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遥感数据商业化应用的合规初探

引言:

随着智慧城市建设的升级,卫星遥感数据的利用范围越来越广,随之产生了卫星遥感数据的庞大产业链。在智慧城市及其他领域中应用卫星遥感数据,都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如何才能避免法律风险,实现合规经营?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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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终5279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认为合同不应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具备测绘资质)。但一审法院认为北斗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范围包含了测绘仪器航空遥感技术服务和销售等项目,因此北斗公司具有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认定《合同书》合法有效;而二审法院认为北斗公司不能提供具备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为销售测绘仪器航空遥感设备硬件及软件,并未载明具有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因此北斗公司不具备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认定《合同书》无效。(笔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

即从事航空摄影需要取得测绘资质,否则合同可能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风险。那除了测绘资质外,使用卫星遥感数据,还需要关注哪些许可、备案规定?经过研究,笔者试对遥感卫星商业链的合规性进行初探,以供探讨:

一、行为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

根据卫星遥感的行为链,笔者认为目前关于卫星遥感的行为大体分为两类,每类项下又可以分为若干行为:

根据检索,遥感卫星运用的法律规范体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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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感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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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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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遥感卫星商业链的合规要求

(一) 卫星研制环节的合规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四、信息产业”规定,民用卫星研制项目需取得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核准。

(二) 卫星发射环节的合规

根据《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卫星发射,需要经过国防科工委的审批,取得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

(三) 数据采集、加工的合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条以及第五条的规定,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需要获得测绘资质。

2.《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从事遥感影像加工处理的活动,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中《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可知“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四) 数据分发的合规

1.根据《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从卫星接收的原始数据和经过加工处理形成的各级各类产品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数据持有者、信息产品使用者在使用卫星数据时需注意适用不同的数据分发规范:

(1)《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高分数据初级产品分发机构由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经授权的各行业数据分发机构、经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数据与应用机构,以及其它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等四类机构组成。其中,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可分发0-2级产品;其它机构在各自授权领域内可分发1-2级产品。”

(2)《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高分数据分发原则上不向用户提供0级产品;确有必要的,由专项中心协调分发。”

(3)《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高分数据1-2级产品,用于高分专项应用示范任务的,在任务期间内,实行授权分发;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实行免费分发;用于非公益性用途的,实行收费分发。具体价格由高分数据初级产品分发机构参照国内外同类产品价格确定。”

2.根据《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公开使用遥感影像的,对空间位置、分辨率、标注信息等都需关注,符合该规定、《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及相关规范。

(五) 数据应用的合规

1.根据《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与第二十二条规定,应用单位在数据应用时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和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义务每半年向专项中心就高分数据获取情况和应用情况进行汇报。

2. 如果获取数据的卫星是自治区财政资金采购的,则获取数据需要遵循《广西民用遥感卫星数据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用户要及时将下一年度的需求上报,并且注意使用的目的限制。

3.根据《广西民用遥感卫星数据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使用遥感数据时不得向境外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遥感数据;申请使用涉密数据的用户需具备相应保密资质或符合相关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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