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中未成年人父母的代理权限|至正研究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参与到演艺经纪合同中,属于特殊的主体与特殊的合同相结合,父母的代理权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探讨解除或违约问题的前提,应成为未成年人退出演艺经纪合同的一种选择路径。父母有权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演艺经纪合同,对于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应由父母代理或者经父母同意、追认,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劳动收入是否实际作为未成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从严把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父母的代理权限可以涉及成年以后的时间,但应按照《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在缺乏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父母代理未成年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的最长期限,宜限定在8-10年。
未成年人 演艺经纪 父母代理权限 有效期
我国近年来娱乐圈新生代偶像大多是练习生出身,经纪公司签约练习生,通常选择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想单方解约的,往往面临经纪公司的巨额索赔。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应成为负有合同义务的主体,但在演艺经纪合同中,未成年人由父母代理与经纪公司缔约,其法律后果归属于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将成为履行合同的义务人。这产生最直接的争议是,父母有权代理未成年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存在区别?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如何认定?第二,如果父母有权代理,合同内容能否涉及未成年人成年以后的时间?第三,如何确定未成年人演艺经纪合同的合理最长期限?
演艺经纪合同,即经纪人协助或代替艺人从事艺人演艺活动所涉及的职业规划、演艺技能培养、形象包装及推广、肖像使用与知识产权、交易洽谈及履行、维权诉讼等事务,并向艺人收取服务报酬的契约。一般都包含“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人,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约定。在审判实践中,演艺经纪合同通常具有居间、代理、行纪的综合属性,此类合同既非代理性质亦非行纪性质,而是多个类型相结合的综合性合同。未成年人一旦参与到演艺经纪合同中,恰恰是特殊的主体与特殊的合同相结合,当前现有文献大多侧重于讨论经纪合同的解除方式、解除后果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而父母的代理权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探讨解除与违约的前提,也应当成为未成年人退出演艺经纪合同的一种选择路径。演艺经纪合同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签订,那么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未成年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吗?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父母代理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非单务合同,或纯获取利益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义务的履行具有人身依赖关系属性,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无法代为履行,父母的代理行为超越了其法定代理权范围,应认定为无权代理。该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父母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的可能性。
当前审判实践中的主流意见倾向于,父母有权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原因如下:第一,《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十条中父母的代理范围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仅限于单务合同或纯获利益的合同,这说明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具备完全的代理权限。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出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爱,会作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展最为有利的决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条款理应解释为,无民事行为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而非父母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见,法律并未排除父母对双务合同与非纯获利益合同的代理权限。第二,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履行,并非判断其是否具有代理权限的必要条件。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到医院就医,合同的主体往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患者本人。尽管在挂号、填写个人信息、付款的整个过程中,上述具体工作基本由其法定代理人完成,但却不能认定病患儿童的家属是诊疗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第三,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父母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双务合同。例如,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购房,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最终将房产登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购房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合同主体,合同不应认定无效。甚至父母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的房产抵押的效力,如果属于为子女利益而为,抵押合同亦应有效。目前司法实务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若借款系直接用于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教育或医疗等方面,为此借款设定抵押的行为应属于为子女利益。第四,父母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纪公司的双向需求。经纪公司发现巨星潜质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入资源培养,成功后将取得巨额收益,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前期往往名气弱,通过经纪公司获得专业培训、提高曝光程度、促成工作机会,因此,父母与经纪公司的缔约行为,是符合市场需求的,法律应当正面回应,而不应当绝对否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演艺经纪合同的效力。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
父母有权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也应有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能否不经过父母参与而直接生效呢?有观点认为,对于临近年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毕竟,临近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刚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两者的判断能力在客观上并无显著的差别。
笔者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具备明显的人身专属性,较普通的双务合同更为复杂,更加需要父母的积极参与。如果留有临近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独立签订经纪合同的空间,那么关于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具体时间点,司法裁判结果将难以统一。至于满十八周岁前一天与刚满十八周岁在法律后果上存在质的变化,这在形式上产生了不公平的结果,但实质上符合绝对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宗旨,以此最大程度地促使合同相对方通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加入到缔约中来。未成年人可以在成年后的合理期限内(根据个案情况判断),行使否定合同效力的权利。对于临近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独立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在十八周岁前未成年人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而超过十八周岁后合理期间内仍实际履行的,可类推适用履行治愈规则,以缓解临近十八周岁与刚年满十八周岁法律后果上的巨大差别。
(三)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
《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在于其“经济状况”或者“财产状况”,而在于其因劳动而获得独立的社会地位。未成年人参与演艺经纪合同的,获取的报酬属于劳动收入,存在适用上述条款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将劳动收入的数值限定为“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争议的问题在于,劳动收入在数值上满足主要生活来源,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否必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笔者认为,应当从严把握该条款的文义,劳动收入不仅应在数值上满足主要生活来源,而且需要实际作为未成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以判断未成年人获得独立社会地位的必要性。劳动收入实际作为未成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可在以下两个层面进一步限制,其一,未成年人独立生活,如果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往往出现父母与未成年人的财务混同,而且经纪公司与父母缔约并不存在障碍;其二,未成年人独立管控收入,如不满足该条件,说明未成年人的生活仍依赖于父母的判断,主观上缺乏获得独立社会地位的必要性。例如,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独自居住,却把报酬都交给父亲,父亲继续控制分配收入,则未成年人难以获得独立的社会地位。根据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将主体划分,再根据未成年人独立实施或父母代理缔约情况将行为划分,在不考虑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演艺经纪合同的效力情况详见以下表格1。
行为能力类型 |
未成年人独立实施 |
父母代理缔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无效 |
有效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未经父母同意、追认,无效; 2.临近十八周岁独立实施,成年后合理期间内履行治愈 |
有效 |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从严认定,独立实施有效 |
无需父母代理 |
表格1
由此可见,父母有权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演艺经纪合同,对于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应由其父母代理或者经其父母同意、追认,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劳动收入是否实际作为未成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从严把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
父母虽有权代理未成年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但父母关于有效期的代理权限问题仍存争议——合同有效期能否涉及成年以后的时间呢?在合同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有效期对效力的影响存在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合同期限条款绝对有效。父母的代理行为如未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演艺经纪合合同期限条款应属有效。父母缔约时有代理权限,虽待子女成年后法定代理权终止,但不影响在此之前缔约的效力。审判实践中有法院认可了未成年人签订的长达15年有效期合同条款的效力,将审理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该观点直接引起人们对未成年人未来发展的普遍担忧,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性格、能力、兴趣能否与经纪合同内容相匹配,本身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允许父母代理子女签订期限极长的合同,合同效力仍然被司法确认,那么未成年人在未来解除合同时需要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这对未成年人有失公平。
第二种模式,以成年时刻为节点分别判断。该观点认为,父母对子女成年后的权利义务的设定,构成越权代理,协议于成年起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需子女追认。《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终止。为了未成年人的发展不受到长期的束缚,该观点使成年以后部分效力待定,一定程度弥补了完全有效观点的不足,但仍存在以下问题:其一,上述观点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的理解,超出了文义解释的范畴,将从代理权的消灭时间,跨越解释为代理权限的内容上,需要进一步提供正当且充分的理由;其二,随着未成年人临近十八周岁,父母有权代为签订的合同期限越来越短,这不利于演艺经纪合同中未成年人的持续培养与未来发展。
第三种模式,合同有效期应存在最长期限。演艺经纪合同有效期过长,有损于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司法应当介入并予以调整。笔者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应存在最长期限,双方约定超过该期限的部分,需要由未成年人成年后进行追认。《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演艺经纪合同过长的有效期并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合同有效期应存在最长期限,与合同期限条款绝对有效的观点相较,弥补了未成年人必须受到长期合同约束的缺陷;再与成年时刻为节点判断的观点相较,二者的共同之处为,均否定了部分年限对未成年人的约束力,但合同有效期应存在最长期限观点的优势在于,成年时刻并必然不影响合同期限条件的效力,而是以最长的时间段进行判断,这缓解了临近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难以缔结长期合同的不足。因此,合同有效期应存在最长期限,是三种模式中最为妥当的处理方式。
笔者以“演艺”与“经纪”为关键词,在法信平台案件的“本院认为”中进行搜索,再以当事人签订演艺经合合同时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共搜到有效案件25件。其中,最长有效期为15年,最短有效期为1年,按5年为时间跨度,分成三组,其中,1年≤时间≤5年的案件数量为15件,占比60%,大多发生于长三角地区;5年<时间≤10年的案件数量为6件,占比24%,均由北京、上海法院审理;10年<时间≤15年的案件数量为4件,仅占比16%,均由北京、上海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详见下表格2。
数量 |
案号 |
1年≤时间≤5年 共15件 |
1.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商终字第2011号; 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386号; 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2086号; 4.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1民终2049号; 5.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8080号; 6.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7780号; 7.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373号; 8.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20387号; 9.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41号; 10.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3197号; 11.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3972号; 1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2637号; 1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88号; 14.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1民初7497号; 15.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12579号。 |
5年<时间≤10年 共6件 |
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803号; 2.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275号;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3998号; 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6427号; 5.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15716号; 6.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365号。 |
10年<时间≤15年 共4件 |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4897号;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1115号;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4952号; 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4954号。 |
表格2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演艺经纪合同有效期越长,演艺经纪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诉讼纠纷的可能性越大,这意味着实际上10年以下演艺经纪合同的比例将大于上述表格的数值,超过10年的演艺经纪合同案件占比则进一步减少。
笔者认为,父母代理未成年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的,在缺乏相关最长期限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期最长期限,尚难以明确为具体时间,最长期限应当限定在8-10年,详言之,合同有效期超过10年的,超过部分未经未成年人在成年以后追认的,超过10年的时间部分对未成年人无约束力;合同有效期未超过8年的,如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合同原则上有效;合同有效期在8年到10年间的,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教育利益、未来发展等因素,酌情认定合同的有效期。
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角度来看,如果最长期限绝对不得超过10年,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这意味着演艺经纪合同将不会涉及成年以后的履行内容,以避免成年后的潜在纠纷。再从演艺经纪合同的通常有效期情况来看,8-10年的最长期限标准符合现实需求。国内较知名的经纪公司如华谊兄弟、橙天娱乐与艺人签约亦通常在8年左右,有些亦长达10年或以上;日本、韩国演艺经纪公司与艺人签约通常在8-10年左右。从域外相关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根据美国加州《劳动法典》第2855条的规定,艺员(主要指影视演员)在为经纪公司提供了7年服务后,可以提出终止合约。在美国纽约市,如果未成年人无律师代理,合同最长期限为3年,如有律师代理,则合同最长期限延长至7年。因此,在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父母代理未成年人缔约最长期限的情况下,对照前述国家的合同期限情况,8-10年的最长期限标准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基本可以满足经纪公司的期限需求。
结语
未成年人的发展关乎国家的未来,需要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父母的代理权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成为未成年人退出演艺经纪合同的一种选择路径。父母有权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演艺经纪合同,对于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应由父母代理或者经父母同意、追认,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劳动收入是否实际作为未成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从严把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父母的代理权限可以涉及成年以后的时间,但应按照《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在缺乏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定演艺经纪合同的最长期限,尚难以明确为具体的时间,最长期限宜限定在8-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