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丨五个维度解析新行政处罚法的民生亮点
敲黑板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这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
下面,
小编将通过五个维度,
带您全面了解新行政处罚法的民生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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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增加了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并引入了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同样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也更凸显行政执法的温度。
>>>法条链接: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
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予以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适用的重要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旧法只是规定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次修订新增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一事不再罚”只针对罚款处罚,对于其他种类的处罚,还要看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条链接: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大幅提高简易程序处罚金额
对公民当场处罚的金额上限由“五十元”提高至“二百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罚的金额上限由“一千元”提高至“三千元”。提高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上限,有利于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便利当事人,减少繁冗执法程序给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带来的负担。
>>>法条链接: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效率是行政执法的一大原则,对于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增加对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必将有力促进行政执法效率的提升,防止行政处罚案件久拖不决。
>>>法条链接: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电子送达方式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文书电子送达规定,实现了“互联网+”时代下送达方式的与时俱进。新法明确了执法人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既方便了法律文书的送达,简化了案件办理的流程,同时起到高效便民的作用,必将在行政执法中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法条链接: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湖里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