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附加,难度有点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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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可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注意公告中对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表述上是有差别的:营改前是“实际缴纳的”,营改增后是“允许扣除的”。
该份公告对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作出了规定。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会计们,能做到吗?
有朋友说能做到。利用ERP软件,或者EXCEL表格,对每一期收入、支出都分项目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额。然后对每一清算项目,根据登记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再计算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增值税附加扣除金额。
貌似解决了问题。
可是,如果存在多项目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有先后,交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或者再加上后期项目如果有可抵扣购进甲供材料进项税额,先清算项目一般情况是增值税义务先发生。此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就会少于上述计算出来的数字,而后期实际缴纳的比计算数字大的部分,税务机关会不会认可也是存疑。
所以,大概率是只能按70号公告说的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如果房企开发项目实际增值税税负大于3%,就会有部分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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