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格式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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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特点:
【重复使用 事先拟定 未经协商】
格式条款可以提高交易效率、提升社会效益,如无法定的无效或者其他条款,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有同样约束力。
格式合同提供方3大义务:
1、 公平拟定权利义务
2、 主动提示
3、 被动说明
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因未履行三大义务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合同,格式条款会被认定为【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 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
a) 虚假的意思表示
b) 违法背俗
c)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d) 无效的免责条款
i.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
ii.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
2、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关于主要权利,一定要有,不能绝对排除。但是可以合理限制。对于不合理限制主要权利的,构成无效。
己方的责任可以减轻、免除,但要有非常合理的理由。对于不合理的己方的责任是我减轻、免除条款,无效。
他方的责任可以加重,但要有非常合理的理由。对于不合理的加重他方责任条款,无效。
(有什么合理的理由:)
无效的格式条款,即使进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也属于无效。
今晚的收获就是把这一块梳理出这一个图
最高院采用崔建远教授的意见:免责条款若系企业的合理化经营所必需,或免除的是一般过失责任,或是轻微违约场合的责任等,并且提供者又履行了提请注意的义务,那么此类条款就应当有效。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分为:1、内容、2方式。
内容应是: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例如数量、价款、违约责任等。
方式:通常人能理解的方式。
约定管辖
如果经营者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约定管辖条款可以是有效的。但是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签订的格式合同的管辖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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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源自我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将一些重要或者曾经不被重视误读的裁判规则等摘录,以便自己后期的学习工作适用,也分享给大家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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