惑 | 之四 关于老人子女
快动动手指
释义:
《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于2019年1月1日实行。
《办法》,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0日发布。
以下正文。
本人曾于日前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办法》提交了一次建议,有四项内容。
昨日,和孙文亮兄聊天,谈到了子女教育等各项支出,孙兄谈及一位朋友,孩子生病,朋友负担很重;又见@云中飞 老师转发一篇呼吁应该给残疾儿童父母扣除抚养费用的文章(阅读原文请点击后面蓝色字样 税务干部抛砖引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曾与友人说,关于这方面,不再写什么了,准备收集一下再提一次建议。可昨天,文亮 兄鼓励我,要发出声音。于是,不惮力弱而努力为之。是为本份。
1、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现在社会上独生子女很多,中国的农村人口又很多。很多农村出身的独生子女,他们的父母在年老时是没有什么经济收入。如果这时,再摊上一场大病,虽然现在有新农村合作医疗(或叫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可以报销部分费用,但仍然会是一项沉重的负担,而独生子女在承担赡养老人方面的困难,大家可以相像。那么,可否针对独生子女,可以承担父母的大病费用而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说了老人,再说小孩子。不否认,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全社会开展优生优育,儿童健康状况大为改善。但是,仍有因为先天或后天的原因,一些孩子丧失了工作的能力,或者是患有重病,要长期治疗,费用不轻。对这些,为什么不能从其父母收入中,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的支出?
2、第七章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在一些家庭里,虽然有两个子女,但是,其中一个子女丧失了获取经济来源的能力,本身就需要别人的帮助;或者,另一个子女成年成家后英年早逝。那么,实际上赡养老人的全部义务落到了另一子女(但是,又不是独生子女)肩上,这时,为什么不能允许这种特殊情况下,另一个子女按每年24000元扣除呢?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某女士,夫妻恩爱,子女尚未成年,但是,夫君不幸辞世,妻未改嫁,公婆年迈,无其他子女。于是,女士照顾公婆,女士娘家人通情达理,说,这边父母你就不用过问了,好好照顾公婆孩子吧。无论是什么标准,这是个楷模吧?
可是,楷模,就是要吃亏的吗?因为她赡养公婆的费用,就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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