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案例,说明业务流程和模式的改变在纳税筹划上的应用!

案例一

甲公司属于生产企业,主要销售13%税率的软件,同时也对外提供6%税率的技术服务,按照2019年4月1日推出的增值税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的条件来看,甲公司一直没法享受该优惠。有的会计人员采取“暴力享受优惠”的方式是不合法的(比如人为虚增加大服务收入,让服务额占比50%以上),通过歪曲业务事实的纳税筹划带来的只能是涉税风险!

改变:

步骤一:

将甲单位的技术服务业务单独剥离出来,成立一家技术服务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

步骤二:

把甲公司部分购进业务放到服务公司来实现(比如购进办公品、车辆、劳保品、维修辅料等),注意保证该公司的服务业务占据主导。

步骤三:

这样甲服务公司的所有进项税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了。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

参考二:

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案例

企业中员工的旅游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很难扣除的,毕竟旅游费不属于福利费的范围,而且也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改变:

企业职工户外拓展培训,通过第三方拓展公司或者培训机构外出培训三天,培训间隙进行了旅游,费用均由培训公司负担,取得培训费发票,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也允许抵扣增值税,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内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参考一:

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参考二: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案例

企业2019年度预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虽然资产和人员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但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指标超过了300万元,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了(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2019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10万元*25%=77.5万元

改变:

2019年12月份企业管理层决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现金1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因此:

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0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了。

2019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5%+200万元*10%=25万元

节税:

77.5万元-25万元=52.5万元

案例

公司设计师小刘每月业绩不错,工资加绩效每月都在15000元左右,面临的个税和社保都非常之高,其实小刘虽然高收入,但是每月扣掉房租、车辆费用、吃饭等开支后接近月光族。

如何筹划一下才可以节省个税和社保?

改变:

降低工资、提高福利,可以节税!

把员工工资由目前15000元进行调整为以下4部分:

1、工资9000元;

2、统一替员工支付宿舍租金每月3000元;

3、与小刘签订租车协议,每月报销相关加油费等大约2000元;

4、小刘在企业食堂就餐,由公司统一负担大约每月1000元餐费;

提醒:

用好集体福利,就是最好的节税方式之一!

青岛微克公司每月给每名职工发放交通补助600元,属于福利费,但是由于属于个人性福利,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改变:

从明年开始,公司统一安排职工乘坐班车上班,不再向每个职工发放交通补助,这样的福利属于集体性福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青岛微克公司每年中秋节给每名职工发放月饼600元,属于福利费,但是由于属于个人性福利,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改变:

从明年中秋节开始,公司统一安排职工在食堂品尝月饼,不再向每个职工发放月饼,这样的福利属于集体性福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文件中规定免税范围的,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案例

某大集团以年薪1500万元聘用一名高管,请问在不考虑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需要缴纳多少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

个税=(1500w-6W)×45%-18.192W=6541080元

改变:

某大集团以每年1500万元支付某工作室外包服务费,请问假设该设计工作室经营所得的个税实行定率10%的情况下,需要缴纳多少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

个税=1500w×10%×35%-6.55W=459500元

对比:

综合所得变为经营所得后节税=6541080元-459500元=6081580元

案例

公司高管年薪150万元,个税怎么办?

改变:

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率最高45%,若是你公司的高管你有意发展他成为股东的话,综合所得变为股息红利所得,个税将由45%下降为20%。

综合所得150万元的个税=(150-6)*45%-18.192=44.608万元(不考虑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

股息红利所得150万元的个税=150*20%=30万元

节税=44.608万元-30万元=14.608万元

提醒:

其实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虽然不属于上市公司),采取了年薪+股权期权的奖励方式,股权期权的奖励方式可以享受个税税收优惠。

财税 [2016]101 号文指出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请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股权激励行权时可暂不纳税,而是递延至该股权转让时纳税;股权转让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 ( 股票、股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这家公司购买了一栋价值1090万元的不动产专门作为员工餐厅食堂,取得了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看着这份发票上的进项税额90万元,竟然犯了愁!明明是专用发票,却没法抵扣,因为税务政策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改变:

混用!

对,税法上仅仅是说专用于集体福利等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并没有说混用的也不让抵扣。

反正食堂的二楼和三楼闲置,公司正好把二楼用作会议室开会用,把三楼当做仓库用于储存日常物资。

这样,90万元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了!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案例

我公司在销售化工产品过程中,为了便于客户盛放化工产品,出租给客户一些特大型号的钢瓶,租金113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13万元/1.13*13%=13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改变:

若是把收取客户租金变为押金,并单独记账核算,则收取时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押金 113万元

当押金逾期12个月后,应按照税法依法缴纳增值税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113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案例

青岛一家销售建筑材料的公司,刚开始注册公司的时候办理的是一般纳税人资格,但是由于石子主要是供应给一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该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享受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不需要增值税专票来抵扣,只需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

一般纳税人一年增值税=1000万元*13%=130万元

备注:

石子难以取得进项票。

改变:

青岛建材公司的会计及时到税务局申请把一般纳税人转为了小规模,并马上注册了一家同样是小规模的销售分公司,用两家小规模建材公司同时给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石子。

2家小规模纳税人一年增值税=2家*500万元*1%=10万元

节税:

120万元

参考: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提醒:

2020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2020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数只有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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