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边界,教师才敢实施教育惩戒

前不久,《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获得表决通过,此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主要是因为其中有与“教育惩戒”有关的内容。在该条例特设的《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中,对教育惩戒实施范围进行了明确: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并特别强调,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育惩戒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特别是近些年,频繁地出现在各种信息渠道中。人们对教师该不该有惩戒权的态度也非常复杂,虽然很多人认为应该给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但也有不少人担心赋予教师惩戒权可能会被某些人滥用。
教育惩戒事关每位学生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每位教师的事业发展,人们有较大争议实属正常,。然而就当下教育现状看,赋予教师惩戒权,势在必行。
事实上,在《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通过前,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其中第四条(职责要求)指出: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众所周知,教育惩戒不是体罚,也不是变相体罚,它属于一种教育策略,是为了通过一种强制性的手段,迫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这一方面可以让学生体会到“犯了错误,就要接受惩罚”,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成长。所以,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完全不同,它重在教育改过,而绝不是从身体和心理上伤害学生。
不过,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边界不够明确,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恐会遇到一些风险。毕竟如今的孩子都比较“金贵”,家长也比较敏感,教师一不小心的“越过雷池”可能就惹祸上身。不少一线教师出于保护自己的想法,强烈呼吁划清“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边界。可以说,这个问题不明确,即使教师手握“戒尺”,也不敢实施教育惩戒。
客观而言,在明确体罚边界或惩戒边界上,相关部门也做了努力。这在“规则”中有所体现。“规则”的第六条(一般惩戒)、第七条(较重惩戒)和第八条(严重惩戒)中均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惩戒条件和措施。
以第八条(严重惩戒)为例,若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等惩戒措施。
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中的相关细则仍有诸多不明晰的地方,比如“规则”中提到的惩戒措施“适当增加运动要求”,当教师执行该措施时,很可能有家长认为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给自己孩子增加的运动量多了,有变相体罚的嫌疑,这就有些说不清了。
简而言之,明确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边界,教师才敢实施教育惩戒。如果“体罚”和“变相体罚”边界不清楚,教育惩戒的操作难度就加大,所以一线教师的担忧可以被理解。但这个问题我们也要从多个角度去看。首先,赋予教师惩戒权是近两年才开始推行的“新事物”,没有先例可循,很多东西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因此我们不应对相关规定有过分严苛的要求;其次,各地教育发展状况不同,学生和师资情况也不同,所以教育惩戒需要有一定的“柔韧性”,如果把它框定得死死的,可能会有反作用。
其实,只要带着“爱”去教育学生,“宽严相济、刚柔并用”,让学生和学生家长真真切切感受到教师的用心,惩戒的力度大些或小些,学生和学生家长是不会太在意的。如果大家想清楚为何有很多在学生时代被老师惩戒过的人,对老师丝毫没有怨念,反而感恩当年惩戒自己的老师?对“明确体罚边界”就不会那么执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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