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当事人请求无效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关键词】
无效合同 可得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774号】
【上诉事实与理由】
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错误。《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是该项目总包合同,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亦按此履行。该协议约定“项目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总建筑面积17.5万㎡”,“一期工期暂定360天,具体以开工日期为准,二期高层工期及开工日期待定”,“第二期工程施工承包方垫资和工程款支付办法原则上参照第一期”。被上诉人亦认可双方按照该协议履行。因此,该协议属于该项目的总包协议,依照协议约定上诉人当然享有二期工程的施工权。。。。。即使是履行的正常招投标程序,因为总包协议已经约定该项目工程全部委托上诉人施工,所以更直接证明被上诉人单方违约事实,因此,被上诉人应承担故意违约给上诉人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合同有效,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而获取的利益应当依法保护。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通过履行无效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中约定二期工程的工期、开工日期、履约保证金返还节点、具体的工程垫资及工程款支付办法均需另行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来约定,且二期工程按照当时的规定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在二期工程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向万利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万利公司未投标,且《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为无效协议,万利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万利公司请求无效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万利公司申请二期工程可得利益损失鉴定及申请调取华程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18764266668)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