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电子卖场】贵州为全省统一电子卖场立规矩

该省发文明确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目标、各方权责及交易规则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日前出台的《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指出,贵州省电子卖场按照“全省一张网”的原则进行部署。

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暂行办法》明确指出,贵州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电子卖场按照“全省一张网”的原则进行部署,实现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贵州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全省电子卖场数据接口规范、产品分类标准,指定交易规则,协调和指导全省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省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电子卖场建设,监督管理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暂行办法》明确,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包含直购、在线询价、电子反拍和定点采购4种方式。定点采购又包括定点议价和定点竞价两种方式。定点议价是指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直接选择一家定点供应商进行协商议价,根据供应商报价响应情况确定成交的交易方式;定点竞价是指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发布定点竞价公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交易方式,其流程与在线询价方式相同,定点采购适用于服务和工程项目。

为规范电子卖场当事人行为,《暂行办法》对采购人、供应商的管理也进行了明确。如,明确了采购人应履行预算执行主体和采购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同时,应履行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时的相关职责。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的方式,入驻电子卖场应遵守的运行规则及义务等。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优化营商环境,《暂行办法》特别强调,供应商实行一地入驻,全省通用的入驻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本级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上架审查,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督促供应商按承诺期限完成商品上架申请及服务,以及库存、价格等相关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

另外,《暂行办法》对电子卖场的履约验收和监督管理也进行了规定:采购订单或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采购订单、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工程及服务,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应及时确认收货或接受服务,在确认之日起7日内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电子卖场还设置了评价功能,采购人验收通过后以及供应商完成支付后,双方可互评。在电子卖场交易过程中,采购人、入驻供应商及电子卖场开发、运营机构都在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内,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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