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竞业限制问题(8)——用人单位设定员工如实提交就业证明作为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条件的条款是否有效?

7月8日

用人单位要求应当履行竞业限制的员工提供未从事竞业限制的证明,并未实质增加离职员工的负担。而且从诚实信用和纠纷经济解决的原则来看,用人单位设定员工如实提交就业证明作为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条件,有利于减少纠纷,避免员工恶意违约,有利于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查明,应当有效。但是目前司法机关并未采纳此观点,用人单位以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往往得不到支持。


一、用人单位设定员工如实提交就业证明作为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条件的条款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经常约定,劳动者需提供现任职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失业证明等材料,用人单位才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有观点认为,竞业限制的核心在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员工只要履行了该义务,用人单位及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未为劳动者设定其他义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员工实施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应支付经济补偿。即使公司设定了该条款,不会产生约束效力。

笔者认为,无论从诚实信用角度还是纠纷预防与化解角度考虑,员工提交相关的入职证明或者无业、失业证明,对于劳动者来讲并非苛刻要求,毕竟劳动者应当负有不竞业的义务,用人单位也需要有一定的依据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要求应当履行竞业限制的员工提供未从事竞业限制的证明,并未实质增加离职员工的负担。而且有利于减少纠纷,避免员工恶意违约,有利于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查明,应当有效。

如果不允许用人单位设定条款,用人单位为了查找竞业限制的证据往往需要公证、调查,产生额外的费用,也起不到竞业限制的立法目的,对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来讲,只能产生额外的成本。尤其是当前,仲裁诉讼流程漫长,如果不允许用人单位设定一定的制度保障,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制度名存实亡。

但是目前司法机关并未完全采纳笔者观点,用人单位以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往往得不到支持。

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设定该条款,但是不能将之作为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尤其是重要的员工,即使未来报道个人情况,也要按时发放经济补偿,避免竞业限制协议因为未支付经济补偿而被解除。


常见的法律规定

目前有效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规范竞业限制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经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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