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药|乌头:“天下之物,莫凶于奚毒”
乌
头
【药用来源】毛茛科植物乌头的干燥母根称为川乌,毛茛科植物乌头的野生品及北乌头的干燥块根称为草乌。
【性味】性热,味辛、苦;有大毒。
【归经】归心经、肝经、肾经、脾经。
【功效】祛风除湿,温经止痛。
远在战国时期庄周(约公元前369~前286年)的《南华经》中,就有了关于“乌头”的文字记载,距今已有两千多年,最早称之为“堇”,后又名之为“芨”(《尔雅》),秦汉时期《神农本草经》称乌头、乌喙、毒公,嗣后又有金鸦、千秋、耿子、帝秋等雅号。
乌头是因其根形状呈倒圆锥形,酷似乌鸦之头而得名。据考证,历史上杭州一带的老百姓,曾喜欢把乌头植于庭院,九月开花,淡紫娇艳,与菊同放,故又有双鸾菊、鸳鸯菊、僧鞋菊之称,这些,皆以其花之形状而名之。
1. 川乌与草乌
乌头属毛茛科乌头属植物,浙江、湖北、湖南、江苏、安徽、辽宁等地均有分布,而主要栽培地在陕西、四川。《纲目》载:“春末生子,故曰春采为乌头,冬则生子已成,故曰冬采为附子。”
据统计,全国各地所用的乌头属植物有三四十种之多。在古代,乌头都是野生的,后来逐渐栽培以供药用。据考,川乌头之栽培,始见于宋代苏颂《本草图经》,故宋以前所称之川乌头,似亦属野生之乌头。至明代李时珍《本草纲目》始明确区分为川乌与草乌。但对川、草乌的解释却有争议。
一种意见是以产地而区分,“乌头产于四川者良,遂又有川乌头之称”。李时珍曾说:“乌头有两种,出彰明者即附子之母,今人谓之川乌头是也;其产于江左、山南等处者,乃《本经》所列乌头,今人谓之草乌头是也。”另一种说法是以栽培品与野生品而区分,“家种者为川乌,野生者为草乌”。清代张志聪《本草崇原》云:“草乌之毒,甚于川乌,盖川乌由人力种莳,当时则采,草乌乃野生地上,故其气尤为勇悍。”此说与目前商品川乌头、草乌头的来源基本符合。在2015年版的《中国药典》中,草乌则为毛茛科植物北乌头Aconitum kusnezoffii Reichb. 的干燥块根,虽是不同植物,但功效亦同。
2. 生命换取的教训
乌头的有毒成分为乌头碱,而有效成分也是乌头碱。据研究,发现乌头含有六种生物碱,其中四种是有毒成分,另两种是无毒乌头碱,前四种在高温下,可以被破坏,后两种则不能被破坏。
在我国历史上,有因中乌头毒丧命的惨痛记载,《本草纲目》介绍:“吾蕲郝知府,自负知医,因病癣痹,服草乌头木鳖子药过多,甫入腹而麻痹,遂至不救,可不慎乎。”《左传》中曾有这么一段记述:“骊姬置堇于阁,韦昭注堇乌头也,骊姬置毒事,谓公祭之地,地偾,与犬,犬毙,与小臣,小臣亦毙。”汉代霍显使医淳于衍,以乌头毒皇后,皇后说“我头岑岑也”,此为中乌头毒的反应。为了检试乌头的毒性,近代名医张山雷曾以身试之。张氏云:“予曾以天生之乌头附子等分为末,试服二厘,至一小时,力轻浮微茫,如分剂再加,即至眩晕,因知此药先至脑部。”张氏此举,颇有献身精神,深受医界赞誉。
古称乌头为“大辛、大热、大毒”之品,乌头的块根中含有乌头碱,有很强的镇痛、镇静作用,但具有强烈的毒性,2~4毫升的乌头碱结晶体或2~4毫升的乌头酊就可以使人中毒而亡。乌头碱中毒,病人很快会感到头昏眼花,口舌及四肢发麻发胀,由于乌头碱对迷走神经的强烈兴奋作用,出现口角流涎,恶心呕吐,腹泻,出冷汗,心跳减慢。又由于乌头碱对心脏的直接毒害作用,而表现出各种心律紊乱,甚至出现心室肌肉颤动或心脏停搏。乌头碱对神经系统,特别是呼吸中枢有麻痹作用,出现呼吸困难,手足搐搦,神志不清,二便失禁,血压下降,以致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
3. “天下之物,莫凶于奚毒”
乌头有剧毒,尤以草乌为最,无怪乎草乌头又有“奚毒”、“毒公”、“鸡毒”、“五毒根”之名。据史料记载,古代猎人常取生草乌捣滤取汁,晒干成膏,即成剧毒之品——射网,以作毒箭之用。
如《魏书》云:“远东塞外,秋收乌头为毒药,射禽兽。”《续汉五行志》亦载:“西国生独白草,煎为药,敷箭射人即死。”南北朝时的陶弘景还说:“草乌,捣茎汁日煎为射网,猎人以傅箭,射禽兽十步即倒。”李时珍的叙述更为生动:“飞鸟触之堕,走兽遇之僵。”由此可见乌头之毒剧哉!
正由于乌头为大毒之品,所以、古今医家均加以炮制,以减其毒,而后用之。最常用的方法是用清水漂洗数日,然后再用甘草黑豆共煮之熟透,直至用舌尝之无麻辣感为度。对于乌头减毒之用,医林存有异议,因为很多医家喜用其生,善用其毒,认为“此药乃医家重要之剂,其效尤为他药所不能及”。《淮南子》云:“天下之物,莫凶于奚毒,然后良医橐而藏之,有用也。”近代医家杨华亭曾说:“今我中医,乃去其元素,取其糟粕,反谓之去毒精制,诚大惑莫解也,盖乌头虽毒极,而入药主治之功能,则为诸药所莫及,”并发出“惟能用毒药,方为良医”的见解。
减毒与否,关键问题是如何辨证准确,用量适度,诚如清代杨时泰所云:“草乌之类,洵为至毒之药,第先圣用毒药以去病,盖期于得当也,如草乌辈用之,必须沉寒痼冷,足以相当。”正所谓用药如用兵,善用与不善用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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