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综合能源服务加一把火

综合能源发展到今天,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三个主体:政府、综合能源服务商以及用户,政府拿出真金白银去补贴企业与用户,企业拿出自己过硬的产品,用户提供试点场景,落地实施。但是,最近综合能源发展不温不火,大家的关注点都在双碳、储能、整县开发光伏上了,如何才能继续给综合能源加一把火,今天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谈。

一、提升各主体积极性

首先是政府,如何提升政府积极性,可以从这几方面:

➤将辖区内综合能源发展情况列入政府评价体系,通过声誉激励效应促使政府积极推动;

➤上一级政府首先选取评价指标,形成“蓝、橙、红”三级社会责任风险预警体系;

➤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地方政府给予区别化支持,对表现良好,积极推动综合能源服务发展的地方政府进行奖励,同时给予一定程度的政策支持,如将其作为改革先行试点基地,给予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政策,推动综合能源服务发展。

其次是服务商与用户,政府应针对综合能源服务商与用户进一步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通过科学的调研设置双边合规、违规行为的奖惩范围,保证双方履职积极性的同时将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政府建立双边交流社区,用户可以通过点赞、评论等方式对综合能源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增进用户粘性的同时激励综合能源服务商提升服务水平。

此外,政府加强与积极履职的综合能源服务商的合作,对积极履职的综合能源服务商提高补贴支持力度、进行橱窗展示,对积极履职的用户进行奖励,形成“政府积极推动,行业积极履职,用户大力支持”的发展局面。

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重要保障,健全的政策法规能有效地指导项目实施、控制项目运行中的各种风险。目前,我国没有针对综合能源项目的专项立法,只有中发[2015]9号文,《关于公布首批“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等相关的一些指导性意见,存在较多盲区,不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因此,建立专门法律框架,明确项目实施各环节,贵方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一项重要措施,要尽快出台《综合能源服务标准》等层次较高的法律规范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综合能源项目操作,并对目前项目的管理涉及的《能源法》中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时调整,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权益和义务,保证项目在招标、融资、运行、监管等环节有法可依。

三、规范市场准入机制

随着市场的发展,综合能源服务商和用户之间已没有较大的信息和认知壁垒,但还是存在一些浑水摸鱼的情况。行业层面应尽早出台综合能源服务的相关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提升供应商的整体能力,建立审核与过滤机制对参与的综合能源服务商进行资质审核,发放综合能源运营牌照,建立综合能源服务商征信档案,对综合能源系统建设过程中的综合能源服务商与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存档,达到一定程度时对违规的综合能源服务商予以剔除、取消其运营资质,将违规用户加入“黑名单”,减少对其优惠。

同时针对用户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加强其对综合能源系统和管理平台的认知,提高用户的筛选识别能力。提高综合能源服务商消极履职的成本。如此,综合能源市场才能得到健康和快速的发展。

四、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履职水平

政府和综合能源服务商可以广泛运用数字化工具提升履职效率、降低履职成本。

首先政府应广泛应用前沿信息技术提升政府对双边主体的技术监管能力,实现政府对违规行为的快速抓取特别是对隐蔽违规行为的识别,增加双边主体开展违规活动的操作难度和实施成本。

其次运用数字化工具提升双边用户的履职效率,减少履职过程中的沉没成本,如政府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开辟不同的栏目,用于综合能源服务商互相监督及用户的监督维权,设置诸如微信小程序及时快速核实并解决平台内出现的违规行为,激励双边主体积极履职共同推进系统建设。

五、做好前期调研,完善可研报告

由于综合能源项目周期较长,期间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应做好充分的前期调研,市场需求预测过于乐观往往导致项目后期收益不足。政府和社会投资方都需要在项目谈判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科学、充分的市场调查能够为市场预测提供有力保障,避免未来项目市场需求出现巨变。

应当注意,投资方不能将政府承诺作为市场的实际需求,政府也不能盲目接受投资方提供的市场需求预测,双方均应独立进行实地调查,制定可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完善的决策机制,聘请专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提供支持,弥补对专业知识的欠缺。在项目运行中,出现问题或纠纷时应当兼顾各方利益,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处理进行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进行书面呈现。

The  End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