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命案“以攻为守”之辩护策略胜算几何?
作者:黄坚明 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坚明
我们始终坚持:涉毒疑犯张三是彻彻底底的案外人、无辜者,更不是本案适格的被追诉人。张三向所谓的涉案毒品上家李四及其指定之银行账户多次汇款的行为,明显系正常借款行为。而在案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以及李四的当庭供述,张三始终坚持的无罪辩解,就足以证明张三根本就没有实施任何毒品犯罪的客观行为及相应的贩卖毒品主观故意,更没有贩毒牟利的动机及犯意表示。事实上,张三根本就不是此案适格的被追诉人,此案也明显是涉案侦控人员蓄意违背在案证据和事实,蓄意有罪推定,蓄意冤枉张三之重大冤假错案”。为此,我们恳请贵院基于在案证据和事实,秉持客观、公正之办案理念,依法宣告张三无罪。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核心辩护观点:
一、张三是彻彻底底之无辜者、案外人,其根本就不是本案适格之被告人,而张三之所以向毒品上家李四名下银行账户,或李四指定之银行账户多次汇款或微信转款,完全是被李四蒙蔽所致,或者系其过分信赖李四的偿付能力所致,但张三的涉案行为,与李四等所有涉案人员实施的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关联性;
二、综合全案而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所有在案证据,
特别是与张三有关的银行转账书证、微信转账电子证据,以及李四的当庭供述和张三无罪辩解,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充分证明《起诉书》对张三提起的两项指控明显不成立,而此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三、张三涉案行为根本就不符合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单凭在案证据,本案根本就无法论证出张三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而张三唯一涉案行为是打款、转款行为,但其本人没有实施任何刑法意义上贩卖毒品行为或运输毒品行为;《起诉书》指控张三涉嫌贩卖毒品或运输毒品的指控逻辑明显谬误,李四当庭陈述其意图贩毒还债的想法,或者是其单方告知张三,其意图购毒还债的单方意思行为,不管此行为存在与否,对张三而言均没有任何刑法意义。显然,张三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此案明显是行为要件不符的冤假错案;
四、张三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明显是主观要件不符之冤假错案,李四及时还款及支付利息之客观事实,以及李四当庭作出的张三曾明确告知李四不要碰毒的当庭陈述,可直接证明张三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而客观上张三根本就不存在其可贩卖、运输毒品的时空条件,更不存在其贩卖、运输毒品必备的时间、地点、人物、交付、接收、仓储、运输线路及方式等基础事实;更关键的是,李四明确张三与涉案毒品犯罪活动无关的当庭陈述,侦查人员审讯李四的审讯视频,以及张三的无罪辩解及对应的审讯视频,多名关键证人的证言,特别是证明力更高的,实际借款金额远远高于涉案45万元(3公斤毒品对应的购毒款)、30万元(2公斤毒品对应的购毒款)、75万元(张三涉案的5公斤毒品对应的购毒款总额)的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记录,可充分证明张三根本就没有汇款购毒、贩卖或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张三没有下家,没有任何售毒渠道及任何不法收入的客观事实,以及其实际损失金额高达上百万元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其没有任何贩卖、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或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合意或共谋、动机等主观故意,而张三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明显是主观要件不符的冤假错案;
五、从证据角度分析,在案证据要么是与张三涉案行为无关的证据,要么是恰好证明张三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书证、证言或电子证据等无罪证据,而此案明显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冤假错案;
六、本案单凭在案的银行转账书证及微信转账电子证据,就足以证明此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而公诉机关对张三的指控之所以是谬误的、不成立的,根本理由是其以偏概全,犯了数学计算的常识性错误;
七、李四指证张三涉毒的证词或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与在案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书证或电子证据不符,与审讯视频中的李四本人供述不符,与李四当庭陈述不符,与张三的无罪辩解及关键证人张某的证言不符,且指证张三涉毒的证词或供述根本就不具有稳定性和真实性,不仅前后矛盾,还涉及侦查人员蓄意诱供的问题,致使在案的讯问李四的笔录,特别是与张三相关的讯问李四的笔录,明显是办案人员本身的意思表示,而非李四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李四还当庭作出合理辩解。显然,李四指证张三涉毒的证词或供述明显是非法证据,合议庭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做法明显违法;退一步来说,其指证张三涉毒之证词或供述明显是孤证,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再退一步来说,即便其陈述属实,但因其供述或证词,与张三的无罪辩解属于“一对一”的情形,致使此案始终都无法得出张三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本案根本就无法排除张三无罪辩解成立、李四当庭陈述张三与涉案毒品犯罪活动无关的陈述成立、或张三与李四存在合法借款辩解成立的合理怀疑;
八、此案明显是涉案侦控人员蓄意违背在案证据和事实,蓄意有罪推定,蓄意冤枉张三之冤假错案,而本案根本就不存在张三两次向李四或陈五购买涉案5公斤毒品之客观事实;本案明显是违背基本生活常识之冤假错案;本案有诸多相反证据证明,张三就是彻彻底底的李四涉嫌诈骗一案的被害人,本案也无法排除张三无罪辩解成立的合理怀疑;
九、被扣押的涉案汽车,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无关,贵院应判决予以返还;同时,张三涉案行为与刘某某等人在某某地区实施的涉案行为无关;而本案也缺乏相应的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出具指定管辖的相关文书,而此案管辖明显错误。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张三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不管是从实体上分析,还是从程序上分析;不管是从行为要件分析,还是从主观要件分析;不管是从证据视角分析,还是法律适用角度分析;不管是从案件管辖角度分析,还是从涉案侦查行为、审查起诉行为是否合法角度分析,本案均无法论证出张三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为了维护张三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请求贵院依法宣告张三无罪。
附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