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7 每日一税】案例:不适用2014年67号公告核定征收个税
【20211027 每日一税】
案例:不适用2014年67号公告核定征收个税征收个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75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有老师来电咨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转让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如何征收个税。现就该事项涉税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吉祥包装厂是王老五投资200万元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21年9月将其持有M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0%份额,平价转让给王老五夫妇投资S公司(王老五占股95%,王夫人占股5%)。
问:税务机关能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核定转让收入征收个税?
案例解析:据本案资料,吉祥包装厂转让M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0%份额,价格明显偏低。
个人独资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由个人独资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按财产转让所得代为申报个税。
于是,有老师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可穿透,视同个人转让股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核定转让收入征收个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每日一税认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投资于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股权。
财产份额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不能视同个人转让股权,不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核定转让收入征收个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既然如此,那么,税务机关是否就不能核定财产份额转让收入征收个税了呢?
是的,税局不能核定财产份额转让收入征收个税,但是,王老五的个人独资企业将其投资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王老五夫妇投资的企业属于关联交易,税局可依《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要求王老五补缴税款,并加收利息。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9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 ...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综上所述,纳税人处理涉税事项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最要紧,否则,后果你懂滴。
思考:税局对个人与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如何加收利息?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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