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城镇运行成本 国务院要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和自然垄断性,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有利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为城镇经济社会运行降低基础成本。

在供水、配气、供暖方面,分别明确城镇供水、配气、集中供暖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电价方面,则明确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

《意见》要求,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意见》明确表示,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根据安排,《意见》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目标也已明确: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近年来,各地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完善,价格矛盾逐步理顺,财政补贴机制逐步建立,随着户表改造工程和抄表到户措施的实施,除部分地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外,多数地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供气供暖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已逐步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并未引起价格大幅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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