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故事|高速公路追尾前车获赔百余万元的诉讼之路
原创:张守强律师
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道路交通追尾事故,从事故发生当初,在对我方当事人有利证据几乎为零的情况下,通过我所律师团队与交警部门的良好沟通和共同努力,将事故责任承担从我方可能为全责变成了双方同等责任;事故认定送达后,我所律师团队积极启动认定复核程序。经复核,上级交警部门变更责任认定为三方同等责任。最终让我方当事人获得百余万元的赔偿,最大程度地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19日清晨,解放军某部现役军人杨某驾驶私家车从成都前往绵阳办事,途径成绵高速公路复线什邡段时,杨某所驾驶车辆的车头与何某驾驶的停于高速路超车道摆放施工警示标识的作业车辆尾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后车驾驶员杨某、前车驾驶员何某、施工人员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车驾驶员杨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不幸死亡。
事发当日,杨某所在单位紧急联系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涉军法律专业委员会张守强、匡贵勤律师,希望两位律师就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提供相关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部队介绍,受杨某亲属委托,指派张守强律师、匡贵勤律师、胡运彬律师担任该交通事故死者杨某四位亲属的委托代理人,正式介入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第一时间介入维权,发现山穷水尽疑无路
在接到当事人杨某生前部队的求助电话后,张守强和匡贵勤律师作为对军营有着深厚情节的军转律师,尚未正式签订委托合同,便与部队单位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该事故发生于高速路的超车道上,事发路段设计时速为120公里/小时,杨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超车道追尾正在停车施工作业的工程车辆尾部。施工现场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标准》(JTG H30-2015)规范设置了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等摆放均是符合作业标准规范。
为了了解事故发生当时的真实情况,两位律师向高速交警部门提出查看高速路监控视频和我方当事人杨某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希望还原事故发生当时的真实情况,以求正确区分交通事故参与人的责任。但遗憾的是,事故发生路段远离高速路监控探头,从高速路监控视频中无法获得事故发生瞬间的视频。同时非常不巧的是,我方当事人杨某所驾车辆虽然装有行车记录仪,但行车记录仪及SD卡在车祸中已严重损坏,警方无法从我方当事人的行车记录仪和SD卡中提取事故发生瞬间的视频资料,无法还原事故发生当时的真实状况。
仅凭案发现场的现有证据,该起事故系我方当事人追尾碰撞前车造成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则,我方当事人作为后车应当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假如仅凭当初的现有证据,我方当事人被认定负事故全责的话,只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赔偿金额仅为20万元。
积极探寻证据线索,终于柳暗花明又一村
面对关键证据缺失,仅凭现有证据对我方当事人极其不利的尴尬局面,张守强和匡贵勤律师陪同部队工作人员,及时与交警办案机关取得联系,通过发函、现场沟通等方式向办案机关申明该案系涉军案件,商请办案机关调取案发当时经过事发路段社会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询问案发现场施工人员,尽力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
律师和部队工作人员对办案机关的走访,得到了办案警官的热情接待,表示一定会尽最大努力探寻和调取有价值的证据资料,积极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在沟通中,两位律师积极与办案警官共同商讨、梳理办案思路,为还原事故真相积极建言献策。
在勘验事故车辆过程中,办案警官及时发现被追尾的工程作业车辆行车记录仪装有向后的摄像头,调取了事发瞬间的视频证据资料。同时,负责调查社会车辆的办案警官那边也传来令人振奋的好消息,办案警官通过高速路的监控视频资料联系上了多辆案发时经过事发路段社会车辆的车主,其中有两辆社会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不仅清晰地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而且还清晰地记录了案发现场当初的实际状况。根据所搜集的视频证据材料,发现被追尾的施工作业车辆在未设置警示区标志的情况下,随意在设计时速为120公里/小时高速路超车道上停车,我方当事人避闪不及直接追尾随意停车的施工作业车辆,酿成重大交通亡人事故。
至此,该案随着视频证据材料的一一浮现,真实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实际状况,案情出现重大反转。根据现有证据,事故中的施工作业车辆在没有设置警示区、缓冲区、作业区的高速路超车道上随意停车作业,肯定是造成该起重大亡人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认定复核困难重重,也要咬定青山不放松
事故发生40余天后,交警部门根据所收集的事故证据,分析事故形成原因为:后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观察不力,临危处置措施不当,未避让正在作业的车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前车工程作业车辆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据此,交警部门认定我方当事人与前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在认定书当面送达过程中,交警部门组织事故双方召开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两位律师及部队单位工作人员当场提出了异议。交警部门答复:如果对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但他们认为警方所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是依据收集的充分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慎重作出结论,上级机关一般很难改变认定结论。因为申请复核的期限很短,律师团队拿到事故认定书后,连夜对认定书进行逐字逐句分析解读,努力从中寻找和发现破绽。
经分析梳理,团队律师们认为:在此次事故中,施工单位在高速公路开展公路养护作业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布设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相应责任。交警部门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认定,遗漏事故责任人,系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作出重新认定。前车施工作业车辆在无任何施工标志、警示标志、限速标志等公路养护安全设施情况下,在高速公路超车道停车,属于违法停车,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而事故认定书却认定前车司机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前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责任认定畸轻,应予以纠正。
据此,两位律师以上述理由向交警部门提出了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因为深知事故认定很难改变结论,两位律师专门提出申请,要求上级办案机关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在见面沟通中两位律师据理力争,一针见血指出第一次事故认定书关于事实认定错误和程序中存在的瑕疵。复核程序启动的30天后,上级交警部门撤销了第一次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作出了我方当事人、前车司机、高速路养护施工单位三方同等责任的认定。
努力寻求调解方案,最终拨开浮云见明月
交警部门的复核认定送达后,张守强律师团队三位律师,及时到交警部门复制事故认定的证据材料,积极做好诉讼准备,并于2021年3月向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是责任纠纷诉讼。在该起诉讼中,当事人众多,原告方就有4位,被告方既有前车司机、前车承保保险公司、施工单位,还有在事故中受伤的施工作业人员。
团队律师们深知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虽然增加了施工单位为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但如果施工单位履行能力不足,或者采取上诉、拖延履行等诉讼技巧阻碍赔偿执行,势必会影响我方诉讼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会大大增加我方当事人的讼累,于是团队律师们在诉讼之初就确定调解结案为上的诉讼方案和策略,及时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及时传递我方的调解意愿和诚意。
非常幸运的是,主办该案的邛崃市人民法院刘力平法官非常重视该起涉军维权案件,将调解原则贯穿全案,庭前、庭后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耐心做好释法析理工作。经刘法官的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我方当事人最终获得102万余元赔偿款。调解书签收后,我方当事人很快收到了保险公司和施工单位的赔偿款。
至此,一场较为复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圆满地落下帷幕,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面的维护。
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
律师团队的第一时间介入,
是本案赢得高额赔偿的关键。
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办案过程中,特别是交警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期间,律师团队并没有侦查权,所能做的工作极其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团队在此期间的工作就毫无建树。在证据方面,有的证据如果不及时调取,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可能会永久灭失,即便在之后的工作中万分努力也完全有可能调取不到了。在本案中,事故发生瞬间途经事发地段社会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如果不及时调取,完全有可能会被新的行车记录视频资料所覆盖,最终造成无法调取的尴尬局面。经律师团队的建言献策,加上办案警官与时间赛跑,加班加点分析高速路监控视频资料,迅速确定途经社会车辆并调取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为还原事故真实面目,厘清事故责任奠定了坚实基础。
启示之二
律师与办案机关良好沟通,
是本案赢得高额赔偿的基础。
在本案的办案过程中,不论是事故调查阶段,还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讼阶段,办案律师团队都能与交警部门、审判机构等办案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在沟通中充分尊重办案人员,对调查取证的难度和调解工作不易之处予以充分理解,在工作遇到困难阻碍时及时提供好的意见和建议。即便对事故认定结论有异议,也是充分利用复核机制,认真研究认定存在的问题和瑕疵,有理有节地提出异议,在充分的复核申请理由下,事故认定结论得以纠正,也赢得了交警部门办案人员的认可和尊重。
启示之三
办案策略和诉讼方案得当,
是本案赢得高额赔偿的根本。
在办案过程中,团队律师们对第一时间介入、启动认定复核、确定调解结案方案等办案策略的形成,均事先加以会诊讨论,梳理办案思路,分析其中利弊。特别是在是否启动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时,团队律师们也曾非常纠结。从事故发生当初,对我方有利证据几乎为零的情况下,通过与交警部门的良好沟通和共同努力,交警部门取得了前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有力证据,事故责任承担已从我方全责变成了双方同等责任,我方当事人的利益已得以较大程度维护,而且根据保险理赔规则,赔偿责任在双方同等责任情况下系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我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比较充分。如果事故认定复核申请要求增加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但施工单位赔偿能力有限反而会弄巧成拙。因此,团队律师们对是否提起复核申请甚是纠结。团队律师们在集体会诊中,通过“天眼查”企业资信查询软件深度查询了解了施工单位的资信状况,认为该施工单位企业资信状况总体良好,在征得我方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积极提出启动事故认定复核申请的办案方案,最终为本案赢得更高额度的赔偿取得了一块颇具分量的“压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