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的规定。
        一、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的条件
        下面两种村可以召开村民代表开会,一是人数较多的村。有多少人的村为人数较多的村,法律没有规定,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人口密集程度和居住状况确定。二是村民居住分散的村。一个村由几个甚至十几个自然村组成,地域面积较广,交通不便,可以认为是村民居住分散的村。我国现有的一些村民委员会是在原来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的,规模较大,人口较多,一般在1000到3000人,多的达到8000至10000人;在一些山区,村民委员会由几个自然村组成,村民居住分散;再加上土地由家庭承包经营后,很多村民农忙时下田干活,农闲时外出打工,有的长年在外经商办企业。这些村经常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广大村民当家做主,及时反映村民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根据法律规定,这两种村可以召开村民代表开会,并不是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开会。有的村虽然人口较多,但居住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召开村民大会比较方便。有的村虽然居住分散,但交通方便,人口也不多,召开村民大会也比较方便。在这些情况下,仍应坚持召开村民大会。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一种倾向,即用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取代村民会议。由于村民代表人数少,召集会议方便,遇有不同意见,也好做工作。因此,有的地方为了图省事、省麻烦,只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而不召开村民会议。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当明确,只有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召开村民会议有困难的村,才可以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不是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不能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而应当坚持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决不能用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来取代村民会议。即使在可以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的村,对于村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定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等,也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来讨论解决,以便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和维护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二、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的特点
        从法律规定来看,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村民代表开会是特殊情况下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既不是村民会议的常设形式,也不是村民自治的专门监督机构。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的制度并不普遍实行,只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才召开;人口较少或者居住集中的村,则不召开。第二,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其讨论的事项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自身没有独立的职权,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权力。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不得同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也不得超越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会议有权撤销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或者越权作出的或者是不适当的决定。第三,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并主持会议。一般是不定期召集,村里遇有需要讨论决定的事情,而召开村民会议又有困难时才召开。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联名提出。同样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问题。会议作出的决定,所有村民和村干部都必须遵守执行。
        三、村民代表的产生
        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具体方式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产生一名代表,户数较多的村可由十五户推选一人,户数较少的村可由五户推选一人,具体多少户推选一名代表合适,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二是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至于一个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多少名代表合适,也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推选的方式比较灵活,既可以是一人提名,其他人同意,也可以通过多次协商一致产生,还可以是选举产生。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产生村民代表,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村民的意愿,有利于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民代表应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对本村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能够客观公正地代表和反映村民的利益和要求。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宜过少,太少了就没有代表性;也不宜过多,太多了不便于讨论议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确定多少,可根据本村的人口数、居住状况、交通条件、利益分布等情况,由村民会议决定。
        四、村民代表的任期和职责
        关于村民代表的任期,法律没有规定。有的地方规定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任期三年;有的地方规定任期一年;有的地方的村民代表没有任期,一次一推选,会议结束了,任务也就完成了。为了使每个村民都有机会参与群众自治工作,与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的形式相适应,不宜规定村民代表的任期,而应实行一次一推选的制度。村的范围比较小,村民之间比较熟悉,推选的方式比较灵活,人数也不多,完全有条件做到。实行一次一推选制度,也有利于调动村民参加村民自治的积极性,加强对村民代表的监督。
        村民代表的职责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参加村民委员会召集的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作出决定后,负责向推选自己的村民传达,动员村民认真遵守和执行。

  来源: 20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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