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之光征文之(十)与法同行, 与梦齐飞/张军停、法律,我们离不开你!/徐颖、普法让生活更美好/朱乃洲

与法同行 与梦齐飞/张军停
        去年的今天,正在学校里匆匆地忙碌着,那时,我是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今年的此时,站在宣讲的舞台上小小地紧张着,而今,我是一名普通的司法行政宣传者。师者,其名亲切,受人礼赞;法者,其形庄严,令人敬畏。一路走来,改变的是行业性质,是工作内容,不变的是热情专注,是对梦想的执着追求。
     梦想,它在每个人的心中鲜活着。两年前,用一个词,将各自做着梦、追着梦的人民凝聚在一起,这个词叫“中国梦”。中国梦一经提出,就释放出强大的感召力。老百姓热议中国梦,社会舆论聚焦中国梦,海外华人述说中国梦,国际社会关注中国梦。中国梦成为中国走向未来的鲜明指引,成为激励中华儿女团结奋进的精神旗帜,成为炎黄子孙共同的梦。你,我,他,她,每个人都是“梦之队”的一员,每个岗位都是追梦的舞台,每次努力都是圆梦的力量。
     实现中国梦,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加强法制宣传,建设法治中国,为梦之舰护航,让每个队员与法同行、与梦齐飞。这,便是我们司法人的梦。
      青年小潘,父亲因病死亡,母亲下落不明。无人管教的他,两次因偷盗进了监狱。今年3月,小潘再次刑满释放。回到这个被称作家的屋子,空荡荡,光秃秃,黑漆漆,烟尘蛛网,满地狼藉,哪有一点儿人气?小潘蹲在门口,眼泪从捂着脸庞的指缝间流了下来。
     他也是梦之队的一员哪!他也有重新做人的权利呀!他也有追求梦想的愿望呀!就在小潘绝望无措的时候,司法所李所长来了。他安慰着、鼓励着这个还不到20岁的年青人,为他申请困难补助,办理身份证,还在工业园区为其找到工作。
     前几天,当李所长再次去看小潘的时候,这个堂堂的七尺男儿,语未出,泪先流,“我已经是二出宫的人了。亲朋好友都看不起我,有时候,连我自己都看不起自己。可李叔叔,你跟我非亲非故,却这么一次次地安慰我、帮助我、鼓励我,还为我找了工作。”小潘顿了顿,“以后,我一定要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学好技术,多挣些钱。等条件好些了,我再娶个老婆,生个娃娃,有一个幸福的家。”小潘的脸上荡起了浅浅的微笑,那黑亮的眼睛里,闪烁着对未来的无限向往……
      我想,这是小潘的梦,一个失足少年重生的梦。而这,也是我们司法行政宣传者的重塑梦,真心帮教,尽心安置,让那些走过弯路、犯过错误的人,重新点燃梦想之火。
      我们的梦还有很多很多:为实现邻里和睦的家园梦,我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梦,我们街头巷尾,校园村社,发放资料,宣传法律;为实现广大群众的维权梦,我们制作了几万张“便民联系卡”,奔波往返,让群众第一时间得到法律援助……
这些,往小里说是个人的工作职责,往大里说是保一方稳定与和谐;往近处说是实现社会价值的个人梦,往远处说就是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亲爱的朋友们,要“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重担,落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上。如果您是立法官,请您务必科学;如果您是执法者,请您务必严格;如果您司法人,请您务必公正。如果这些都与你无关,那么,请您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因为,只有全民守法,我们的梦想之舰,才能乘风远行。只有全民守法,只有与法同行,我们才能梦想成真。
张军停, 河南郏县张店人。
法律,我们离不开你!/徐颖
       法律,是国家的行政执法依据,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现在的是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所有的事情都需要用法律来办事,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有些人对此却不以为然,认为人就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自己的自由吗?回答肯定是否定的。做为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拥有自由,另外,我们所拥有的自由都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就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十分混乱的世界。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遵守法律。
     不管是国家、省、县、乡,甚至是全世界,法律无处不在。因为,没有了法律,世界便失去了往日的平静、安宁,工作秩序就乱了套。 我相信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
ZUOZHE JIANLI (作者简历):
徐颖: 江苏省如皋市丁堰小学五(8)班
指导老师:包逢祺

普法让生活更美好/朱乃洲
   这些年,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普法工作,在我们农村,镇里村里常常向我们村民发放法律知识的宣传材料,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中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通过这些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一个普通群众,我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作用真是大,我们的生活真的离不开法律,法律就是我们普通群众权益的保护神。
  有一年,我到镇上的一家电视机专卖店买电视机。卖电视的王老板指着一台叫“海星”牌的电视机说:“这个牌子的电视机是名牌质量好,卖给别人要700块钱,卖给你只要500块钱。”我看人家王老板说得很认真,马上就交了钱把电视机拉回了家。
   几天后的一个晚上我正在看电视,只听“扑哧”一声,电视机里火光一冒冲出一股青烟,电视屏幕上什么都没有了。我一时吓得不知所措。过了一会儿,我再小心地打开电视机,电视屏幕上什么都没有。第二天我只好再去找卖电视的王老板。可这时的王老板好像变了一个人,他说电视机坏了跟他没有一点关系,肯定是我操作不当造成的。一听这话我真是哭笑不得。我要求王老板退货。王老板说:“电视机都被你弄坏了,退给我我还能卖给谁呢?”我说:“那你至少给我修好吧。”王老板说:“我怎么会给你修呢?你自己弄坏自己修吧。”
  协商不成,我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反映了我的遭遇。很快,县消协的技术人员来到我家,对我购买的那台电视机进行技术鉴定。技术人员一看电视机的商标就笑了说:“只有‘海信’牌电视机,哪有‘海星’牌的,分明就是个冒牌货。”再打开电视机外壳一看,技术人员更惊讶:“这不是什么新电视机啊,里面的零件都是十几年前的,分明是台以旧翻新的电视机。电视机冒火光冒黑烟是变压器被烧毁了。变压器因为陈旧老化才被烧毁的。”根据鉴定的依据,消协认定商家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我当时买电视机的价格是500元,消协对商家进行处罚性赔偿即三倍赔偿,那王老板只好赔给我1500元。
我不仅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还用法律知识调解村民间的矛盾。
  一年多前的一天,因为天刮大风,村里王大伯家的屋顶突然被邻居刘二哥家倒下的大树压坏。本来这两家关系就不大好,风一停, 王大伯就找到刘二哥狠狠地说:“你家的树砸坏了我们家的房子,你们得给赔偿,赶紧给我家把房子修好。”
   刘二哥见王大伯这样说话,就阴阳怪气地说:“是大风把树刮倒压坏了你家的房子,又不是我们弄坏了你家的房子,这是自然灾害,你家房子坏了跟我们家有什么关系?我们就是不给你们修,看你们怎么办?”
王大伯一时真的拿不出什么办法,知道我平时喜欢读书学法,就来请教我他家的房子谁来赔偿?我想起了《民法通则》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就是所谓的“相邻纠纷权”。也就是说,作为邻居,在日常生活中比如建房、栽树必须要处理好与邻居间的关系,自己的各种活动不能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不然就是违法的。我明确地告诉刘二哥,虽然是大风刮断了树枝,但树是他们家的一种不动产,给王大伯家造成了损失,他们家就应该给予赔偿。我还跟刘二哥讲了邻居和谐的重要性,俗话说远亲还不如近邻呢,哪家没有用得着别人帮助的时候?切不能为了某一件事伤了邻居间的和气。
   在法律面前,在我的调解之下,刘二哥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并向王大伯赔了礼道了歉。很快,刘二哥就请来了瓦匠,将王大伯的房子修好了。后来,刘二哥还把自家周围栽的树木检查了一遍,凡是影响到邻居房屋采光、庄稼生长的树都砍掉了。这样,王大伯和刘二哥两家又渐渐地和好起来。
   的确,我们普通老百姓真应该多学法多懂法,经常用法律知识对照自己的言行,这样,我们既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也不会去做伤害别人的事情。一句话,学法懂法用法,会让我们少点盲目多些自信做个明白人,法律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美好。
作者简介:朱乃洲 —— 农民,文学爱好者
邮编 :224364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阜余镇六份居委会六组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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