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系列:王阳明「南赣乡约

本号《读王阳明「南赣乡约」序言思考乡村伦理重构的逻辑起点》指出,善念是《南赣相约》的逻辑起点,这符合性本善的儒家思想,《南赣相约》计十六条,最后一条是专门规定“约会”仪轨。

时,南赣一带,盗贼多于良民,礼俗崩溃;为避时乱,民有迁徙于南赣,谓“寄庄”。王阳明平定贼乱,制《南赣相约》,从逻辑起点出发,沿着两条途径,一是组织路径,一是思想路径,实施教化,重构乡村伦理,属地归化“寄庄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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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谨组织。乡约由官方制定,百姓“同约”认可,推举同约之民担任约长、副约、约正、约史诸职;择寺观宽大者设立“约所”;每月望月日(十五)定期开会;会费由同约之人分摊“人出银三分”;无故缺席同约会议,“罚银一两公用”;设三个登记簿,花名册、彰善簿、纠过簿,由约长掌管。组成起来,方可行教化。

善念教化。人,性本善,有自新之力,盗贼投招自首,谓之新民。呵护善念,“过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有人不弟,毋直曰不弟,但云闻某于事兄敬长之礼,颇有未尽”,“凡纠过恶皆例此”。扶持善念,常宜晓谕“新民”安守本分,退还霸占田产。敬畏官法,不得已而用之,“若不能改,然后纠而书之;又不能改,然后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约之人执送之官,明正其罪”,前所谓“然后白之官”,意指官方也是先行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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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的乡村伦理重构路径,仍有现实意义。照录《南赣乡约》第1至15条于后。

一、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备写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知约司之;其二扇一书彰善,一书纠过,约长司之。

二、同约之人每一会,人出银三分,送知约,具饮食,毋大奢,取免饥渴而已。

三、会期以月之望,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许先期遣人告知约;无故不赴者,以过恶书,仍罚银一两公用。

四、立约所于道里均平之处,择寺观宽大者为之。

五、彰善者,其辞显而决,纠过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有人不弟,毋直曰不弟,但云闻某于事兄敬长之礼,颇有未尽;某未敢以为信,姑案之以俟;凡纠过恶皆例此。若有难改之恶,且勿纠,使无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恶矣。约长副等,须先期阴与之言,使当自首,众共诱掖奖劝之,以兴其善念,姑使书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后纠而书之;又不能改,然后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约之人执送之官,明正其罪;势不能执,戮力协谋官府请兵灭之。

六、通约之人,凡有危疑难处之事,皆须约长会同约之人与之裁处区画,必当于理济于事而后已;不得坐视推托,陷入于恶,罪坐约长约正诸人。

七、寄庄人户,多于纳粮当差之时躲回原籍,往往负累同甲;今后约长等劝令及期完纳应承,如蹈前弊,告官惩治,削去寄庄。

八、本地大户,异境客商,放债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或有贫难不能偿者,亦宜以理量宽;有等不仁之徒,辄便捉锁磊取,挟写田地,致令穷民无告,去而为之盗。今后有此告,诸约长等与之明白,偿不及数者,劝令宽舍;取已过数者,力与追还;如或恃强不听,率同约之人鸣之官司。

九、亲族乡邻,往往有因小忿投贼复仇,残害良善,酿成大患;今后一应门殴不平之事,鸣之约长等公论是非;或约长闻之,即与晓谕解释;敢有仍前妄为者,率诸同约呈官诛殄。

十、军民人等若有阳为良善,阴通贼情,贩买牛马,走传消息,归利一己,殃及万民者,约长等率同约诸人指实劝戒,不悛,呈官究治。

十一、吏书、义民、总甲、里老、百长、弓兵、机快人等若揽差下乡,索求赍发者,约长率同呈官追究。

十二、各寨居民,昔被新民之害,诚不忍言;但今既许其自新,所占田产,已令退还,毋得再怀前仇,致扰地方,约长等常宜晓谕,令各守本分,有不听者,呈官治罪。

十三、投招新民,因尔一念之善,贷尔之罪;当痛自克责,改过自新,勤耕勤织,平买平卖,思同良民,无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灭绝;约长等各宜时时提撕晓谕,如踵前非者,呈官征治。

十四、男女长成,各宜及时嫁娶;往往女家责聘礼不充,男家责嫁妆不丰,遂致愆期;约长等其各省谕诸人,自今其称家之有无,随时婚嫁。

十五、父母丧葬,衣衾棺椁,但尽诚孝,称家有无而行;此外或大作佛事,或盛设宴乐,倾家费财,俱于死者无益;约长等其各省谕约内之人,一遵礼制;有仍蹈前非者,即与纠恶簿内书以不孝。

本号营运:莽山黑豚牧猪人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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