小提琴〉。如例子所述,E1为假,而E2为真。虽然我实际上基于E1和E2相信P,但我的信念P的辩护却不一定要基于假证据E1,这是因为我的信念E2同样足够为P提供辩护,也足够引发我相信P,所以E1在此案例中发挥的(因果与辩护)作用是冗余的,是可被消除的。一些知识论学者承认在这类情况中虽然有假的前提,但是并不妨碍认知主体获得知识,因为这些假证据可被忽略,不是必要的。但如果作为前提的假证据是必要的,那么S的信念辩护就有依赖于谬误的必要,知识也就不能产生。在这个意义上,条件(4)强调的是S的信念P被辩护并不一定要基于假的前提。此时,一个合理的结论是,产生葛梯尔案例不一定需要假前提,但是基于假前提肯定会产生葛梯尔案例。由于葛梯尔案例中的主角公认是缺乏知识的,因此传统的观点进一步得到了强化。

三、来自谬误之知:待解释的案例

最近,一些知识论学者认为在下面这些案例中主角获得了来自谬误的推理知识:
案例1:老师数了数班上上课的学生,结果是53个学生。他相信自己数的结果是正确的,然后他推理说,自己准备的100份讲义材料是足够的。但是实际上只有52个学生,有一个学生在老师数数的过程中换了座位,导致老师重复计算了。(Warfield,pp.407-408)
案例2:我周五邀请同事参加周六下午的学术讨论会,他说他明天一整天要带女儿去迪士尼乐园玩。由于我和同事都在上海工作,我作出如下推理:他明天一整天要带女儿去上海迪士尼乐园玩,那么下午他不会来参加学术讨论会。但是其实他要带女儿去香港的迪士尼乐园,因此我的推理前提是假的,但结论是对的。
案例3:董事长记得秘书周一跟他说这周末有一场哲学讲座,因此他相信周末有一场哲学讲座。但是他记错了,秘书是周二和他说的。
如上三个案例中的推理前提都是假的。在案例1中,老师从前提〈班里有53个学生〉推出〈100份讲义材料是足够的〉。在案例2中,“我”从〈同事明天一整天要带女儿去上海迪士尼乐园玩〉推出〈同事不会来参加学术讨论会〉。在案例3中,董事长从〈秘书周一说这周末有一场哲学讲座〉推出〈这周末有一场哲学讲座〉。并且让我们进一步假设三个案例的推理结果都为真,并且拥有认知辩护,那么这三个案例中的主角是否拥有推理知识呢?根据传统观点,由于推理前提是谬误,因此没有推理知识。
根据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论来看,这里的三个错误前提是必要的。一方面它们都是引起主角信念的原因,发挥了因果的作用;另一方面它们都为结论提供了充足理由,发挥了辩护的作用。如果缺乏它们,那么案例中的主角既不会通过推理获得一个新信念,也对推理的结果缺乏辩护。所以,根据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论来看,案例中没有知识。
现在让我们考虑两种理论选择:一种是坚守传统主流观点或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论,否认上述案例中存在推理知识。另一种是承认上述案例中有推理知识。第二种选择的主要优势是该进路扩大了推理知识的范围,因此比第一种进路拥有更广泛的知识来源。但是第二种选择面临两个核心挑战:首先,如果这些案例中有推理知识,它们为什么是知识?这一要求称之为解释性要求;第二,如果从谬误可以获得推理知识,那么涉及推理信念的葛梯尔案例与从谬误中获得知识的案例之间的理论间隔必须拉开。如何做到既承认来自谬误之知,又能成功避免赋予葛梯尔案例中的主角推理知识呢?这个要求称之为尺度性要求。接下来,本文将考察基于第二种选择的方案能否处理好解释性要求和尺度性要求。
我们可以将学界已有的方案分为三种进路:第一种进路认为上述案例仍可以通过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论来进行解释,因为其中的错误前提不是必要的,文章第四部分讨论这一进路。第二种进路基于知识的可挫败理论指出,并非谬误具有积极的知识论作用,而是藏于谬误附近的真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第五部分讨论这种观点。第三种进路认为某些谬误具有积极的知识论作用,文章第六部分批判并发展这一观点。

四、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论的失败

第一种进路尝试论证案例中的假前提不是必要的,所以这些案例并不构成对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论的挑战。该理论主张上述案例中的假前提都证据性地支持一个拥有(命题)辩护的、认知者以倾向方式相信的真命题,并且该真命题发挥了真正的辩护作用,而错误前提发挥的是因果作用。这一方案有两个关键之处值得澄清:
首先,该方案明确谈论认知者的倾向信念(dispositional belief),而不是认知者倾向于相信(dispositioned to believe)的命题。如果仅仅要求认知者倾向于相信的命题,那么认知者甚至都没有采取相信的态度,也就不足以作为推理的前提发生作用。倾向信念与当下信念(occurrent belief)都是认知者已经相信的命题,但两者仍有差别。当下信念是认知者正在有意识地考虑并持有的命题。倾向信念是以倾向的方式存在的信念,该信念的内容储存于认知者的记忆之中,并未受到认知者有意识的考虑,但在满足激发条件后可以被调用出来,转变为当下信念。
其次,认知者的倾向信念不仅要为真,还需要发挥辩护推理结论的作用,否则会产生错误奠基(false basing)的问题。在当代知识论领域,我们需要区分命题辩护和信念辩护。命题辩护与信念辩护的差别在于,当一个认知者拥有好的理由去相信一个命题时,他应该利用这些好的理由,而不能把自己的信念建立在那些不支持该命题的理由之上。在错误奠基的情况中,认知者也拥有针对好的理由的倾向信念,但是坏的理由却不为推理结果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所以添加这个要求可以避免来自谬误之知的案例出现错误奠基,从而无法成为知识。
我们在上述案例中都能发现谬误提供证据支持并且认知者以倾向方式相信的真命题,而这些真命。题也为案例中的结论提供辩护。在案例1中,〈班里有53个学生〉为〈班里有52个学生〉提供了演绎的证据支持,而后者支持结论〈100份讲义材料是足够的〉。在案例2中,〈同事明天一整天要带女儿去上海迪士尼乐园玩〉为〈同事明天一整天要带女儿去迪士尼乐园玩〉提供演绎的证据支持,而后者支持结论〈同事明天一整天不在学校〉。在案例3中,〈秘书周一说这周末有一场哲学讲座〉为〈秘书说这周末有一场哲学讲座〉提供演绎的证据支持,而后者支持结论〈这周末有一场哲学讲座〉。
不过,该方案有一个重大缺陷。根据这种解法,一个标准的葛梯尔案例也会被当成是从谬误当中获得知识。我们可以思考如下案例:
葛梯尔案例2:张三望向大草原,看到一个类似绵羊的物体。他相信那里有一只羊,然后进而相信那里有一只动物。但是他并不知道,他看到的是一个类似绵羊的画板,但是在画板后面真的有一只小白兔。
张三推理的假前提是〈那里有一只羊〉,该前提蕴涵一个张三的倾向信念〈那里有一只羊∨那里有一只小白兔〉,并且该真命题为〈那里有一只动物〉提供了演绎的证据支持。所以根据方案(1),这个案例中张三有推理知识。但这是一个标准的葛梯尔案例,因此该方案虽然通过了解释性挑战,却无法通过尺度性挑战。

五、知识的可挫败理论的拓展与失败

克莱因(P.Klein)对来自谬误的推理知识提供了一个解释方案。他指出,在类似案例1-3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分别识别出一个满足下列条件的命题P*:(A)S已有的证据E为P*提供辩护;(B)P*为真;(C)P*为推理结果H提供辩护。
在案例1-3中,S已有的证据E为一个假前提P提供了辩护,而P作为推理前提又为真的结论H辩护,我们可以把这样的链条称为实际的证据链。但是存在另外一条潜在的辩护链,是由E,真命题P*和H组成,其中E辩护P*,P*辩护H。更关键的是,P为P*提供证据支持。按照该理论来看,实际上发挥辩护效果的是E-P*-H链条,而非E-P-H。所以假的前提发挥了因果作用,但是潜在的真前提发挥的是辩护作用。不难发现,这一理论可以较好地解释案例1-3。不过克莱因的方案面临下面反例的挑战:
案例4:邦德在执行任务时错误地相信从爱丁堡来的火车将会在下午4点到达伦敦国王十字车站。这趟列车其实要6点才能来。这一错误信息是被敌方精心安排的,很难窥破。中情六处想告诉邦德他的接头人4点会到达伦敦。但是为了防止情报被敌方窃听,中情六处利用了邦德已经获取的错误信息,告诉他〈接头人乘坐来自爱丁堡的火车〉,于是邦德推出结论〈接头人4点会到伦敦〉。最后两人在4点成功碰头。
在案例4中,邦德实际的理由链条是因为〈爱丁堡开来的火车下午4点到〉,并且〈接头人乘坐来自爱丁堡的火车〉,所以〈接头人下午4点到〉。但是在该案例中,能否找到一条潜在的辩护链条呢?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假命题〈爱丁堡开来的火车下午4点到〉并没有为哪一个真命题提供认知辩护,并且该真命题可以进一步为〈接头人四点到〉提供证据性支持。
那么这一攻击是否驳斥了该方案呢?本文尝试基于克莱因的知识可挫败理论进一步发展该方案,以给出更佳的诊断。可挫败理论将知识定义如下:
S知道P当且仅当(1)P为真;(2)S基于证据E相信P;(3)E为P提供了辩护;(4)E是最终未被挫败的。(Turri,p.218)
根据可挫败理论的最初想法,在葛梯尔反例中,认知者拥有的信念辩护是被挫败的,这是因为一旦某些事实(真命题)D被史密斯所相信,那么他原有证据E为信念P提供的辩护就会被挫败。挫败的方式有三种,反驳式挫败者直接显示原信念为假,消解式挫败者削弱原有证据的支持力,而理由挫败式挫败者(reason-defeating defeater)显示原信念的证据为假。同时,挫败者也可以被进一步挫败,我们要区分辩护的恢复(restore justification)与辩护的创造(create justification)。在前一种情况中,挫败者的挫败者(defeater-defeater)D*通过攻击挫败者D恢复了原有证据E本身对P的辩护,所以是辩护的恢复。在后一种情况中,D*直接发挥对P的辩护,而原有证据E本身对P的辩护仍然处于挫败状态,所以是辩护的创造。
本文的拓展思路如下:首先,引入一个概念——错误修正式事实(真命题)。该命题是一个真命题,它不仅揭示原来的证据为假,还展示出肯定性事实是如何。因此,它针对原有信念辩护链条中的错误前提起到修正作用。错误修正式事实有这样一个语法特征,〈并非X,而是Y〉。前半支我们可以称为否定支,后半支可以称为肯定支。比如,针对案例1中的假前提〈班里的学生数是53〉,命题〈班里的学生数不是53〉是一个事实,却不是一个错误修正式事实。命题〈班里的学生数不是53,而是52〉就是错误修正式命题。错误修正式事实发挥两重角色,一方面它的否定支表明原来证据为假,发挥了理由挫败的功能。另一方面,它的肯定支进入原证据链后重新创造了一条辩护链,而非恢复原有辩护链。比如,在案例1中,加入错误修正式事实〈班里的学生数不是53,而是52〉后,前半支挫败了原有的错误前提E〈班里有53个学生〉,所以E不再能为推理结论H〈100份讲义是足够的〉提供辩护,但是后半支〈班里的学生数是52〉则重新创造了对结论H的辩护。
在其他案例中,我们都可以轻松找到这样一个错误修正式事实。在案例2中,该事实是〈同事不是要带女儿去上海迪士尼乐园玩,而是要去香港迪士尼乐园玩〉。在案例3中,该事实是〈秘书不是周一说周末有一场哲学讲座,而是周二说的〉。也就是说,在真正的从谬误而来的推理知识中,存在一个可以创造辩护的错误修正式事实。
对比来看,来自假前提的推理知识和标准的葛梯尔案例之间有一个关键区别,即在葛梯尔案例中,不存在一个可以创造辩护的错误修正式事实。在葛梯尔案例1中,引入错误修正式事实〈不是琼斯会获得工作,而是史密斯会获得工作〉,该事实虽然挫败了〈琼斯会获得工作〉,但无法为〈将要获得工作的人口袋里有10枚硬币〉提供辩护,因此并未创造辩护。或者我们引入创造辩护的事实,如〈史密斯将会获得工作,并且他口袋里有10枚硬币〉,但该事实却不是错误修正式的,因为在案例中认知主体并没有在这方面持有错误信息。在葛梯尔案例2中,引入错误修正式事实〈那不是一只绵羊,而是一块画板〉,挫败了〈那里有一只羊〉为〈那里有一只动物〉提供的辩护,但无法创造辩护。此时引入〈那里有一只小白兔〉,虽然创造了辩护,却不是错误修正式事实。
比较棘手的是案例4。在案例4中,错误修正式事实是〈来自爱丁堡的火车不是4点到,而是6点到〉,但这一事实并不能额外创造辩护。不过我们不能忽略案例中的另外一个假前提,即〈接头人乘坐来自爱丁堡的火车〉,我们需要引入另一个错误修正式事实,假设是〈接头人不是乘坐来自爱丁堡的火车,而是乘坐来自曼彻斯特的火车〉,此时如果邦德有关于来自曼彻斯特火车的正确时间信息,那么就创造了辩护,如果没有,就并不创造辩护。所以,只要他最后形成的信念是正确的,辩护并不会缺少。可挫败理论解释案例4时略显笨拙,不过我们不妨承认该理论能处理这一案例。
初步看来,在知识的可挫败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发展出了一种可行的解释方案。但不幸的是,虽然知识的可挫败理论有上述的成功,但是面对下面的反例,其缺陷也就展现了出来。考虑下面的案例:
案例5:董事长记得秘书周一跟他说这周末有一场哲学讲座,因此他相信秘书是周三前跟他说这周末有一场哲学讲座。但是他记错了,秘书是周二和他说的。
案例5与案例3有着相似之处。在案例5中,假前提〈秘书周一跟他说这周末有一场哲学讲座〉为〈秘书是周三前跟他说这周末有一场哲学讲座〉提供辩护。但是存在这样一个错误修正式事实,〈秘书不是周一说的,而是周二说的〉,该事实不仅挫败了错误证据,同样为结论提供辩护,但是该案例是推理知识吗?案例5和案例3有一个本质的区别。案例3中,假前提中的错误信息(秘书说话的时间)并未用于推理,但在案例5中,假前提的错误部分被用于推理。这样一个关键性差别却未被可挫败理论反映出来。忽视这个差别将会导致一个严重后果,即随着案例细节的变更,认知者获得的推理信念与错误越来越接近,然而可挫败理论还是会赋予推理知识。此时,知识所需要满足的反运气条件很难满足。比如,就案例5来看,从秘书周一说周末有一场哲学讲座,如果我推理出秘书是周五前和我说的,这与事实上秘书是周二说的还有一些安全的距离。但是如果我推理出秘书是周三前说的,这与秘书是周二说的仅有很小的安全距离。这个距离越接近,即使我的信念在现实世界为真,它在反事实的意义上也很容易为假。这也是葛梯尔案例产生的一个核心原因。因此,在下一部分,我转向一种更有希望的出路,即以安全性为核心的方案。

六、近似为真与方法安全

瓦菲尔德(T.Warfield)认为,虽然一般说来一个假前提会使推理的结果无法保真,是一种不可靠的信念形成方式,但在案例1-3中,从假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理进路并不十分危险,反而具有一定的稳定性。(cf.Warfield,p.414)在案例1中,即使班里的人数在53人上下小幅度波动,老师的结论也会保持正确。在案例2中,即使我的同事去了别处的迪士尼乐园,我的结论也会保持正确。在案例3中,即使秘书在不同的时间说了这件事,董事长的结论也能保持正确。关键之处在于,虽然推理的前提严格来说是错误的,但它们与真理离的很近,可以被看作“近似为真”(approximation),近似为真的谬误为我们最后获得真信念提供了一个在模态上稳定的基础。瓦菲尔德的这一想法很有启发性,但他本人并未在文中对此给出进一步分析,而仅仅给出一个工作设想。接下来,本文尝试按照当代知识论中反运气知识论(anti-luck epistemology)的思路拓展这一想法,并分析其可行性。此处我们借用的是反运气知识论中的安全性理论。标准的安全性条件表述如下:
安全性
如果S的真信念P是安全的,那么在几乎所有的相邻可能世界中,只要S继续保持在现实世界形成信念所使用的方法M,那么只有当P为真的时候S才相信P。(cf.Pritchard,p.163)
考虑到安全性理论对有关必然命题的信念处理,安全性理论的核心想法也能表述为方法安全性:
方法安全性
S的信念P是安全的当且仅当(i)保持S在现实世界形成信念所使用的方法M;(ii)在所有(或大多数)相邻的可能世界中,S通过方法M获得的同类信念P*继续为真。
如果一个信念满足上面的条件,那么该信念就是安全的,就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与知识不相容的认知运气。当真信念以可靠的方式形成时,它具有跨世界的稳健性(robustness)。那么一个近似为真的谬误与一个大错特错的谬误相比,是否也具有一种模态的性质呢?对比安全性条件和方法安全性,我们可以尝试刻画两种模态性质:
近似为真
如果S的假信念P近似为真,那么保持S在现实世界形成信念所使用的方法M,P在相邻的可能世界很容易为真。
方法近似安全
如果在所有(或者大部分)相邻的可能世界中,保持在现实世界形成信念所使用的方法M,S获得的同类信念P*都会为真,那么S在现实世界获得假信念P的方法是近似安全的。
“近似为真”的根本思想是,虽然在现实世界认知主体S基于信念形成方式M获得假的推理前提P,但只要稍作改变,S使用方法M就能轻易获得一个真的推理前提。“方法近似安全”要求更高,不仅要求S的假信念在相邻可能世界轻易变为真,还进一步要求方法M的安全。
这样一个分析具有初步的合理性。例如,在案例1中,老师持有错误信念〈班里有53个学生〉,保持信念形成方式(基于老师数学生人数的能力),并且这个能力一般是可靠的,他很容易获得真信念〈班里有52个学生〉。在案例2中,我持有假信念〈同事明天一整天要带女儿去上海迪士尼乐园玩〉,保持信念形成方式(听同事的证词),并且该方法是可靠的,我很容易获得真命题〈同事明天一整天要带女儿去迪士尼乐园玩〉。在案例3中,董事长错误地相信〈秘书周一说周末有讲座〉,但是保持信念形成方式(相信秘书的证词),并且该方法是可靠的,他很容易获得真信念〈秘书说周末有讲座〉。由此可见,上述案例中的推理前提虽然都是错误的,但都近似为真,并且所用方法具有可靠性。
但经过细致分析可以发现,上述分析有一个关键缺陷,即它只分析了推理活动的假前提的模态属性,但这一性质并不是上述案例中产生推理知识的关键。一方面,这一条件并不充分,一个通过可靠方式获得的近似为真的推理前提并不足以让真的结论成为知识。对比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6:我的朋友蓉蓉告诉我她买了一本《哲学研究》。我误以为她买的是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但其实她买的是摩尔的《哲学研究》。基于上述证据我相信我的朋友中有人买了一本维特根斯坦的书。但其实是我的另外一个朋友琛琛买了《哲学研究》,所以我的信念是真的。
案例7:我的朋友蓉蓉告诉我她买了一本《哲学研究》。我误以为她买的是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但其实她买的是摩尔的《哲学研究》。基于上述证据我相信我的朋友中有人买了一本哲学书。
与案例2相类似,在案例6和案例7中,推理的前提都近似为真,并且信念形成方法近似安全。此外案例中的推理结论都是真的,并且假前提为推理结果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支持。但是否两个案例中都有来自谬误的推理知识呢?显然,案例6是葛梯尔式案例,但案例7不是,但是两者的推理前提拥有的知识论性质是一模一样的。可见,关键问题不在于前提的模态性质。
一个近似为真的命题有不同出错之处,但它们不一定会影响推理活动的安全性。在案例1-3中,与其说是近似为真的前提解释了为什么案例主角具有推理知识,不如说是整个推理过程所具有的方法安全性。在案例1中,虽然前提〈班里有53个学生〉是假的,但保持信念形成方式(基于老师的计算人数能力),老师很容易获得真信念〈班里有52个学生〉,并且他的推理过程是比较两个数字的大小,因此基于自己的数学加减运算能力,他获得真信念的方法是安全的。在相邻的可能世界中,即使改变了最初的计数结果,他关于讲义是否足够的信念都将继续为真。在案例2中,前提〈同事要带女儿去上海迪士尼乐园〉是假的,此时我关于同事所在位置的判断会出错,但无论同事带女儿去哪个迪士尼乐园,我关于他不在校园的判断并不容易出错。在案例3中,董事长记错了秘书说话的时间,那么他关于秘书说话时间的判断很容易出错,但是关于说话内容的判断却不容易出错。
另一方面,这一条件也不必要。即使推理前提的形成方法不可靠,而且前提不是近似为真,我们仍可以获得推理知识。在案例4中,邦德获得了假信念〈爱丁堡方向来的火车4点到〉,该信念的形成方法是看车站被敌方误导的信息,这一方法很不可靠。但由于邦德进一步相信总部提供的消息〈接头人乘坐来自爱丁堡的火车〉,于是他相信〈接头人4点到伦敦〉。此处他的错误前提是否近似为真不易判断,不过我们可以构造出看起来不是近似为真的前提。在案例中,由于总部只需要“下午4点”这一信息,因此才会告知邦德〈接头人乘坐来自爱丁堡的火车〉,从而让他相信〈接头人4点到〉。假设总部知道邦德持有另外一个涉及“下午4点”的信念,即使该信念是错的并且该信念不是近似为真,比如邦德错误地相信〈由于员工罢工,火车站的星巴克咖啡馆将于下午4点关门〉,那么总部仍然会告知〈接头人会在星巴克闭门时到达伦敦车站〉,而在这种情况中,邦德的推理仍然是安全的。邦德的信念形成方式除了依赖自己的逻辑推理,也来源于总部与邦德之间可靠的信息传递方式,即总部虽然没有帮助他消除错误,却使他避免了受到错误信息的影响。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一个关键要点。在那些来自谬误的推理知识案例中,虽然主角的推理前提是假的,但前提出错的部分并没有在推理过程中发挥证据作用,发挥证据作用的仅仅是真的部分,所以正是由于案例当中推理活动的类型本身是安全的,认知主体才获得了推理知识。此时的假前提虽然在因果链上发挥了必要的作用,也在证据链上发挥了必要的作用,却不影响安全性。总之,某些特定的推理方式可以不受既定前提错误的影响。但在葛梯尔案例中,假前提当中出错的部分却发挥了证据作用,因此从假前提出错的部分推理得出真的结论,存在成真的运气(veritic luck)。在以往的文献中,这一细节并未引起充分的注意。对一些葛梯尔问题(比如葛梯尔案例1)的诊断是,认知者从假的前提推出真的结论,此时认知者持有的信念为真是依靠运气的。但考虑到来自谬误之知的情况,我们应进一步区分两种情况,即认知者从假的前提推出真的结论并且假前提中出错的部分并没有发挥证据作用时,认知者持有的信念为真并不存在成真运气。
结合这一部分的探究,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简要结论:否定性的结论是,前提近似为真并且获得前提的方法近似安全不是这类知识的必要或充分条件。肯定性的结论是,假前提中出错的信息并没有进入到推理的证据链条之中,而只是发挥了因果的作用,或者整个过程中存在错误修正机制(比如案例4),因此总的信念形成方法是安全的,这才是来自谬误的推理知识的关键所在。

七、结论

传统的主流观点认为没有来自谬误的推理知识,但是经过本文的考察我们有理由放弃这一观点。已有的一些方案在解释力上稍显不足,而安全性理论对这一情况给出了更好的解释。基于安全性理论的方案满足了文中提出的两个要求。
第一是解释性要求。根据安全性理论来看,虽然推理的前提是错的,但前提中出错的部分没有充当证据发挥作用,而只是正确的部分发挥了证据作用,因此认知者形成真信念的方法仍是安全的。
考虑一个反对意见。既然前提中出错的部分没有充当证据发挥作用,而只是正确的部分发挥了证据作用,那么如何能够说是来自谬误之知呢?这里看似有一个矛盾,但并非如此。来自谬误之知强调推理的前提是谬误。但是一个命题为假并不意味着它包含的所有信息为假,也不意味着它出错的部分一定会在推理过程中发挥证据作用。在所有来自谬误之知的情况中,知识对谬误的实质性的依赖体现如下:首先,谬误在因果的意义上是必要的,因为它使得认知者通过推理相信了结论,从而满足了知识的信念条件;其次,谬误在证据的意义上是必要的。假前提为结论提供了命题辩护,因此当认知者基于推理将结论信念奠基于谬误之上时才获得了信念辩护,从而满足了知识的(信念)辩护条件。虽然我们可以设想有潜在的、可供认知者使用的、提供命题辩护的真前提,但是由于它们还没有实际上被认知者相信,因此不足以进入到推理前提之中。此时谬误的作用至关重要。虽然认知者使用了谬误,但是我们不能由此推出一定是假前提中出错的部分发挥了证据的作用。因此,本文的结论意在指出,由于在推理中对假前提的使用方式有差别,谬误的认知意义不能一概而论,必须给出更加精细和深入的讨论。
第二是尺度性要求。根据安全性理论,在(通过推理获得真结论的)葛梯尔案例中,假前提中出错的部分发挥了证据作用,并且这一错误的影响并未被消除,因此认知者碰巧获得了真信念。
一言以蔽之,谬误虽然以多种多样的方式阻碍人类获取知识,但来自谬误之知并非毫无可能。
参考文献
[1] 王聚,2016年:《知识论析取主义,蕴涵论题与根据难题》,载《自然辩证法通讯》第5期。
[2] Adler,J.andRips,L.(eds.),2008,Reasoning:Studies of Human Inference and Its Found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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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哲学研究》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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