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情势变更制度适用二十条裁判规则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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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吸收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基础上,将情势变更制度正式纳入法典。在传统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合同严守原则一直被奉为民法的基石性原则,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达成合意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发生缔约时无法预料的重大客观情况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当事人也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随着司法实践中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情形的涌现,在此情形下,强迫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了实现实质公平,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法典》第313条、《法国民法典》第1195条均引入了情势变更制度;英美法中则确立了合同落空制度,以解决合同履行不能与显失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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