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程骗取押金逍遥法外,江西黎川成了骗子的天堂?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建设工程项目,擅自收取40万元的押金供自己挥霍,然后再将还款责任转嫁给公司。如此明显的诈骗,在江西黎川不仅得不到公安机关的立案,而且法院还离奇判决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并交付强制执行。

上述蔡海波的诈骗犯罪,被演化成民事执行,仅仅是黎川法院枉法的一个缩影。关于该法院存在的问题,已被网媒公诸于众。(详见:《江西抚州中级法院副院长被查:牵出荒唐枉法执行案》、《被指勾结律师枉法执行 江西抚州一法官遭实名举报》)

值得庆贺的是,网媒的曝光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重视,抚州市相关部门已责令黎川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而作为该枉法执行最为重要的、将蔡海波凭空捏造的近300多万元虚假债务确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因涉嫌诈骗、职务侵占、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江西省众盛竹木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希望调查组能够对此加以重视,还原事实真相,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江西省众盛竹木科技有限公司,由持股80%的赵辉华,和持股20%的陈明忠组成,其中赵辉华担任法定代表人。

蔡海波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充当众盛公司的跑腿。在经营过程,为了工作便利,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公司公章暂时由给蔡海波保管,但没想到此举差点给众盛公司带来灭顶之灾。

2015年5月13日,蔡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众盛公司及所有股东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众盛公司“搭建9000平米钢结构车间、仓库”工程建设项目,擅自与徐新平、周国勤二人签订《钢结构厂房承包合同》,并私自收取押金30万元。

2015年6月12日,蔡海波故伎重演,虚构众盛公司“搭建3850平米钢结构车间、仓库”工程项目,擅自与林金木签订《钢结构厂房承包合同》,并私自收取押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蔡海波还利用保管公章的职务便利,擅自在合同上加盖众盛公司的公章。而其所收取的40万元所谓押金,并没有进入公司账户,更没有用于公司经营,而是供其个人挥霍。

后来得知,蔡海波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远不止这些。

2015年1月22日,蔡海波谎称众盛公司需要购买重竹设备,然后以众盛公司的名义向以低息转高息放贷人邹新辉、付小丽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并利用保管公司公章的职务便利,私自制作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加盖公司公章。

银行转账流水表明,上述120万元均由蔡海波个人账户收取,众盛公司根本没有收到该款。但结果是,邹新辉、付小丽却将众盛公司告上了黎川法院,并且法院还判决众盛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由此可见,蔡海波涉嫌伙同邹新辉、付小丽通过伪造与众盛公司存在120万元的借贷关系,进而利用诉讼方式骗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

此外,蔡海波在2015年4月30日、6月9日又谎称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先后两次向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该所曾伪造赵辉华的授权书)律师张鲁赣借款人民币49万元。

该借款,众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同样不知情。但是,蔡海波仍然利用保管公司公章的职务便利,私自制作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加盖众盛公司公章。

事实证明,该款同样没有进入公司账户,但张鲁赣却向黎川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众盛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生效判决。

除了上述借款,蔡海波还分别于2015年4月11日、5月18日、6月16日、6月19日,以众盛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专业从事放贷的刘金华借款5万元、向付羽借款60万元、邓振江借款7万元。向黄春红借款4万元、并利用保管公司公章的职务便利,私自在借条上伪造众盛公司作为担保方的事实,从而使得众盛公司及其股东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的责任人。

这些款项,同样全部进入蔡海波的个人腰包,众盛公司没有沾到半点边。但最后众盛公司却成了被告,并被黎川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而蔡海波则将所有财产进行转移,以此逃避法院执行。

上述事实证明,众盛公司从未收到所谓的借款,案涉款项并非众盛公司的借款,众盛公司更未为上述款项提供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精神,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提供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否则担保无效。

但是,黎川法院全然不顾《九民会议纪要》规定,不管是阿猫阿狗起诉,该院均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而判决众盛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蔡海波等人虚构众盛公司借款或提供担保的法律事实,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交付执行,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蔡海波等人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

退一步说,即便蔡海波等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其也涉嫌职务侵占罪。

早在2014年11月25日,公司持股20%的股东陈明忠,将其10%股权以3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蔡海波,并完成了工商登记。自此,在法律层面上,蔡海波已成为公司股东。

假设众盛公司是上述借款的主体,且众盛公司对蔡海波伪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华的授权委托书、私自盖章的行为进行追认,那么上述借款就应当进入公司户头,并归公司所有。

既然借款应当归公司所有,那么作为公司股东的蔡海波,私自将公司资产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的行为,就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应以职务侵占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而倘若上述借款未实际发生,但相关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生效判决,则坐实虚假诉讼,法院应当将该虚假诉讼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但是,案情的复杂程度超乎想象,蔡海波受让陈明忠的股权后,却迟迟不予付款,陈明忠一次又一次地催促,蔡海波则一次次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相关案件爆发,陈明忠才向蔡海波发送确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短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黎川法院作出的(2020)赣102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称,蔡海波与陈明忠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因赵辉华不在场,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自始无效。

因此,蔡海波以无效协议骗取众盛公司股权,在主观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同样涉嫌诈骗,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蔡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建设工程项目,分别与徐新平、周国勤、林金木等人签订《钢结构厂房承包合同》,并以收取押金名义诈骗他人人民币4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蔡海波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

同时,蔡海波利用保管公司公章的职务便利,私自盖章,多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公司债务或担保责任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蔡海波骗取借款人和众盛公司款项并非法占为己有,用于挥霍,给众盛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不应该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任何人违法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因此,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众盛公司已再次向黎川县公安局等部门进行报案,期待司法机关依法对蔡海波进行刑事立案,依法惩治犯罪,切莫让江西黎川成为诈骗犯的天堂。

众盛公司被黎川法院折腾了多年,几乎濒临倒闭。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华迫于无奈,为拯救工厂、拯救全体员工,数年如一日奔波于北京、南昌等地。在此过程中,政法机关高层领导给予他坚持维权的信心和勇气。他坚信,在党中央高压反腐、重锤整顿政法队伍的今天,正义一定能够压倒邪恶。(监察快讯)

http://www.hnfznews.com/2021/gn_0928/14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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